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城乡低保户的一封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党和政府为了妥善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城乡低保户要注意哪些信息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致城乡低保户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致城乡低保户的一封信篇一
尊敬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
你们好!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城乡低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障面的不断扩大,保障对象的增多和就业途径、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导致了部分“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
为了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低保工作的公信力,全市启动了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将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张家口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操作规程(试行)》,通过与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协作,对所有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财政供养,车辆和房屋拥有、社保金和退休金的交纳领取、户籍信息、工商执照领取、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同时,进一步加大入户调查力度,规范核查、审批和公示程序,维护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应退即退“的良好秩序。从即日起,对于不再符合低保条件而不主动报告,被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比对查出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待遇并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的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根据《张家口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保家庭,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低保对象死亡的;低保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收入较为稳定单位工作的,或在高收入行业单位工作的;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城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及以上的)、非生活用房或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的;无特殊情况,申请低保前3年之内或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因征地拆迁原因的除外),以及对住房进行高标准装修的;拥有营业执照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等等,以及因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欢迎全市广大城乡居民凡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如实准确地向县区民政局或市民政局反映,我们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感谢大家对全市低保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大家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张家口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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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城乡低保户的一封信篇二
各位村民:
你们好!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巢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我市城乡低保实行年审制度。审核期间,符合条件需要继续享受的,需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2200元|年*人。现将续保重审及提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2月15日前,低保户必须抽村委会提交一份正式续保申请,逾期不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2、从2月25日开始,乡将对各低保户家庭进行摸底调查,届时将请各低保户户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存折等资料,配合乡民政办的核查工作,不主动配合或拒绝调查登记的,视为放弃低保待遇,将取消低保资格。
3、巢湖市民政局将于2015年月-4月30日对我乡的低保户摸底审核,请大家积极配合。
享受低保待遇是您的权利,履行相关手续和遵守低保规定是您的义务,我们实行城乡低保定期核查和入户调查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真正符合低保政策的困难户得到及时求助,为实现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编织好“最后一道安全网”。请广大低保户积极主动配合低保管理部做好本次低保提标、审核工作。确保我村低保申请审核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童村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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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城乡低保户的一封信篇三
尊敬的低保户:
大家好!
首先祝各位身体健康、家庭幸福!感谢几年来你们对低保政策的理解以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使我镇低保工作整体水平个工作质量逐年提高,并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动态管理,根据《临泉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经上报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4月开始对我区现有的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清理。现将有关低保政策告之如下,请于2012年5月6日前书面申请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重新申报;5月11日后由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信访局、公安分局和民政局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规范申请审批操作程序。
一、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均低于本地低保标准。
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
(三)家庭中拥有汽车、多套住房的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
(四)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
(五)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
(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七)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劵等金融资产的;
(八)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
(十)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十一)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居委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雇用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十四)其他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家庭收入核算:
(一)应该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劵及红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收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
7、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休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五、申报须提供资料:
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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