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养老保险论文参考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生问题已成为现在社会人们普遍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这其中的养老问题也更是成为了中国人们最为看重的传统热点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一:公平视角下我国养老保险论文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缺失的成因
(一)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化
由于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平衡,使得各区域的企业利润和缴费能力也出现了很大差异,导致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实现全国性统筹。一般情况下,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利润比较高,企业缴费能力则强;而经济落后地区的企业利润相对较低,企业缴费能力则弱。这种不同的缴费能力差异给我国实现养老保险费率的统一带来了很大困难,从而严重的阻碍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性统筹进程。
(二)城乡分割化的二元经济结构及二元户籍制度
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产生了城乡分割化的二元保险体制。这种制度导致在城镇生活的农民很难参与城镇养老保险。一方面,我国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及二元户籍制度将我国的居民划分为“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和“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在城镇生活和工作的人口仍然是农业户籍,这一现状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产生了很大阻碍。另一方面,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城乡居民的收入产生了很大差距。当前,农村居民的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托于土地和新农保,参保成本较低;而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共同打造的较高水平的养老平台。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解除了户籍限制,大多数农民因受财力的影响仍然很难参加城镇的养老保险。
(三)国家的历史责任存在缺位
我国在计划经济及改革开放的初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表现为劳动者在职时领取较低的工资,退休后则由国家负责养老。相当于这些劳动者以“低工资”的方式已经向国家缴纳过养老保险费。因此,国家应该对这部分劳动者负有养老责任。在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变革以后,政府并没有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劳动者的养老金支出重新加入到政府的支出计划中,而是挪用企业在职职工账户来弥补旧制度时的缺失账户。旧的养老体制使政府对退休职工产生了隐性的养老金负债,这种隐性的养老金负债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扩大。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政府能否切实地履行养老责任。如果政府任由这种历史责任缺失下去,将会不断扩大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及个人账户“空账”的额度,这对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劳动者和在职职工甚至是未来职工都是不公平的。这种隐性负债的持续后移,将给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带来隐患。
(四)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消费需求”标准落后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保基本”的目标,在养老待遇的分配方面,公平原则应该是使已经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在退休后得到基本生活消费保障。基本消费需求,应该根据我国当前的物价水平来满足居民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生活消费需求。而不能以参保人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情况作为基准的“替代率”指标来衡量。此外,在同一县份地区内,城镇之间、农村之间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基本差不多。但是,不同的县份地区之间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则有差距甚至悬殊很大。因此,应采用以县域作为单位,农村和城镇区别对待的方式分析判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平情况。
二、结束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加剧,人民越来越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建立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老年人晚年幸福的经济保障,也是构建新时代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问题,需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分割化、城乡分割化、人群分割化的零碎化状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兼顾所有人群待遇平等、补助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中国公民拥有“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幸福生活,进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有关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研究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政策
(一)严格界定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人事退休制度息息相关。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人均寿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身体素质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延迟退休年龄成为人事退休制度改革的趋势。延迟退休不仅可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又可以延迟退休金的发放年龄,缓解财政负担。为了减少延迟退休政策推行的阻力,不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我国应该实行弹性的退休政策。另外,为了杜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早退的问题,应该加强管理,健全约束机制,从严审批。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并轨,为人员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为了更好的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转移接续机制,原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后,企业要帮助其建立新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将原来的职业年金等并入企业年金,不能因为工作单位的变动,导致职业年金无法接续,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流动后的养老待遇。同时,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来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同样,如果企业人员进入机关单位之后,其原来的个人账户余额要并入到职业年金中,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有效转移。
(三)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
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是提高退休人员的服务质量、创新养老服务模式的重要措施。西方社会退休人员的养老服务主要是第三方机构来负责,企业只承担缴费的义务和责任,这也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发展趋势。目前,关于养老金的社会化管理与发放已经存在技术问题,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发养老金,每月将养老金打入退休人员的账户,今后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社会化管理的效率上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全国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及时转入所在的社区,掌握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退休服务质量。
(四)重点处理好“中人”的待遇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为了照顾到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改革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为“新人”、“中人”和“老人”三个群体。“老人”基本维持原来的退休养老管理政策,由财政负担养老金。“新人”刚参加工作,直接按照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中人”的问题较为麻烦,处理不当不但会导致改革遇到很大的阻力,也会打击很大一部分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为了减轻制度并轨的阻力,可以实行两种方案:仍用旧制度或者像企业养老保险改革一样设立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可以略高于企业,以此实行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衔接。而选择旧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由国家财政负担,对于这部分人也不需要另建立职业年金。无论采取何种弥补方案,两种制度的并轨都会产生巨大的转制成本。
二、结语
总之,养老保险是我国近年来社会改革的热点话题,也是各种改革推进的基础。目前,中央政府推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属于原则性的文件,具体执行方案仍在完善和探讨中。但改革一定会触动一部分人利益,势必遇到各种阻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调研、慎重对待,建立公平、公正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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