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判刑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17-06-26 16:18

导语: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

毒品判刑案例分享

毒品判刑案例分享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xx,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洪xx在其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西山一村的旧屋内,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在该村的住宅和所经营的伟发商场内2013年5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洪xx时,当场从其旧屋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45.51千克及化学品制毒工具一批同时,从洪xx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手枪3支猎枪1支制式手枪弹46发及其他子弹84发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xx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洪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洪xx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洪xx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洪xx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洪xx已于2015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国滥用人数的不断增长,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洪xx伙同他人在自家旧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000余克,其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毒品判刑案例分享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xx,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199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xx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x(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尼x联系彭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与唐家庄(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二人向尼x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xx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家庄抓获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xx与刘xx、王xx(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xx向尼x联系购买毒品,刘xx王xx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后刘xx将150万元转入唐xx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王xx在刘xx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xx的亲戚雷某某在唐xx的联系下,尼x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xx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xx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xx出境联系购买毒品,并组织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取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xx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xx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xx已于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境外毒品被走私入境后,经犯罪分子层层转卖运输,扩散至广大内地城市和吸食消费环节,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金三角缅北地区是国内消费市场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主要来源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北地区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该案参与人员犯罪环节众多,涉案毒品数量毒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xx两次以贩卖为目的走私毒品入境,其直接联系境外人员购买毒品,利用或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且有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多次犯罪前科人民法院根据唐xx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走私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毒品判刑案例分享三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xx,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xx常年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复吸毒品2013年9月20日12时许,陈xx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岭头村家中吸毒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甲住宅,挟持陈某甲之子陈某乙(被害人,殁年3岁),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陈xx将陈某乙挟持至院内,不顾众人劝解,持菜刀砍切陈某乙颈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xx吸毒产生幻觉后,行凶杀害年仅3岁的幼儿,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xx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xx已于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故意杀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xx与被害人是邻居,两家平日关系尚好陈xx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复吸,且此前曾有过吸毒致幻现象陈xx作案前一小时左右吸食毒品,随后产生幻觉,持菜刀闯入邻居家中挟持年仅3岁的被害人陈某乙,并不顾到场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劝阻,将陈某乙残忍杀害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家庭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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