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2017-03-24 04:49

由于中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正以惊人的速度膨胀起来,城市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在日益增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供大家参考。

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篇一

《 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思路 》

摘要:针对当前在建设和应用城市管理数字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中小城市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建议,以期快速、有效、节约地发展中小城市的城市管理数字化,真正建立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城市的城市管理水平提高。

关键词:数字化;城市管理;设计

1衡水市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现状

2010年6月确定衡水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项目建设,2011年9月启动,2010年10月竣工,并通过省专家组评估验收。在全省11个实现了建设速度最快、投入资金最少、技术设备最优的目标。2010年10月21日项目建设通过了省住建厅专家组的评估验收。2010年11月9日省住建厅为我市颁发了“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应用城市”的牌匾。2010年12月10日顺利通过省三年大变样考评组的考核验收。安平县为推进城市管理标准化、网格化,结合公安系统的“天网工程”,综合设计出了衡水市第一个县级数字化城管系统,于2013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安平县结合本地实际,投资4000多万元于近年建设了天网工程,在县城主要街道、治安卡口、公共聚集场所、宾馆、学校、医院以及治安复杂场所安装高清摄像监控设备,覆盖面积达到25km2,为城管违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等进行信息分类,以及为强化城市综合管理、预防打击犯罪和突发性治安灾害事故提供可靠的影像资料。城管部门结合监控画面,安排城管队员不间断巡查,快速精准到位,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信息化助力城市管理更加“耳聪目明”。冀州市近年来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快速推进数字城管建设,先后组织专业人员赴霸州市、迁安市、秦皇岛市,考察数字城管运行情况,学习数字城管先进经验。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建设数字城市系统,2014年8月冀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下一步,冀州市将对城市管理事件和部件进行普查建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将数字城管倒入数字城市系统,形成联动机制,构建大城管格局。2013年12月由衡水移动深州分公司负责建设管道光缆,搭载着深州市政府、深州住建局建设的深州数字城管网络,已施工完毕。衡水移动深州分公司与深州市住建局、设计院及施工方等单位积极协调沟通,经过了配合选址、勘测、随工督促建设,现已具备开通条件。

2衡水市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内容

针对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项目建设工程,具体建设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硬件及网络环境建设。配制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设备,包括服务器、大屏幕、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无线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建设。建立基于运用无线网络,对现场信息进行采集和传送的数据采集系统,实现城市监督管理的移动办公。呼叫中心建设。建设接受城管监督信息员、相关街道、社区、市民呼入热线反映问题的受理接入、数据录入、问题分析和信息传输系统。城市监督指挥中心建设。完成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的机房建设、大屏幕、硬件等设备的配置和集成等。存储体系总体规划。数据集中要求存储系统能够提供极高的性能和容量,必须采用先进的智能型企业存储设备,来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问题核心是建立一个良好的存储子系统,本方案以存储区域网(SAN)为核心技术,由于考虑到不同存储设备的性能和互操作性问题,采用业界主流和先进的存储系统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从管理制度、软硬件环境等方面采取综合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和信息内容的整体安全。

3衡水市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设计

3.1数据设计

基础数据,包括基础地形图、正射影像图、行政区划图以及环境、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人文、社会经济等众多的空间信息和非空间信息。单元网格数据,包括单元网格编码、面积、初始时间、变更时间以及备注等。部件数据,城市部件数据库的建设为实现精确城市管理和事件定位成为可能,是数字城管系统最重要的基础数据库之一。在进行编码工作时需要按照国家标准CJ/T214制定城市部件、事件分类进行编码。地理编码数据,通过地理编码技术对城市部件进行分类分项管理,最终实现城市管理由盲目到精确,由人工管理到信息管理的转变。

3.2功能设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互联网、城管通信技术为平台,以数字地理信息为基础,结合移动定位系统、数字通信技术和计算机软件平台,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声、像、图、文字四位一体的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针对城市部件的检查、报警、紧急事件处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等功能。

3.3安全设计

地理信息数据要确保安全,不能泄密。各种业务办理信息要确保安全,不能在执行批转等一系列业务处理操作的时候发生数据泄漏的情况。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存储安全,避免出现数据丢失的情况。保证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性。包括网络环境、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软硬件环境的安全性。硬件和网络方面的要求要符合肥乡电子政务有关规定中对信息安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建勇.我国中小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篇二

《 城市建设管理方案分析 》

摘要:本文介绍了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措施。城市的规划、建设离不开百姓的参与,政府部门在进行城市建设规划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倾听民意,让百姓真正参与到城市建设当中,为城市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希望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全体人员积极反思工作中的问题,提高管理效率,寻求更好的管理模式,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关键词:城市建设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方案

自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起,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对城市建设进行之间参与,而是变为了“监督者”,然而一些城市的政府部门没有认识到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性,直接做了“甩手掌柜”,完全放权于企业,这使得政府部门的决策与实施脱节,企业的自由度过大,影响了城市的长期发展。为此,政府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性,改变观念,转变角色,由“旁观者”变为“参与者”,通过间接的方式参与到城市建设管理中来,对城市建设管理做出引导。

1城市建设管理的意义及现状

1.1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整体水平已经有了一个大的飞跃。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对于协调经济、社会、生态、人文、环境等方面的平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城市建设管理的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若城市建设管理科学、合理,则城市的生态、人文、经济等方面必然能协调发展;反之,若城市建设管理混乱,存在大量的管理漏洞,则城市的发展必然不均衡,这会影响到城市的长期发展。当代各国城市管理改革的基本趋势是走向现代城市管理,即通过城市建设管理改革,改变以往低效、高消耗、高污染的城市建设模式,争取做到经济、社会、生态、人文、环境的协调发展。整体提高城市的竞争力,为城市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

1.2政府部门对城市建设管理重视不足

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标志着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的参与到城市建设管理当中来,而是逐渐变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然而,一些城市的政府部门对此的认知不足,没有按照要求行使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而是完全放权于企业,做了“甩手掌柜”。政府部门忽视了城市建设管理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也没有及时履行其职能,对于影响城市长期发展的项目没有及时叫停,任由其发展,这直接影响了城市的长期发展[1]。政府部门的决策对于城市的长期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若政府完全放权于企业,可能导致企业与政府的意见不统一,政府部门的决策难以实施,长期以往,会影响城市的发展。

1.3城市建设方案不尽合理

城市建设管理的核心是城市建设方案的提出,建设规划部门需要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与城市长期发展计划,对城市下一阶段的具体建设方案进行规划。城市建设方案的提出对于城市的长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优秀的城市建设方案既需要考虑到城市的当前发展情况,又要考虑到长期发展规划。然而,一些城市的建设方案设计的不尽合理,一些城市建设方案设计时没有贴近民生,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安排了很多“面子工程”,却没能提高当地百姓的生活质量,这种不合理的城市建设方案对城市的长期发展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除此之外,一些城市的规划设计中没有重视可持续发展,仅重视眼前的利益,而没有重视城市的长期发展,没有重视生态保护,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这对城市的长期发展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城市污染指数居高不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已经走上了发达国家老路。为了控制这一问题,城市规划人员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要重视可持续发展,做到社会、经济、生态、人文共同发展。

2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

2.1建设管理部门完善相关政策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我国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完善相关政策,扶持一批符合民生的的行业。做好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环卫、公共交通等一系列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2],同时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不断健全企业服务质量监督和价格监控机制,在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供给的连续和稳定,努力维护好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2.2重视城市建设管理

城市发展建设管理对于城市的长期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政府部门首先要重视城市建设管理,明确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展开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一直以来,很多城市的政府部门都忽视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这对于城市的长期发展有着负面影响。为此,政府部门应改变工作方式,寻求对城市建设的间接管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让政府部门由城市建设的“执行者”变为了“旁观者”,而政府部门应通过放权于其它社会组织,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旁观者”变为“监督者”。使政府监督构机承担一定的监督责任,一定程度上恢复自己本身应固有的执法地位,为城市的建设管理作出贡献。

2.3科学的进行城市建设管理

为了做好城市发展建设规划,政府部门在对城市建设方案进行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到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既要保证经济水平,由于确保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不可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放任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进驻到城市当中。也不可光顾着搞“形象工程”、“奢华工程”,城市形象上去了,却忽视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城市建设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政府部门“闭门搞建设”,很可能会出现规划失误。为了更加科学的进行城市建设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强化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意识,做到让百姓参与到城市建设中来。

3结束语

城市建设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城市的建设管理科学、合理,那么城市的发展必然十分迅速。一个城市的发展水平与其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做好城市建设管理,政府部门要贯彻“城市建设为人民”的基本理念,在规划城市建设方案时,一定要倾听百姓的呼声,真正做到行政为民,不可“闭门搞建设”,盲目的推行城市建设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完善法律政策,对于能够促进城市发展且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业或企业要大力支持,对于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企业要及时取缔,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研究[J].城市规划,2013(4):20-120.

[2]于春普,刘子佳.关于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J].规划师,2012(2):25-30.

城市管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篇三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思考 》

摘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乱象屡见不鲜,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后虽然带来了行政效率的提升、解除了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等问题,但由此也带来了暴力执法、执法人员不足、暴力抗法等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使用,关键在于增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管理。通过研究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在向服务型行政模式转变的契机下,通过修缮法律,合理构建并规范准入机制、考核机制,破解私人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良莠不齐的局面,并使有效的人力资源在城市管理中发挥更大的效用。

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柔性执法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现状

1.协管身份人员数量较多。现实生活中,由于编制有限,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城管权限需求。所以,全国各地采取聘用合同制形式招收辅助办公人员进行执法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北京城管局,现有执法人员不能应对城管事项,同时为了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招收了一批城管协管人员[1]。又如浙江省辅协警截至2009年5月,全省公安机关在用的辅协警有8万多人,已超过全省在编的公安民警数[2]。而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着各式各样辅助办公人员的身影,称呼也是各有不同,如治安协管员、税收协管员、出租屋协管员、工会协理员等。协管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是履行着城管的繁琐职能。张家口市城管局在2012年招聘191名协管员,其来源群体主要是就业困难家庭成员、退伍军人和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目的是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的相关工作。

2.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较少。目前,普遍存在在编人员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如张家口市设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和市城市管理数字化中心,具有事业编制人员86名。相较于具有40万人口城市,管理人员数量很少。再如北京市的127个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中,共有行政执法人员6万多人,虽然单独设置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用以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问题,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执法力量的状况,从而还有高达17万人的各类群众协助执法组织[3]。

3.行政执法主体所属机构体制不顺。城管局目前只是在省级以下独立设立的行政机构,在中央一级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城市管理部级机构,而是在住建部下面分设的一个司级机构,在省级、市级、县(区)级才独立设立,尤其是在县区级,和住建局属于两个行政机构。越在基层越是需要加强组织管理,需要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越多,所以,越到基层,所需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更为充实。行政机关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所以省、市、县(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只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而在国家级行政机构中没有严明的权力配置予以规制。

二、协管员的性质

雇佣的协管员比正式在编的执法人员还多,但与行政机构签订的却是劳动合同,协管员的身份到底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是为城管局打工的劳动者?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管理行政关系?这不禁引人深思,协管员与城管单位之间到底是“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还是“私法”上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协管员与政府机关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之间形成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属于“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行使的行为应当属于私法行为。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述,国家可以将特定的行政任务转移到私人,私人当作“公民义务”采取特定行为,如道路沿线居民的道路清洁任务,养护重要财产的义务[4]。这里,私人执行任务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公权力的行使。

三、协管员参与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执法者的素质与能力。诚然,实践中将协管员纳入行政执法者队伍进行行政执法已成为现在通行做法,但是各省市之间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地区规定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有的地区仅设定招考门槛,通过招考录用成为城管局聘用制的人员即可进行行政执法,还有的地区招录不明,成为城管局聘用制人员后从事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执法者的准入门槛不统一,无法考证执法者的素质,没有配套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管,故在从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与初始目的不一致的隐患。如果没有严格准入门槛,很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就会面临滥用的风险,并且会增加行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在从事行政处罚这项工作时,与相对人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如执法不能明确执法依据,行使权力却不明权力出处,应用法律却不能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都会为执法带来显性阻力。

2.行政执法工作内容表述不明。在面对每项工作时,在编执法人员和聘用制人员职责应当予以区分,对于工作职责也应当严格规范,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效率性。但是目前对于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制定统一规范,没有叙述哪些是辅助性工作,也没有表明如何对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易产生权责不清的后果。

3.行政相对人不满私人参与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执法的目的接受与否直接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如占道经营者以其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希望提高其生活质量的行为,其抵触心理在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执法者发生碰撞时,私人参与行政处罚就会成为行政相对人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实地调研走访,在随机询问的20位摊主回答中,对于私人参与行政处罚100%不满意。

四、私人参与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制

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这里只规定了行政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并没有列举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在其他辅助岗位上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为私人参与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留下空间。有地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直接通过规定禁止性条款禁止私人参与城管执法,如福建省政府于1998年颁布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不得雇佣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但是也有些地方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协管人员纳入到管理之中,如上海市2010年颁布的《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直接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范围。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将辅警这一辅助人员群体纳入到行政主体序列,这都是一种考虑实际问题基础上的体制创新,扩大了执法主体范围,缓解了人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对于城管执法具有参照意义。同样,浙江省2009年实施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中,用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进行了主体范围的表述,概括规定了城管执法人员主体范围,并没有区分具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用制人员,无形地扩大了基层执法群体范围。河北省在1993年颁布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行政主体资格,规定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一项权力,也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单位和人员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发放委托执法证明或证件。但是根据河北省法制办2014年下发的关于《对全省各级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情况报告》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根据报告,对全省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共317742名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取消81720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占现有持证人员总数的35%。并对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等不符合条件和不在岗持证人员一律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已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5]。虽然整顿执法队伍,严格管理,但是在根本上并没有解决执法人员满足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在不突破现行行政指导方针下,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扩编增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所以,聘用制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结合实践所需,京张联合申奥对张家口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将成为张家口一项长期建设任务。目前,张家口的地方行政区划中主城区已由原来的桥西区桥东区扩展至宣化半坡街地区,而现行人员结构还是成立之初模式,且清退了聘用制执法人员后工作任务并没有相应减少,所以,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根据执法区域予以扩编增人,并做到执法清明,职责严明。如北京市采取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身份问题[6]。诚然,行政人员编制数量由各地政府编制委员会部门核定,而编制委员管理体制是双重领导,受上级编制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领导。所以,在缺编问题的解决上可以考虑北京设置专项编制的做法,既保证了公务员身份,又解决了缺编问题。

2.设立严格准入制度。在具体参与行政执法工作时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准入条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前提。首先,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行政机关设立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再者,对公务员和私人参与行政执法予以区分,全面肃清公务员队伍是保障组织纯洁性的有效要件。还要考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只有符合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才能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行使职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或者根据法律具有授权行使。有的省市颁行地方性法规要求取得执法证或执法资格证,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前置条件,从而提高了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的门槛。如浙江省政府颁行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直接规定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人员才能持证上岗。河北省也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经年检合格后才能执法。这些都属于准入门槛的设置,有效避免公权力的肆意滥用。

3.考虑政府服务外包。近年来,在公共服务模式的变迁中,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日渐凸显出活力,政府将部分供给服务进行外包不仅在公共管理上控制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还解决了各地人力不足与编制紧缺的矛盾问题。如,上海结合社会工作与社工人才建设,购买岗位与购买项目相结合,形成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购买的范围包括司法矫正、吸毒人员、问题青少年及社区服务等社会工作领域,购买服务涉及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三大类30个岗位,其中房屋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11%,环保协管占6%,市容环境协管占3%,而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公益性岗位都是促进就业的好办法,同时还可以促进社工人才队伍建设[7]。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范围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但是对于公共管理方面的服务还有待于法律的突破与规范。

4.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当权力丧失了监督制约,将会脱离轨道渐行渐偏。私人参与行政执法,必须具有监督制度保障,从源头上把握。行政执法包含权能属性众多,如检查权、处罚权、许可权等。首先,须明确监督的对象。监督侧重点在于权限及其权力的运行,权限范围及其权力行使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授权,区分不同岗位的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做出行政行为,并依法依规要求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有越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应当予以追责。其次,加强公示监督。权限范围、权力运行应当通过网络、书报等方式进行公开,使市民查阅、了解。而且,定岗招聘的聘用制人员必须公示,对于私人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主要工作还是辅助性工作、长期性质工作还是临时性工作须公示标注。再者,行政处罚的公务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理由、事由等都应当进行公示。第三,严格组织考核工作,尤其是聘用制人员。对工作应当进行细化,对照其工作量指标进行考核,按照其工作量的完成与工作质量的优劣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人员应当清退。对于参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证书。

5.适时加强教育培训宣传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公务人员的素质对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机关形象起着关键性的作用[8]。首先,加强教育培训与业务知识学习,是对个人参加工作后进行的重要继续教育。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即要注意柔性执法的转型,又要注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执法背景、依据及其如何操作都需要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公务员执法素质。其次,对于教育培训进行宣传,使民众不仅可以增强对执法内容的了解,更加清楚执法工作的必要性,这是提高民众素质的重要渠道。

五、结语

增强执法力量,整治执法队伍,一直是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执法力量不足的现状在现有体制和法律框架内,依靠单一政府部门很难统筹解决。这必须通过行政手段的正当化与合法化,全面统筹,合理增配编制人员,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聘用制人员问题解决消化掉,才能最终改掉体制的陋习。

参考文献:

[1]马怀德,王柱国.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59.

[2]朱振甫,杜剑虹,张应立.辅协警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09,(9):27.

[3]江凌,张水海.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发展历程、事实情况与基本经验———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十二年的回顾[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4][德]赫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84.

[5]河北取消“临时工”行政执法资格将收回证件[N].燕赵都市报,2014-11-15.

[6]杨宇龙.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7]齐海丽.我国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研究———以上海市政府购买岗位为例[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24.

[8]马怀德,王柱国.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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