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投资变为内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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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转内资流程
商务局(拿到同意股权转让证明)----工商局(换营业执照,先外资处再内资处)--外管(注销外汇登记证,申请股款汇出)---国税及地税(完税证明)--外管(付股款)--国地税变更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
外资改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公司核准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税务局):
税务变更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外资改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公司核准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外汇管理局):
外汇注销登记资本金账户的变更或注销:
申请资本金账户变更和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账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并持下列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
(1) 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2) 企业增资或减资应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 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应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及余额的对账单(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 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本,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企业办理资本金账户的变更或注销。 法规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资改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公司核准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商务局):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决议或决定需全体董事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则由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
3、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相应条款协议书(须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中方加盖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
4、转股协议书 ;(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责任。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9转股各方签字盖章)。
注:转股协议书需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2)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5、新股东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6、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7、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资改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工商局):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原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股权转让协议;
7、新股东会决议;
8、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成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
1、原股东继续成为改制后内资公司的股东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
2、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3、办理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涉及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同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外资转内资最新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现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据悉,在目前国内的14家外资财险公司中,已经有10家获得“分改子”审批。其中,香港中银保险深圳分公司和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分改子”后相继完成了外资转内资身份的转变。
按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旦“分改子”获得法人地位,外资财险将获得一系列“优待”,使得其能与中资财险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保监会统计显示,今年1—8月,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创造了保费收入人民币16.10亿元,仅占全国财险总保费规模的1.13%。
但普华永道日前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预计,3年内外资财险在华市场份额将超过10%。一位业内人士亦向记者表示,目前,外资财险公司在华大都有一个成熟的地域版图扩张规划,一旦“分改子”完成,上海、北京、广州和深圳等外资企业较多的城市将成为其全国扩张的首战,这些地方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
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好处
01. 用外资公司进行跨国交易,限制最少;
02. 开设银行外资账号,收取外资交易款项,可免缴税款;
03. 可收取或开出或转让信用证,方便可靠;
04. 外资公司的外资账号存款不受外汇管制,自由支取;
05. 以外资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投资融资无限制;
06. 外资公司股权转让无需缴付厘印费(印花税);
07. 可用外资公司注册商标及持有版权,保护无价资产;
08. 以外资公司名义购买物业不动产,转让时无需缴税;
09. 用外资公司进行个人财产信托,避免个人所得税;
10. 以外资公司安排遗产,可避免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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