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探讨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7-03-10 10:38

税收政策的执行有效与否同时事关税收政策的成败,并且有效的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对组织税收、依法行政、体现税收职能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政策探讨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税收政策探讨毕业论文篇一

《 我国长期治理大气污染的税收政策探讨 》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资源消耗型发展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转变,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引导能源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调整及消费方式的调整。目前,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虽然有一些税种发挥着调节作用,例如:对化石燃料开征的资源税与消费税、对车辆购买开征的车辆购置税与车船税、对新兴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对排污企业的税费惩罚等,但由于各个税种设置的初衷是增加财政收入而非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固现行税种对大气污染的调节很难发挥应有的功能。以下对各个税种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应发挥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环境费改税与新税种的开征

目前,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采用税费结合的方式,并且是以费为主、税为辅的运营现状,但收费制度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着种种缺陷,在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混乱的收费秩序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甚微。为了充分利用环境税收入来加快对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和保护,有必要清理整顿现有的乱收费现象,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以税为主、费为辅的立法结构,规范环境税收入,实现“税费归位”。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一步步恶化,许多国家在新环境下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强调绿色税制建立。而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面临着严峻的资源、环境压力,雾霾袭城现象层出不绝,开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惩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新税种已是大势所趋。例如:已经上报国务院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和已上交全国人大的碳税征收方案。新税种环境税开征目的是为了对大气污染等已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筹集资金,其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要求把居民个人的生活污染也包含在内,税基广泛,定额税率低,征收管理权在中央,税款专款专用,用于对环境保护、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监管;而新税种污染税开征目的是惩治污染,其纳税义务人是直接或间接污染者,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与浓度来规定差额税率,由环保部门进行定期检测,地方税务部门对污染者计征税款和进行监督管理,其税款收入直接用于地方环境治理。

二、资源税的改进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虽然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污染大气的化石燃料,但其设置初衷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同时由于资源税具有单位税率过低、从量计征(除煤炭)、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等特点,导致化石燃料过度开采、资源积压浪费、资源使用效益低,对大气污染严重。化石燃料作为雾霾袭城的“帮凶”,其处境岌岌可危,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化石燃料在我国现有能源使用中占比依然较高,据统计2014年我国煤炭使用量占一次能源比重为62%左右,短期内能源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难度较大,因而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方向为通过资源税调节化石燃料在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更加清洁化。针对资源税的改革,我国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另外在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计征方法和税率等方面也有所突破。为激励生产者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高碳能源,以期实现“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到45%”的减排目标。为增强资源税的税收弹性,长期内资源税计征方法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计征,在税率设置上,根据化石燃料的价值、开发活动的损失以及环境治理成本的不同设置差别税率,对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的新兴产业给与相应的减税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排放权交易、碳交易,以此形成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消费税的改进

消费税作为我国的三大流转税之一,具有引导消费、调控产业结构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2006年4月1日在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号召下,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大规模调整,增加了节能环保税目,着力突出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功能,但消费税由于其环保税目范围窄、税率低、纳税环节单一、税额具有隐蔽性等特点使其对环境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近期我国的税制改革中对消费税改革思路指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期利用节能环保消费税对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进行调整,改善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我国粗放型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截止到目前,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目15个,其中环保税目8个,其中电池、涂料是2015年2月1日新增设的税目,新增税目充分体现了消费税节能减排的功能,但其征税范围仍然较窄,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仍未并入其征税范围,例如:一次性饭盒或包装袋、含磷洗涤剂或化肥、高耗能电子产品、高档木质家具、私人飞机等。因此在进一步的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应把高污染、高耗能产品一步步归入其征税范围,对一些高污染的消费行为也应考虑征收消费税,适当调高环保税目的税率,对特殊环保税目提出在生产、零售环节双重征税,以期引导消费者绿色消费,在长期改革路径中应把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消费税的透明度,以此更直接、有力的调控消费者的行为。

四、企业所得税的改进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设置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过程中,要求稳定企业税负,但面对即将开征的环境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到达稳定企业税负和节能环保“双重红利”的效果,对企业所得税一方面要进行合理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即在不打压企业生产发展积极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所得税税种、开征环境税来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种类有所调整,基本分为:税额式减免优惠、税基式减免优惠、税率式减免优惠,然而对于环保节能企业仅仅通过免税、减税、税额抵免的税额式减免给与鼓励,其优惠政策单一、力度小,对刺激企业主动购进大型环保设施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要求。在进一步所得税的改革过程中,应增加环保企业税收优惠种类,例如:对购买大型环保设施的企业通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等方式给于企业税基式减免优惠,以此鼓励企业更新换代生产设备。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比之下税率较高,企业税收负担重不利于企业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优惠税率范围小,并未构成对环保投资企业的税率政策支持。优化所得税税种,适当降低税率,以此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培育全民的自主创新能力,扶持新兴产业的发展,推进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的转型。

五、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改进

在大气污染源中,汽车尾气污染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这与我国家用小汽车数量增长是相呼应的,在短期大气污染治理途径中,可以通过限制小汽车的运行数量来控制尾气排放量,就如2015年我国阅兵前期的限号政策一样,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限制汽车尾气污染。为了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缓解大中城市的交通,开证以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的车辆购置税是一项有力的税收政策工具,车辆购置税是对车辆的购买行为所征收的,而车船税是对车船的使用和保有环节所征的一种税,两种税征税原则均为使用者付费,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两种税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者减少使用有潜在污染的产品的消费数量,其税种开设的优惠政策又进一步鼓励消费者选择无污染或者低污染的替代产品。例如:2015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通知指出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开征虽然从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汽车的消费,减少了汽车尾气污染,但其在税率设置上仍然存在种种缺陷,从而大大减弱了大气污染源汽车尾气的治理效果。车辆购置税统一采用10%的比例税率,而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这造成了不同污染程度的车船之间税负的不均衡,不能有效地抑制高污染、高排放车船的购买与消费,在长期的税种优化过程中,针对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应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排气量的大小分档征收,同时对于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与适当的税收优惠,结合摇号购车、限号行驶等短期有利措施,来激励社会消费结构的转变,从而减轻大气污染、缓解大中城市交通拥挤。

六、结束语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与约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各国政府普遍的做法,我国在税种设置上通过不断的更新改进已渐渐体现出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导向,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其税收政策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上略显力道不足,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我们一方面着手对现有税种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优化,另一方面整合新税种来惩治环境污染,构建“绿色”税制,调节国内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实现我国从粗放型发展到可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画面。

税收政策探讨毕业论文篇二

《 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及完善 》

一、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1.纳税人。每一种税种都会有我们的纳税人进行缴纳相关的赋税,纳税人是构成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法律的定义进行区分,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作为纳税人的法人,一般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团体。

2.税目。依据不同的行业利润水平和相关的国家政策,设置不同的税率,首先是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其次,是为了减化办税步骤,把性质相同,利润大致相同的行业进行归类,便于国家从宏观的角度上进行调控,按照类别上进行调控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

3.税率。应纳税比例的尺度问题往往体现在,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设置上。对于税率的把控,直接的反应出这个国家的宏观的经济政策。影响着纳税人承担赋税的多少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多少,是税收的重中之重。我们国家的税率由三个税组成:第一是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的实行条件是,对于被征收对象的数额不论是多少都要按照比例进行缴纳税金。这种税率有着计算便捷,对于统一对象的纳税人有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第二是定额税率:它这些税率中一种比较独特的税率模式。它和我们前面提到的比例征收有着极大的不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第三是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指的是这样一种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二、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1.税种不合理。重叠征收和税种设置重复现象存在。如针对房产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针对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针对产权转移,书据、契约或合同的承受方既课征印花税,又课征契税。这样的反复征收极大的增加销售方的成本,最后这部分转移到最后消费者手里,这样极大阻碍了买卖的成交率,严重影响了赋税的征收。

2.税收政策不统一。我们国家对于外来企业的税收制度和国内企业的税率制度相比较而言还是有一定的不同的,使用两套不同的税制。首先说我们国内的地产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外资的地参开发商和投资商的需要缴纳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且税率不同。二是两套房产税制和土地税制对内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并且仅对房产征税,对地产不征税。第三不同的是在一些附加的小税种上面也有着一定的差别。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涉及外资的房地产开发商并没有此项的税费。最后是占用耕地的政策不一致。对内资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而对外资企业不征收。

3.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我们国家的财产登记制度还是不完善的,影响了税收的执行力度。同时,房地产相关的交易评估机构不是十分的健全。相关机构评估机构人员的应有素质不具备,无法适应税收征收的需要。再加上许多税种的税基老化,导致税基侵蚀,税收流失国外的很多的发达国家都是十分重视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建设和细化。将之称为调控房地产的重要手段和财政正常收入的重要保障之一。国外房地产税种设置分为三类,即房地产取得税制、房地产保有税制、房地产转移税制。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缺陷

1.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法律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钱的房产交易没有明显的限制,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房产政府没有优先收购的权利,这就使得恶意炒房的有可乘之机,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二是,在注册和登记制度这一方面没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对于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往往是无从考证的。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是政府整体划分出来的,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

2.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占有者直接按利分配时通过这一环节进行调解的,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这样的政策大大的促进了房地产行业投机倒把的产生。保有阶段的赋税过低,流通环节的赋税过高,使得正常交易的成交率过于低下,促使地下交易逃脱缴税的现象发生。其次,计税的理论依据不完善,税负不平等。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

四、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特点及我国改革建议

1.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特点。

1.1税收的构成方面。西方很多国家大多重视的是对于房地产保有阶段的征税。这样的税收结构就促进了房地产的交易与买卖。合理的分配了土地的供给。优化了产权要素的分配。

1.2从税负水平来看,国外房地产财税政策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

2.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2.1设计税收体系,完善微观税收制度。第一,税收建设与趋于结构的合理化。我们要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强化保有课税。第二,科学的制定合理的税收依据,扩大征收税率的范围,调整税率。计税的依据要基于市场评估值的基础之上。基于“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设置范围大致为,市中心的房产的税率要高于郊区的。这样的制定更加合理化,收入更弹性化。第三,改革内外有别,统一城乡税制。

2.2协调税费关系,建设和谐税费体制。第一,简化重复收费的和税收环节。税费可由税务机关集中征收、集中管质上属于地租的土地使用费纳入地租体系,并做相应的更名,如土地出让金可改为土地批租金;将重复的税收环节进行一一的清理,避免给纳税人带来双重的负担。理清税费层次,避免带给纳税人双重负担,将原有的土地闲置费改成土地闲置税,增强税收的调控职能。

2.3完善房地产课税的配套制度与政策。我们要以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税收的立法。一方面,将全国的税收和税种进行统一的开征。要提高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行;另一方面,地方机构应该制定税法的实施细。有一定的权限进行弹性的增加或者减免的权利。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大面积的进行清查土地的位置和归属问题,进行登记在册。其次,为了杜绝房产的地下交易,要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产权进行合一,增强房地产税收的执法力度和威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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