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26 14:47

导语: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小编认为,面对考勤类违纪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对违纪事件给予充分核实,给员工申辩机会,对证据加以确定,而不是草率的一纸“辞退通知”。

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无考勤制度

在企业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约束最基本的手段,就是要求员工按时上下班,这也是企业对员工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前提。因此,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有相对系统的考勤管理制度,以便对员工出勤状况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实施考勤的现象也不少见:有些是因为公司规模较小、刚成立等原因,导致企业考勤管理处于空白期;也有些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对司机、外勤销售人员、24小时轮值班人员等部分特殊岗位缺乏认识,以为这类岗位无法考勤或者没有必要,而不实施考勤管理,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为用工风险埋下隐患。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出勤时间的争议非常多见,如加班费争议、旷工争议、拖欠劳动报酬等争议,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出勤时间的确认有关。如果企业未实施考勤,将无法提供有效的考勤记录,而考勤制度是企业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本单位的出勤情况应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考勤记录,则仲裁机构或法院将可能采信员工的主张。届时是否加班、加班时间长短、是否旷工等均由不得用人单位做主,显然,这是任何用人单位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多重考勤方式并存

当前科技迅猛发展,考勤方式也日新月异,从纸片打卡机考勤到射频IC卡打卡考勤,从指纹打卡考勤到人脸识别考勤,不一而足。虽然企业大都执行单一的考勤方式,但多重考勤方式并存的企业也不占少数。个别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电子考勤的差错(如漏打卡、设备损害、设备误差等),还另外增加了手工考勤方式,而这两种考勤方式在记录结果上很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在许多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主张将手工考勤作为认定工作时间的依据,而劳动者则主张以电子考勤为准。管理上的不严谨导致考勤记录的不明确性,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很多用人单位对出勤时间的认定标准并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这也导致在实际的争议处理中,仲裁员或法官会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考虑。

考勤规定不明确

企业的考勤制度往往涉及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安排、加班的申请程序等,如果这些内容不够明确或与劳动合同存在冲突,同样会为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问题之一,是企业考勤规定没有规定工作时间的统计及确认方法,由于工作时间直接涉及薪资结算,往往直接影响到劳动者权益,故用人单位应当加以明确。如门禁记录是否作为统计工作时间的依据、员工的考勤记录是否须经相关部门核对校准。如果规定明确的话,将大大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问题之二,是企业考勤规定往往忽视对休息时间的安排。有些单位规定每天工作9小时,并未规定中间有1小时休息时间。但员工可能以为存在1小时加班时间而申请仲裁,尽管员工并不一定胜诉,但仲裁本身也消耗了企业的管理成本。特别是对制造业企业而言,对于“工间休息时间”更应有明确的规定。

问题之三,是企业考勤规定忽视对加班的认定标准。加班是否须经审批?员工超时工作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这方面问题往往是劳动争议中非常常见的争论焦点。用人单位明确加班须经审批的程序,可以避免员工因个人原因超时工作而索要加班费的情况。

缺勤记录未注明事由

在企业日常考勤管理当中,员工因病假、事假等缺勤是常有的事,但若对缺勤缺乏明确的标准,那么员工是否属于旷工、是否属于休假、休了什么假等,都将成为疑问。

考勤记录无签名核对

考勤记录是劳动争议当中的典型证据形式,而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也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其中最典型的争议是,没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考勤记录关乎员工的工资休假等权益,对其真实性的判断至关重要。而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是否属于原始证据、是否形成于当时、是否具有更改可能性、是否经员工签字确认等,都是判断考勤记录真实与否的重要标准。

考勤记录疏于保管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考勤记录相关的旷工争议、加班费争议往往存在仲裁时效限制。但时效限制的背后,却要求用人单位务必要保管相关的管理文件,考勤记录便是其中之一。

考勤规定与实际处理不一致

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应当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否则所有的制度规定都将形同虚设,更不利于建立管理威信,更重要的是,还会制造各种诉讼风险,而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便是其中之一。

未及时申报、续延特殊工时制

企业由于部分员工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如外勤人员、司机、高级管理人员等)而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既是控制成本的需要,也便于管理统计。但部分用人单位却对特殊工时制存在误解。

第一,认为特殊工时制只需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即可。根据现行政策,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制度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即使双方有约定也不得执行特殊工时制,而只能按照标准工时制统计加班。

第二,认为只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就可全员执行特殊工时制或永久执行特殊工时制。根据特殊工时有关申报规定,经批准的特殊工时制有适用期限、适用岗位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能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也不是申请特殊工时制获得批准后便可一劳永逸。

第三,认为执行特殊工时制无须告知员工。尽管是否执行特殊工时制主要取决于是否获得审批而非员工知晓,但员工不知情容易埋下劳动争议隐患,更为重要的是,究竟哪些岗位属于审批范围,需要企业事先规定或及时与员工沟通确认,以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出勤违纪处理不当

员工涉及出勤违纪的情况,主要包括旷工、代打卡、迟到早退、缺失考勤记录(忘打卡)等情形。

考勤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一)认识上有偏差。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端人碗、受人管”,作为机关工作人员,遵守考勤等制度本是天经地义。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上下班早与迟是小节,无关乎“三观”的树立,无关乎在和-谐构建中业绩的创造,抓考勤,即是舍本求末,是纠缠细枝末节。另有一部分人认为,上班时间聊聊天能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听听音乐能缓解压力、陶冶情操。甚或认为,移动、电信、烟草等行业收入高,抓考勤管理理所当然,在机关工作“饿不死、胀不坏,图的就是轻松愉快”,抓考勤就是自己人找自己人麻烦,自己人令自己人不自在。

(二)表率作用未能整体发挥。

中层以上干部是一般干部的榜样,上级是下级的榜样。近年来,院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积极响应党组号召,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但仍有少数同志不能以身作则。如在考勤管理中让下属为自己代签,外出办私事不向分管领导请假,不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其他干警,而且己身不正,批评也好、教育也好,难以理直气壮。

(三)督查不到位。

在考勤管理中,最常见的是代签,干警之间“友爱互助”,上下级之间相互打掩护。而要显“庐山真面目”,必须要动真格。考勤管理者往往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愿做简单的登记、统计等工作,不愿深入了解、真正掌握在岗情况。由于查处问题护短、解决问题退缩、处理问题手软,考勤制度难以落实到位。

(四)科学规范的考核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我院对部门的考核主要是依据各部门在全市业务考核评比中的排名情况来确定。这样虽具有横向的、共时的可比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本院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特别是容易忽视对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考评。在对干警的考核上,是由各部门考核与量化测评相结合。而在量化测评中,虽考勤执行情况是考核指标之一,但很少有人据实打分,基本是凭个人印象。考勤指标设置流于形式,科学规范考核体系有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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