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17-02-09 15:22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那么对于事业单位借款合同你又多少了解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事业单位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事业单位借款合同范文一

合同编号: 贷款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乙方因为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同意出借。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千分之伍(月息)。

第三条 借款期限: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四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2,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3,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2,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1 份,送甲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甲方 乙方

贷款单位:(公章) 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2011年**月**日 账号:*****************

签约地点: 开户行名称:*******************

事业单位借款合同范文二

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用途

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用于生产经营。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30‰利息,每月月末结算一次,逾期未支付的利息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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