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研究本科毕业论文_法治研究本科毕业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研究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宪法研究本科毕业论文篇一
《 “宪法至上”法治思维意识的构建 》
摘要:纵观国内的高校思政教育,大多数仅仅停留在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研究上,而对培养大学生在理解和领会宪法精神上构建“宪法至上”的法治思维意识上缺少深入的研究。运用宪法学、法理学和社会主义法学理念的相关理论,培养大学生构建“宪法至上”法治思维意识,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宪法至上;法治;大学生;思维意识;构建
一、培养大学生树立“宪法至上”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
大学生在学习理解好宪法知识后,在假期的“三下乡”等一些社会实践活动中,就可以把“宪法至上”的法治思维意识带进社会,这对宪法知识和其它法律知识的普及起到了引领、整合及推动的作用。再者,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和接班人,他们之中一些人以后会成为国家的工作人员,也有些或许会走上重要的领导岗位。早树立并构建“宪法至上”的法治思维意识,能为他们以后依法执政、执法为民的意识打下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所以说大学生“宪法至上”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推动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大学生认识和利用宪法价值来指引自己的行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治国离不开宪法,法治国家的构建更离不开宪法价值的指引。宪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的一部分或者特殊表现形式,那么我们可以从法的自由、秩序、正义的价值角度去理解宪法价值。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价值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和矛盾,面对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应怎样选择呢?例如:某同学感染了传染病毒。为了避免大范围传染其它同学,临时对其采取隔离措施,限制了其活动的范围,这时候自由和秩序就发生了冲突。作为大学生,如果我们有法的意识,自然会配合处理,否则就可能会大闹起来,进而影响了社会的秩序。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自由虽然是法的最高价值,但是,秩序是法的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在宪法价值的指引下,为了更大的社会利益,必要时大学生可以放弃和牺牲自己小的利益。
(三)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意识和增强法制观念
法谚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作为青年大学生,如果信仰法律,这将会使他们更加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他们也将会以《宪法》精神作为个人社会行为的指南和个人的道德底线。其次,大学生信仰法律,对建设法治校园、对大学生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品德,对大学生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去解决、分析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高校如何培养大学生构建“宪法至上”的法治思维意识
(一)加强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宏观学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主要体现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而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就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因此,高校可以在思修课的教学实践中加入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教学环节,这样可以极大地帮助学生理解法治理念,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宪法至上”的精神内涵。其次,高校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贯穿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各环节中。可以说大学生深入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是大学生树立“宪法至上”法治思维意识和提高大学生法律信仰意识的基础。
(二)强化法的规范作用对大学生行为的微观指引
从法理学的角度去看,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这五个方面。大学生如果没有法的规范作用作为的指引,缺少法制观念,必将会出现更多的马加爵、药家鑫、林森浩案件。从大学生的这些犯罪案例来看,他们的行为暴露出大学生对法的规范作用的理解缺失。高校在这方面的做法,一是可以举办如“法律讲堂”这样的连期讲座,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系统解读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部门法,这是从微观上帮助大学生树立“宪法至上”的法治思维意识。部门法的学习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知识,让他们认识触犯法律的行为和制裁措施,提高他们的法律信仰意识和对程序法的了解。最重要是,还可以增强他们如何救济权利的意识和程序及措施。二是高校可以以活动为载体普及宪法和其它法律知识的教育,如开展宪法和其它法律知识的竞赛活动,组织观看如央视的“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并写观后感。通过这些措施可以让大学生在遇到问题需要处理时,学会用“法的规范作用”作为指引,使大学生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觉习惯。因此,“强化法的规范作用”是大学生构建“宪法至上”法治思维意识的关键条件和核心要素。
(三)以点带面,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
典故《孟母三迁》的故事告诉我们,良好的人文环境对人的成长及品格的养成是非常重要的。高校培养大学生构建“宪法至上”法治思维意识时应要重视学法氛围的形成,可以以活动作为载体,将构建“宪法至上”法治思维意识融入其中。首先,高校应发挥学院法律协会社团的作用,开展“模拟法庭”的活动,以点带面;还可以重心下移,如举办“送法进宿舍”活动,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还可利用传统的海报宣传、横幅宣传、标语的方法。通过这些活动和方法可以为高校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争取让大学生对宪法法律知识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转变教育思维,创新普法的教育方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学生出现多元的思想情况,高校在教育实践中,应要研究创新普法教育的方式。我们知道,对大学生的培养不应仅是高校的责任,全社会各级机关、部门单位也有责任。在构建大学生“宪法至上”思维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上,高校不要局限于学校的教育资源,其实还可以联合社会共同推进、协同创新。因此,高校在平时一是可以联系当地的法院,带学生去傍听审判,或让法院的审判走进校园进行,这样可以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和权威。二是建立网络法律宣传平台。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我们要筑好网络阵地,以增强教育的覆盖面和辐射力。如建立法律知识微信公众号、校园法律网络论坛,通过这些网络平台可以宣传宪法知识。
三、结语
培养大学生构建“宪法至上”的法治思维意识,无论是对国家法治建设还是对大学生个人的成长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深深知道,法治思维并非与生俱来,其包含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需要通过后天的培育才能逐渐养成。因此,培养大学生构建“宪法至上”法治思维意识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只要在这领域多努力,一定能取得显著的教育成果。
作者:蔡宗坚 单位:广州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杜洪波.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攻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OL].
宪法研究本科毕业论文篇二
《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问题探讨 》
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着我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而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也经常性的涉及到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在整个行使诉讼构成中也经常性的出现一些侵害人权的问题。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保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到侵害,同时,还需要在宪法体系中形成一个预防监督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被告人真正享有诉讼权利,刑事法治秩序也才真正得到建立。
关键词: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
社会不断发展,要求法律针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从而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应对社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也是西方发达法治国家所必须要经历的一个修改法律的阶段,不断接受人民大众的观点和要求来完善法律,从而让法律成为真正帮助人民大众,人民大众真正所需要的有力武器。但是我国目前正处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中,面对的问题尤其多,越来越多人的关注重点放在了被告人的权利上面。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法律。
一、现阶段社会提出的问题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规定着众多公民生活在社会上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包括自由权、生命权等。如果在生活中人的自由和生命都无法得到法律的爆率,那么其他的权利都无法真正的享受,义务也无法真正的实现。在整个诉讼体系中,无论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人是诉讼主体,并且要同通过一些法律手段进行保护,是当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被告人在进行审判之前,一直留在看守所里面。他们的人身权利等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外人所不知晓的。倘若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是没有提供相关的保护途径的。因此从这一个角度出发,在法律的研究领域中已经出现了这样一个趋势,即要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诸如诉讼权等。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越来越深,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或许会在最重判刑之前得到起码的保障。这便是我国同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体系所不同的地方。西方法治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十分重视,尤其是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并且为了保证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并且建立了十分完善的违宪处罚制度。但目前我国尽管强调宪法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违宪处罚体系,保证宪法的良好运行。而从总体上说,宪法为刑事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支持;而刑事诉讼则是对宪法中抽象规定的具体实施。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就决定着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不可能全部都实现。因此,这就要求针对一些问题做出具体化的应对,尤其是被告人权利的方面。
二、宪法中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宪法中针对刑事被告人作出了两类权利的规定,其中一类是抽象性的规定,一类是具体性的规定。抽象性的规定主要指的是宪法法律中所提出的,诸如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等;而具体性的规定,从字面上看就是真实可知的权利,例如公民的自由权、选举权、通信自由权,以及在《宪法》第125条和134条中特别为一些受刑事指控者确立的几项诉讼权利规定等一系列权利。而我国也专门制定了若干条具体的法律条例来保护刑事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允许他们有辩护权这一方面。权力在宪法中被规定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同时这些权利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应该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贯彻和试试,这就无法做出具体的概念形容和解释。
三、在宪法化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被宪法所接受的被告人权利
被告人身为一个实体人,他所具有的基本人的权利在成为被告的过程中是无法实现的。例如西方宪法所赋予的沉默权等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法律体系中是不存在的,这也就表示被告人在一旦成为被告之后,最基本的权利是没有的。毕竟沉默权是自由权的延伸,而自由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沉默权主要指的是在审判的过程中保持沉默不说话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能够保障受被害人的根本人权,同时还能对被告者的人身安全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毕竟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侦审讯过程中,严刑逼供等历史遗留下来的审讯恶习还是存在的,这就表明在我国一些司法部门中存在着权力滥用的现象。所以,为了杜绝我国司法部门权力滥用的现象,沉默权就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过沉默权在我国的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没有得到落实,这也就说明我国对被告人的人权人士并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
(二)宪法法律中对被告人权利的规定被故意性的忽视
上文所说的沉默权是没有写入我国宪法中的,因此可以不在实际情况中实施。而写入我国宪法法律中的权利,也被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性的忽视。主要表现在宪法中表明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被告人的人权却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更别说在被告期间出现问题,被告人保护自己而选择的权利救济制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告人受到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都让宪法规定的一些权力形同虚设,起不到最初的保护作用。
四、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缺陷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
针对社会上这一突出问题,我们必须要从根本上寻找造成形式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缺陷的原因。最主要就是因为中国宪法在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已经处在边缘化的地位上,宪法中规定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竟流于表面,成了一种书面上所提出的“口号”或者“宣言”,使得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不具备基本的宪法基础。
(二)具体化原因
被告人是我国法律中所提及的特殊群体,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力应该另作特殊的规定和处理。第一,宪法针对的一些问题所做出的规定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完善的规定和实施。首先表现在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诸如“无罪推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等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权利的规定,并没有在宪法中得到确立。其次一些得到规定的权利和原则,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发现并不存在着具体的可操作性,就例如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整个形式规定缺乏根本性的参考依据。甚至在《刑法》第306条中针对被告人辩护方面所作的规定,“对辩护律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就从根本上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采取惩罚措施,并且对整个社会起到警醒的作用。在这个目的影响下,无论是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判决进行的司法解释,都不会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参考,这种行为不仅超出了刑诉法的授权范围,甚至还直接违反了刑事的规定和精神。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的实施,确立了极为广泛的理由,使得侦查人员完全可以为了侦查的需要和方便而限制公民的各种权利。第三,现阶段我国在违宪审查的方面和监督管理机制甚至是处罚机制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甚明确,并且层次繁乱,整个审查范围十分狭窄,并且在审判过程中缺乏必要程序所提供的保障。司法审查,也就是违宪审查,这是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概念,主要是西方国家通过以司法程序作为基础,来审查、监督和裁决政府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存在着违宪的问题。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却没有确立司法审查的原则,使得整个审判和受压过程中被告人所接受到的强制性措施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是否存在着合法性这一问题,都无法接受到专门的司法部门裁决机关的检查和审核。
五、宪法化问题的完善
(一)适当在宪法中增加被告人的权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保护我国人民人身权利的最关键的法律。因此应该顺应整个社会发展潮流加强对任何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无论是违法的公民还是守法的公民。毕竟违法的公民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制裁。笔者就认为,宪法中可以写入一些基本权利,例如沉默权、公正审判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存在的最根本原因并不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防止司法违规操作。从而保证我国法律的公正无私以及真正能保证公民的日常生活。同时还可以细化一些宪法中现有的权力规定,例如: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这项权利可以在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辩护的范围以及辩护的程度方面加以细化,从而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同时还可以在公开审判方面进行细化,主要是针对公开审判参与人员的数量上、参与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方面,参与媒体的数量和质量方面进行采取一些详细的规定,从而保障被告人的隐私等具体内容,帮助我国更好的公正地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并没有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而针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从这一方面来看,最高权力机关对宪法的监督并不能是单纯的监督,甚至都不能算作是司法裁判。毕竟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提出的法律法规,是全社会都必须要遵守和服从的,整个社会中并没有质疑的权威,更不要说是提出它违宪了。因此,一些公民在群里受到损害之后,很难找到合适的机构或者合适的方法途径获得补救。所以,针对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相对应的审查制度来进行针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宪法的顺利实施,以及确保我国宪法的根本大法的社会地位不会受到质疑和侵犯。
(三)建立法律救济制度
不论法律规定的被告人人权内容的多寡,如果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侵害其人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即便《宪法》中规定的被告人人权再详细或再有开放性也是徒劳的。在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情沉下,中国各级法院不可能直接依据宪法发展出宪法性救济措施。但如果不从宪法性权利保障条款中为救济措施寻找法律基础,这些救济措施也就根木没有生存的空间。所以,当宪法性权利遭受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无理侵犯之后,被告人可以获得两种司法救济方式:一是实体性救济,就是通过追究那些实施过宪法性侵权行为的警察、检察官个人的刑事、民事或纪律责任,来提供权利救济的制度。一是诉讼程序内的救济,就是以宣告无效为标志的程序性制裁制度。然而,遏制程序性违法来保障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在中国具有很强的局限性:治理者不会为了个人权利而影响国家惩治犯罪的“有效”进行。所以诉讼程序内的救济改革应当是对刑事司法程序法做具有宪法性的规定,对刑事诉讼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司法人员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得如排除规则、撤销起诉等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得到连续不断的发展和成长。
六、结语
之所以谈论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问题,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需要从多个方面对其加以保护。同时,针对它不完美的地方,必须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完善措施来完善宪法,从而建立我国根本的法律体系,更好地推动国家向着法治国家方向发展。
作者:由鹏举 单位: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杨培林.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J].职工法律天地,2014(12):24.
[2]陈瑞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J].政法论坛,2004,22(3):26-45.
[3]阎峥.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J].法治与社会:旬刊,2009(30):3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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