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法制手抄报

发布时间:2016-12-01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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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法制手抄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2月4日法制手抄报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遵循教育、保护相结合,及时预防和个别矫治的原则。

12月4日法制手抄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志愿者受政府委托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助和支持。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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