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书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7-06-22 20:33

导语: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一般会要求买家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在认购书中,会对所购房子的房号、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内容有所约定,因此,认购书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购房者不能马虎大意。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认购协议书注意事项。

认购协议书注意事项

认购协议书注意事项

规避受牵制条款。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不使用模糊概念,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如此价格保留10天,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目前多数的认购书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对购房者的限制较多,而开发商基本不承担责任。为了避免一方责任倾斜,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加上限制开发商行为的条款。

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购房者应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审查,适当补充完善,将定金的约定范围加以调整,从根本上将《认购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区别开,使之独立。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购房认购书注意些什么

一、了解开发商的情况

首先,看发展商的有关证件及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该块土地的房地产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其次,在看的过程中,如果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展商、代理商的销售人员进行询问。在对某些购房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或法律问题不能肯定时,还可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

最后,应多了解开发商及楼盘信息,包括开发商资质、资金状况、口碑如何等。

二、细读认购书条款

在认购书中,应对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达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有明确的约定,否则认购书没有产生效力的事实基础。只要《认购书》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并生效后,在与正式合同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做主合同的补充。所以,购房者应该对认购书中的约定条款进行详细阅读,如发现违背自身利益的条款应该及时沟通,不可糊里糊涂地签字盖章,以免遗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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