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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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重庆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重庆全面启用新的政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重庆养老金上调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重庆医保政策如下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三类人群可以参加
除了在职职工,哪些人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通知》规定,三类人群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医保。一是具有重庆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二是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三是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缴费基数有变
在缴费基数方面,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解读】
三类人员可参保
哪些人群可以参加我市居民保险?记者了解到,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017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集中缴费时间为今年9月至12月
参保人员在什么时候缴费?据悉,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7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大学生参加我市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其缴费时间为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缴费标准分两档
那么,我市居民医保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又是多少?记者了解到,城乡居民在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在2017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4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标准。
大学生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的普通门诊按100元/人定额标准由其单位所属的内部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及报销限额等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怎么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参保缴费。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还可按当地政府要求,在就读学校参保缴费。
对举家外出在市内跨区县(自治县)异地居住的,可委托他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居住地区县(自治县)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办理参保缴费。大学生在就读学校参保缴费。新生儿独立参保,由其监护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手续。
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什么时候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根据相关政策,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7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2017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17年12月31日。
在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7年12月31日;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标准:
根据规定,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和独立参保的新生儿每人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费用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在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是: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属于居民医保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
2017年,参保的城乡居民和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在享受门诊定额包干报销基础上,还可享受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其报销标准为:①在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一级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并发生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的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100元/人;②未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我市医保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报销,年报销限额60元/人。
大学生2016年9月—2017年8月学年度的普通门诊按100元/人定额标准由其单位所属的内部医疗机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及报销限额等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参保人员若有疑问,可拨打市人力社保热线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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