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驰名商标认定

发布时间:2017-02-13 12:48

现在在江苏,有一家公司需要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他们应该怎么做?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江苏驰名商标认定”,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江苏驰名商标认定

什么是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哪些材料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

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驰名商标除了符合一般注册的必备要件外,至少还应包含有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 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 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 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 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时间比较短,或市场销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标,不可能成为驰名商标。或者某一新产品,仅靠厂商独特的商标设计艺术和巨额的广告费,在短期内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媒体宣传而为公众所知,但却忽视商标所示的商品的内在质量,则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属于“虚名商标”。 当然,这个为公众所熟知的“公众”,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户晓。因为许多商品,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销售商经销。所以为公众所熟知,应理解为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 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国兰道公司主持、于1990年在社会问券调查的基础上评选出了世界10大驰名商标,即“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当劳”、“IBM”、“百事可乐”这些商标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尽管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没有确切的标准,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作为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外,必须在国外、至少为一、二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

4. 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一般的注册商标,只要由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即可。但驰名商标必须经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中国1992年的首届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商标使用人申报,经报界公布后,由消费者投票,国家商标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筛选,最后由国家商标局加以认定和公告产生,其中以消费者投票评选的结果为主要依据。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中国驰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主动认定、集中管理”到“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转变。

新商标法颁布以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按照特定标准选出一部分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主动认定方式,可以为商标所有人提供预先的法律保护,在出现权利受侵犯的情形时,权利人可以马上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这样一种方式在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认定的公正性,使得一些厂家企业容易凭借驰名商标的认定来推销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不是通过真正的提高产品质量和做好市场促销来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此外,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也存在着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也就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在侵权纠纷发生之时本身并不一定驰名或者在侵权发生之地并不被认同为驰名。

“被动保护,个案认定”这种新的认定原则,是在发生了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案件后,由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驰名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涉及纠纷的商标进行认定,以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只对本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在下一次发生涉及商标驰名的案件时,已经认定为驰名的记录只是作为参考提供给相关机关,并非作为永久的通行证。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这种认定方式不排除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但更强调被动认定,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新的认定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保护,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解决了驰名商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不相符合的矛盾,解除了驰名商标的经纬问题;同时也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步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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