租房合同未到期 房客退房遇难题

发布时间:2017-04-13 13:01

合同未到期房客要走,房东拒不退还房屋押金及剩余房租,为此,两人多次协商不成,还闹到了派出所。网上爆出,池州人孙先生和芜湖的房东方女士闹得很不愉快。

2013年7月份,池州人孙先生通过房屋中介,在三山区三华路附近看中了一处房屋,在房屋中介的协调下,孙先生以每月700元的价格和房东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协议,并于当时就交付了租房押金及一年的房屋租金。今年4月份,孙先生因为家里有事,不得不提前退房。当时,距离他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到期时间还有3个月。他遂向房东索要房屋押金和剩余3个月的租金,但房东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退款。后来,他和房东又为退款一事协商过几次,但都未能达成共识。

8月4日下午,记者就此和孙先生的房东方女士取得联系,她称,孙先生所言系一面之词,并非完全准确。孙先生于今年4月份就说自己要走,但他一直没将自己的东西搬离出租屋,直到5月底才把东西搬出,且到那时,孙先生承租期间的水电费没有交清,房屋钥匙也没有交还,所以她无法将房屋押金和房租退还。

“知道他(孙先生)不愿继续租房子后,我找过他,但有时找不到,打电话也不回,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方女士说,就在前不久,孙先生竟然还拿一把大锁把他们家大门给锁上了,这让她很恼火。

为退租房屋一事,孙先生和房东闹得很不愉快,双方甚至互有谩骂和不理智的行为。今年7月份,双方还为此事闹到了辖区派出所,但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记者在孙先生提供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上看到,他和房东并没有就提前退租一事做相关约定。对此,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的潘绪正律师认为,孙先生可以和房东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如果房东认为孙先生的退房理由不成立,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而孙先生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则属于违约行为,房东有权利拒绝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

潘律师提醒,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约及违约情况的处置方式。如果发生纠纷,好在法律专业人员的调解下协商解决。

(内容来源于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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