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五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7-03-30 18:21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为了给广大的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了更好的住房保障服务,厦门市预计2017年开建约1万套保障房,提供1.2万套住宅。同时根据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规划(2016-2020)的内容,预计未来5年新增约10万套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约600多万㎡,可解决约20万人住房困难。那么在厦门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而又有哪些情况不得申请呢?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先需要符合户籍、住房、家庭收入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
1)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
2) 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3) 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住房: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而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以房产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不包括本市上山下乡知青通过投靠子女方式取得本市户籍。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截止时间是在申请家庭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手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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