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人员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7-01-03 14:19

随着各地经济快速发展,地税事业蒸蒸日上,地税档案工作作为地税机关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税收征管、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税人员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地税人员管理论文范文一:全区地税文化现状与对策

地税文化是地税人在特定的行业内和长期的税收工作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鲜明个性的群体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等文化现象的总和。它具有引导价值观念、传承文化成果、规范行为方式,从而增强人的满意度、归属感、凝聚力等重要功能与作用。加强地税文化建设,对于推进新时期全区地税事业快速发展至关重要。但由于我区地税文化建设实践尚处在起步阶段,难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现实性的研究和分析。

一、当前地税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局不断创新地税文化新思路,丰富活动内容和载体,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和地税文化长廊建设,对税务人员起到了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地税文化建设逐步深入发展所必然带来的产物,又是它在发展中所不得不面对和加以解决的矛盾的累积。当前,这些问题主要凸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税文化狭义化。部分基层单位将地税文化误认为一般的文艺娱乐活动,认为只要成立了领导小组,开辟了阅览室,建设了文化墙,进行了文体比赛等活动,地税文化建设就搞好了,这种认识偏离了地税文化建设的本质,片面地强调了物质文化的需求,而勿视了内在的精神文化的需要,充其量只能算是地税文化的某一很小的方面内容。

(二)地税文化建设雷同化。许多单位在地税文化热的助推下,文化创新力度不够,更未突出自身的文化个性,而是盲目效访照搬其他地方文化建设的内容,从而导致地税文化的共性多于个性,存在“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情况,使得本该五彩缤纷的地税文化显得苍白无力。

(三)地税文化建设个体化。由于目前地税文化建设主要是自上而下层层推动,广大地税干部职工大多是以动员性参与为主,这容易导致干部职工在参与面前,要么采取随大流或被迫服从的消极心态,要么造成一种逆反心理,不利于培养干部职工独立思考和理性评价能力,地税文化建设的内在动力难以产生,致使许多人还不知道地税文化建设的真正内涵。

(四)地税文化功能弱化。地税文化建设应该具有影响干部职工精神品质、精神生活、灌输核心价值理念等主要功能,能够有效凝结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它对整个税务文化价值理念的培育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当前的地税文化建设中,干部职工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多见的,更多的是注重通过从事地税文化建设的职能股室或领导个人来从事文化价值理念的灌输和培育,而这种教育方式,实际效果往往不明显。

(五)地税文化建设畏难化。个别基层单位视文化建设为“空中楼阁”,高不可及,不知从何下手,没有认识到它是源于管理,在管理中发展、完善、再造而形成的,把有形的管理通过理念变成无形的文化管理,养成自觉的行为规范,形成集体自我管理的习惯。

(六)地税文化建设差异化。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上热下冷。上面轰轰烈烈,斩钉截铁,下面风平浪静,犹豫不决,上下不同心,步调不一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内热外冷。自身热火朝天,大刀阔斧,外界悄无声息,无动于衷,内外两张“皮”,表里难统一;三是前热后冷。开始时摩拳擦掌,干劲冲天,尔后放之任之,应付了事,前后泾渭分明,行事虎头蛇尾,不能善始善终;四此热彼冷。不能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而是盲人摸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头热一头冷,顾此失彼。

二、当前地税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地税文化建设要与时俱进,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要求。顺应时代要求,把握时代脉搏,按照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要求,加快发展,是地税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地税组建十七年来,干部队伍结构与人的思想发生了变化,许多同志依然保持着创业时期的那么一股劲,情注地税,爱岗敬业,默默奉献,然而也有少数同志激情不再,不思进取,碌碌无为。除来自我们队伍的困惑外,更有来自社会的压力,在市场经济大潮下,全民创业风起云涌,使地税部门服务的范围和对象越来越广,社会对地税部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相反,我们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却没能和时代保持同步,重管理轻服务,甚至以管理者自居,造成纳税人自身地位无从体现,这些思想和行为严重束缚着地税事业的发展。为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科学的先进的大众的文化推进地税文化建设,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地税文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使地税文化秉承遗传基因而保留行业或区域特色,另一方面要使地税文化在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放射出时代精神的光彩。

(二)地税文化建设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思路。地税文化建设要体现中国先进文化的方向,而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方向,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它的目标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地税文化建设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思路。首先,要把满足干部职工的多方面需求作为开展地税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以人为中心”。其次,要把“人的塑造”这一地税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贯穿于地税文化建设始终,并通过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着重解决人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致力于提高地税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文化水平,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再次,要大力推进地税文化制度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地税文化氛围,大力培育“和谐聚力、诚信服务、争做第一”的地税文化核心理念,不断推进新时期地税文化建设。

(三)地税文化建设要成为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职工道德建设的有效载体。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落实,是“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的具体体现,如何把《纲要》所要求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落实到基层,我们认为,积极搞好地税文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有效载体。因而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好坏,对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尊重科学、崇尚科学、反对愚昧、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对于加强基层广大地税干部职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培育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观念,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地税文化建设要依靠纳税人的支持和参与,注重对地税文化多样性的培育。地税文化作为一种税务文化经过高度的整合、抽象之后,往往被浓缩成为支撑税务文化发展的基础。然而,地税文化的发展在现实中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因此,我们在大力推进地税文化建设的同时,应该探讨如何避免地税文化建设中人为的千人一面、千篇一律局面的出现。而解决这一现状的办法,一是要改变单纯由某个科股室或领导个人办文化的组织形式,摒弃关门办文化的思想,除抽调专业人员、成立专门机构、下拨专项经费外,还必须紧紧依靠广大纳税人的力量,包括利用辖区内的企业资源、学校资源、家庭资源及其他资源建设地税文化,走“共识、共建、共办、共荣、共享”之路,这样既可以解决地税文化建设形式单一的问题,吸他人之长补已之短,同时又能扩大地税影响,提升地税形象,永葆地税文化的生机和活力,此所谓一举多赢。二是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地税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广泛参与地税文化建设,考虑到地税行业的特点和地税人的不同需求,可以使地税文化体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真正做到地税文化建设一定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的精神。因此,我们在进行地税文化建设的进程中,要放低门槛,运用多种载体,采取广大地税干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内容上坚持现代文化与税务文化相结合,地税文化与和谐文化相结合,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相结合。要坚持地税人的首创精神,鼓励创新,为地税文化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同时又注意引导,提高和升华干部职工的思想境界。

(五)地税文化建设要覆盖整个地税事业发展进程,成为构建和谐诚信地税的精神支撑。地税文化属于柔性管理范畴,具有强大的激发力、凝聚力、感召力,是建设和谐诚信地税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地税文化覆盖整个地税事业发展始终,是地税工作的主线,脱离了文化的发展是一种没有灵魂的发展。要把地税文化看作是一个地方地税事业发展的“软实力”,搭建地税文化建设的体系框架,明确地税文化建设的角色定位,把握地税文化建设的核心理念,形成地税文化建设的相关制度,办出地税文化建设的地方特色。在推进地税文化建设进程中,要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常抓不懈。要通过地税文化建设,强化诚信观念,用诚信来构建融洽的工作环境,用诚信来推进地税事业的发展,培养和打造具有商州地税特色的文化品牌。

地税人员管理论文范文二:税务论文

摘 要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我国所得税会计则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文从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成因、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念、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方法等几方面对所得税会计进行论述。阐述了所得税会计基本概述,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和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具体改进措施,以其为有关会计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 处理方法 缺陷 改进方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引言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税制不仅会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并且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我国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我国自1992年颁布《税收征管法》和1993年颁布《企业所得税条例》开始,就确立了会计制度服从税法的计税原则,1994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新税法的颁布,使税法标准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断扩大,我国会计和税法的改革正朝着各自独立的方向发展。

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致使所得税会计产生。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经济概念,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要求。因此,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国家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故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可能直接以会计收益为依据,而要以所得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后,才能正确的计算出应税收益,因而就产生了调整这一复杂过程的专门的所得税会计。

2.所得税会计概述

2.1所得税会计的属性

首先,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得税会计是严格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和要求核算企业的收支盈亏,计算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并定期编制和提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次,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的一个专门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并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概括地说,所得税会计是以国家税收规定为准绳,以应税所得为核心,以会计技术为工具,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加以整理、分类、计算、研究和处理会计所得和应税所得的差异,并正确申报缴纳税款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一种专门的会计程序。

2.2 所得税会计的目标

财务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所得税会计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们作出决策

的会计信息,而所得税会计是为了调整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必须围绕财务会计的总目标服务,真实反映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

2.3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原则

所得税会计原则内在的关键性要素包括时间性、一贯性、确定性、可预见性四项。据此可归纳出,在财务报告日期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需遵循下列基本原则:非获得批准,纳税人必须一贯地采用某些会计处理方法;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地反映纳税人的所得;对于已在会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所纳税款,以确认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可退还的所得税金额;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须预计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财务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我国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原因很多,包括企业可控的及不可控的、企业内部及外部的等等,而且不同种类的财务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也不尽相同。总体看来,财务风险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财务活动本身及其环境的复杂性,人们认识的滞后性以及财务管理可控范围的局限性。具体有如下类型:

3.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使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反映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在应付税款法下,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

3.2递延法

它是指在税率变动情况下,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它确认时间性差异,比应付税款法有了进步。但当税法或税率变动后,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按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按原有税率计算。

3.3损益表债务法

是指在税率变动情况下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的方法。递延税款余额反映的是按现行税率计算的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未转销影响纳税金额。

3.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该法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与损益表债务法所不同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暂时性差异所反映的是累计差额,而非当期差额,因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其“递延税款”科目更具现实意义。

4.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缺陷

4.1采用应付税款法的缺陷

目前,随着我国会计体制改革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二者的目标和行为规定不同,所以它们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表现在所得税上就是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差异越来越大,这种差异大部分都是时间性差异。此时,若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当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而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不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为,所得税作为企业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应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会计期间,以达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但是,应付税款法不确认当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4.2采用递延法的缺陷

递延法有着本身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因此,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不表示所得税的实际结果,即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递延所得税金额不具有应收应付的性质,也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并不真正意味着未来年份可少交或应补交的税款;也就是说,它并不完全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或负债。

4.3采用损益表债务法的缺陷

损益表债务法是以损益表为导向,注重时间性差异,而非暂时性差异,所以,它提供的会计信息和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此外,损益表债务法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的未来现金流量

4.4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带来的问题

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或者说,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而税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计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往往全额确认为企业成本费用,这样就会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如企业改制中确认评估增值时,税法并未规定按增值额扣除物价指数纳税,造成税源流失。

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不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而税法中规定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在申报纳税时都要调整;这种差异称之谓永久性差异。与此同时,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比例不相一致时,在纳税时应予调整,这种差异称之谓时间性差异。总之,当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相分离越多,调整项目就会愈多。

会计制度规定合理合法,而税法未确认的,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赋予企业选择会计政策较大的空间,如折旧政策、计提减值准备等;企业有权根据会计制度选择和制订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但企业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一旦变更需按规定披露。这些政策和规定从宏观上讲,有利于保护税本,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但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权益与税务会计根据税法核算的权益不一致时,进行纳税调整便影响了企业的权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5.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初步改进措施

5.1贯彻费用关在所得税会计上的需要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成为投资多元化的独立实体。企业须向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纳税,税后净利润才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权益。因此,所得税应是企业为获得一项收益(净利润)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它应该属于费用的范畴。

5.2加快会计国际化的需要

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比较科学,并且实用性强,计算简单,因此它被国际会计准则和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额也越来越大,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投资业务也越来越多。因此,应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适应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大趋势,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因为,在全球范围内对相同的经济业务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让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上不同国家的公司作直接的、及时的比较,不仅能够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而且可以帮助公司降低资本成本。所以,我国应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当然会计国际化也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国际化。

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国际间各种形势的经济合作迅猛发展,国际贸易愈发频繁,国际投资不断增加,客观上使得参与国际经济互动的主体越来越多地关注别国的财务信息和会计方法。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我国已成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盟者,因而应实质性地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协调。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同时,顺应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协调与一体化,更好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改善我国的投资融资环境,以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社会的认知度。

6.结论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纳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会计制度尽管在遵循会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但因两者目标差异的存在,却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由此带来企业纳税调整是必须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必然的,这些都可以由税务会计来承担。财务会计应该保持其基本规范,不能再因“财税合一”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稳健”等若干会计原则将无法贯彻。

随着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内容。在企业会计所得税处理中,我们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地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调整的顺利进行。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遵循的是公认的会计原则,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变动。税务遵循的是税收法规,其目的是课税,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财政收入。

税法中有些政策急待明确。因此,建议:一是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已有规定,而税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税法应及时作出规定;二是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会不断地出现一些新的经济情况,会计制度和税法都应该及时作出必要的反映;三是对能预见的经济事项,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应该在能预见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建议企业所得税法可实行“宽进严出”的原则,即对继续经营的企业和新开办的企业,在课税对象的计算上从宽规定,而对结业清算或分立、改组、合并的企业从严核实,把企业遵循谨慎性原则而稳健运行的增值所得,于企业结业时征足所得税。这样,既有利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统一,增强投资者的经营信心,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收入与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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