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法律规定83条

发布时间:2016-12-02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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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侵害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基于相邻关系,侵害他方的采光利益,从而伤害或损害采光权权益人的身心、财产的行为。那你知道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相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172 号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住宅设计规范》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83条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延伸阅读

1、《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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