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赔偿问题分别有

发布时间:2017-06-22 11:27

导语:民事赔偿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民事责任赔偿问题分别有

民事赔偿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

残疾和死亡赔偿规则基本上属于“一般法”的规则,而在一国的赔偿法范围内除了“一般法”(通常规定于民法典中)的规则之外,还存在不少特别法规则。这些特别法通常包括:(1)交通法律;(2)规范特别危险作业或者危险源的法律,如关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法律、电力法尤其是核电站法、动物法、狩猎法等;(3)环境资源与自然保护方面的法律;(4)工伤事故法;(5)产品责任法,等等。这样的特别法通常对残疾和死亡赔偿作出一些特别规定:或者限制赔偿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特殊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或者规定概括的赔偿数额,或者限制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说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据这样的特别法,一方面较容易得到残疾或死亡赔偿(因为在侵权的构成要件方面对加害人更严格一些),另一方面得到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可能比较低,因为这样的特别法律通常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态度。

如何处理“一般法”的规则与特别法的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在适用上的基本原则。

就残疾和死亡赔偿的法律适用而言,作者认为,在遵循这一原则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我国涉及到残疾和死亡赔偿的一些特别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各不相同,加上近些年来国民经济和国民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长,有的特别法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多数规定的赔偿数额偏低(如国内航空运输旅客的残疾和死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铁路旅客的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

(2)个别特别法规打上了浓厚的行业保护烙印,没有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公正的保护;

(3)某些残疾、死亡赔偿问题(如医疗事故导致的残疾和死亡)本来不应当由特别法调整,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却被特别法规所调整。作者建议:将来在民法典颁布后或者在民法通则修改后对这些特别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在现阶段也宜灵活适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原则.公正地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公民伤残的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公民伤残和死亡的赔偿责任问题,首先应对民法学上的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要有一定的认识,我国民法通则未区分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法学界一些学者或主张在健康权之外另设身体权,或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使其包含身体权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7号,以下简称法释2001 7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适用了“身体权”的概念。作者认为,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正常健康水平的权利,而身体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其身体之完好性的权利。对健康权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对身体权的侵害所导致的后果包括肢体、器官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或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对健康权和身体权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可以大致归纳为精神损害(痛苦、疼痛)和残疾。此外,对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害,通常还发生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护理费用支出以及可能的持续医疗、护理费用的支付。在导致受害人残疾的案件中,还可能涉及因劳动能力降低导致的未来收入丧失或者减少的问题。

(法释2001 7号)第九条规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第十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一些考虑因素。这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而且为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了一个大致统一的规范。关于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概念,这里的精神损害是指健康权或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而不包括下面将要涉及的残疾赔偿问题。

一般说来,狭义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程度。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尤其适用于受害人健康或者身体受到损害,遭受较大精神痛苦或肉体疼痛但没有造成残疾或者降低受害人劳动能力的案件。狭义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健康或身体受到侵害以及未成年人受害死亡,近亲属(尤其是父母亲)出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考虑到将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作为专门的赔偿类别,此等狭义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数额一般不宜过高。

公民死亡赔偿责任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导致受害人死亡,加害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加害人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被死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如果死亡前发生了医疗等费用的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这一规定,死亡事实本身是得不到赔偿的。如果受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死亡后单位支付了丧葬费用,而且其生前没有抚养任何他人的负担,其结果很可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样的规定近年来一直受到批评,一些特别法已经突破这一规定而认可了“死亡补偿费”(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近来的司法解释更明确地适用了“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应当指出的是,多年来法院在审理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多数情况下也是突破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给受害人近亲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有些判决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作为参考依据的。

这样的司法实践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仍需要讨论:(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死亡赔偿费”所针对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无过错侵权的民事责任,不能推而广之适用于一切死亡赔偿的案件;(2)各地的司法实践不一致,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制度,有的则不适用,缺乏执法的统一性;(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费仍然是一种过低的赔偿制度,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均收入的较大幅度提高,有必要对死亡赔偿的金额作较大的提高。

现在需要解决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1.死亡赔偿所救济的内容

死亡赔偿是针对受害人死亡这一损害后果而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死亡赔偿制度真正要救济的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之所以需要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救济,是由于存在两个方面的理由:

(1)这些近亲属与死者在受害前有着最密切的感情联系,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会给其近亲属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害;

(2)在许多情况下,在受害人死亡前他(她)与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构成家庭经济利益的紧密共同体,受害人死亡尤其是作为家庭主要收入赚取者的受害人死亡,将给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还应当注意到,一个家庭为抚养一个孩子通常也要支付很高的费用,即使是未成年人死亡,其家庭也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害(精神损害自不待言)。因此作者认为,死亡赔偿所救济的不是死者的生命(作者也承认生命是崇高的不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和交换的),而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只有在确定这一认识的前提下讨论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才能得出相对妥当的答案。

2.对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

对于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上述残疾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推荐的计算公式是:(死者生前3年的年平均收入-死者生前3年的平均个人消费)×预期的赔偿年限(即可以劳动的年限)+预期的退休后的赔偿额。比如,某人受害时38岁,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为5万元,每年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为2万元,预期劳动年限为22年(60岁退休),对其近亲属的赔偿则为:(5万元-2万元)×22年=66万元,另加预期退休后的赔偿额。

3.对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

对于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额之计算,也可以参照上述公式。所不同的是,由于其不存在死亡前3年平均年收入的参数,所以这一点可以参考当地与其受过同样教育并且年龄相当的人的收入情况。如果缺乏可比的参照系,可以考虑适用当地成年人的平均收入情况。

4.对未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

如果死者为未成年人,显然难以通过对其未来可能的收入情况的计算来赔偿其近亲属。作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1)死者家庭为抚养教育该未成年人所支出的费用(以当地平均支出);(2)近亲属遭受的狭义精神损害的程度。一般说来,未成年人死亡时年龄越大,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就应越高。

5.死亡赔偿: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探讨

即使是一个古稀之年的人受害而死亡,或者一个病魔缠身之人受害死亡,或者一个自己并不创造任何直接经济价值的人受害死亡,也应当对其近亲属予以最低限额的赔偿,这个最低限额可以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酌定,在目前阶段从1万元到数万元的最低限额都是可以支持的。已经满60岁的退休人员的死亡赔偿也可以考虑使用这一最低限额的标准。而对于死者死亡前收入特别高的案件,赔偿额应当予以限制。作者认为,计算的基数不宜超过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当地人均收入的30倍。作出这样的限制除了上述对残疾赔偿最高额限制的理由外,还考虑到近亲属从其死亡事件中得到过分高的赔偿不利于社会公正。

6.死亡赔偿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

如何在近亲属之间分配死亡赔偿金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作者的初步想法是:死亡赔偿金不能完全等同于遗产,在分配上不宜照搬遗产继承法的规则。首先,不一定将近亲属严格划分为两个等级,在第一等级的近亲属存在时不给第二等级的近亲属分配;其次,应当充分考虑各近亲属成员与死者在死亡前的感情密切程度;最后,应当优先考虑需要抚养者的利益,因为死亡赔偿制度的建立将取消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请求权。

民事赔偿标准

故意伤害赔偿标准

在我国,目前故意伤害的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完全一样,都是按照主要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计算,主要赔偿: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本人的实际损失、证据、造成的后果(伤残还是死亡)、年龄、户口、被抚养人情况、本人及护理人收入情况、当地统计数据等综合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的地区标准按照云南省的统计人均标准;农民的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残疾赔偿金(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计算。建议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损害赔偿标准》。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赔偿标准是多少

侵犯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无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需要依据实际案情经过审理才能得出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对商标侵权的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获得利益、侵权损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发予以论述。

故意伤害罪的民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残疾了,还包括残疾补助金,残疾人生活器具费以及受害人所抚养家属的抚养费,另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过这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具体的标准如下,至于数额,要参照你们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平均收入,如果是城镇户口,就按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你们是城镇户口,就按照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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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无力赔偿怎么办

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本人赔偿,不能株连无辜。但由于某些案件有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本人无能力赔偿,可由别人代为赔偿:

(1)根据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其父母有赔偿义务,应由其父母赔偿。

(2)如果有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参与作案,其他人不管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都要承担民事责任,都应赔偿。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如果有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对这一部分,其家属有退赔义务。

(4)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并且必须执行的,那么,被告人的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赔偿。当然,这种赔偿也应视为被告人进行的赔偿,据此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5)成年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不能让其家属或者动用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赔偿,但可以动用家庭财产中属于犯罪人那一部份赔偿。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依据著作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法行为人承担以弥补和补偿侵权损害为目的法律责任。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正在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不法行为。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此项民事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与侵权造成影响的范围相一致。公开赔礼道歉的形式可以口头、书面或者在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等,范围也应当与侵权的情节程度相适应。在通常情况下,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合并使用。

(3)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犯。但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平复权利人损害与制裁不法行为人的,也可以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的范围一般以权利人实际受到的损失为准,对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不法行为人应当全部赔偿。在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不易计算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侵权人的不法获利作为权利人的损失额进行赔偿。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额如何计算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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