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法律意义包括哪些
导语:医闹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采取伙同患者家属扰乱医院就诊次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新出现的职业“医闹一族”。这样的“医闹一族”往往和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相互配合,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严重的将死者或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扰乱就诊秩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后,他们再与当事人分红。
医闹入刑法律意义包括哪些
一、“医闹”入刑的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白衣天使总是受到“医闹”的困扰。医生在没有安全感的情况下,一边救死扶伤,一边还要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这样的现实,一再说明“医闹”已经成为损害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幸的是,“医闹”现象或许多了一条破解之道。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也意味着“医闹”情节严重,或可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闹”的发生,不外乎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陷入“弱者心态”,宁愿“信闹不信法”的思维怪圈;另一种则是“职业医闹”,以闹取利。对于前者,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情绪激动,偶尔出现一些激烈言辞,甚至过激行为,应该来说,都可以理解。对于后者,则完全是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侮辱医护人员、现场滋事扰乱等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牟取利益。而一些医院出于息事宁人、“宁可吃亏,不要纠纷”的心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医闹歪风。
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法治对于解决“医闹”乱象,究竟有何意义。一方面,明确法律底线,为解决“医闹”乱象,提供最起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给医患双方的沟通,提供一个法律平台,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医闹”入刑,既是对不法“医闹”的一种震慑,也是对医患关系的一种涵养。
医患矛盾,由来已久。修复脆弱的医患关系,除了有法治这个“底线”之外,更应考虑关口前移,在如何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矛盾上入手。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深层次的医患问题,不仅要靠法治来涵养,更需要对“人心”的医治。
二、“医闹”入刑的消极意义
“医闹”正式入刑,最高可判7年,这对“医闹”行为将起到法律震慑作用。然而,“医闹”入刑能解决“医闹”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此前,“医闹”并未正式写入刑法,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追究“医闹”的刑事责任。二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条款的基础上,将“医闹”正式写入刑法。即便如此,“医闹”入刑只是突出、强调“医闹”是要追刑责的,只具有宣传意义和象征意义,并不能从根本解决“医闹”问题。
在“医闹”入刑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采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追究了刑责。此番“医闹”正式入刑,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岂能对“医闹”行为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再说,“医闹”行为如何鉴定?此外,虽说“医闹”不对,但一个巴掌拍不响,医患纠纷是医患双方的问题,“医闹”是医患纠纷的升级版和集中爆发,“医闹”入刑只是追究患方的责任,而医方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是否对患者不公平?
钟南山教授说过,医患纠纷的根源在于沟通较少,甚至医患双方根本没有沟通。“医闹”入刑已经变成现实,为解决医患纠纷、减少“医闹”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要真正解决“医闹”问题,需要医患双方互相沟通和理解,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作为,需要涉事多方依法依规办事,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氛围。
三、“医闹入刑”的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原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什么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加入医疗两字?这主要是针对那种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堵门的职业医闹,这种情形表面上看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描述: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当然,法律不能仅从字意上去解释,最高院也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件,认可医闹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我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典型案件的效力有限,直接在立法中加入医疗二字消除歧义无疑是最稳妥的办法。
【案例分析】:
人民日报评“医闹入刑”:用法治涵养医患关系
□将“医闹”入刑,不仅是涵养医患关系,也是法律取信于民的彰显
“医闹首要分子可判7年!”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意味着,“医闹”从此入刑。
一段时间以来,医患关系紧张,聚众滋事、暴力伤医等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从2013年的温岭杀医案,贵州省黎平县人民医院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到今年5月河南省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发生的大型医闹事件,无一不扰乱着正常的医疗秩序。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就在不久前,一份医生交班时的留言条在网上引发热议,并被称为“最心酸交班”。缘由是在当天,儿科出现一起“医闹”事件,为防止发生突发状况,该医生在留言条最后备注了一句“守护5号诊室的儿科医生”,提醒接班同事保护好已怀孕的女医生。“心酸”的背后,是一道医患关系的社会考题。
近几年,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规定,一些地方也纷纷部署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动;公安机关也快速出警采取看护措施,在医院增加警力,进行现场疏导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避免了矛盾升级。
但是,我们看到,警力看护等措施治标不治本,只能局部、短期地维系医疗秩序。医患纠纷引发的医患关系不和谐,医疗秩序得不到有效维护,形成制度的倒逼机制,呼吁依靠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将“医闹”入刑,不仅是涵养医患关系,也是法律取信于民的彰显,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对医患纠纷的合理解决形成正向的引导。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正当的手段、合乎规则的方式来实现。医患纠纷是社会治理中的一道考题,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矩,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医疗纠纷的化解步入法治轨道,让我们对未来良好医疗秩序的形成充满期待。
在生活中,类似“医闹”这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在学校、营业场所等还有不少。化解这类矛盾纠纷,不仅要靠耐心细致的调解,也要靠依法依规打击,法律该出手时就出手,才能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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