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与理财论文

发布时间:2017-02-28 12:17

随着财富的增加,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但是许多人仍不清楚保险与理财的关系,以及如何使用保险产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保险与理财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保险与理财论文范文一:金融理财方式比较与保险理财的优势分析

摘 要 本文对金融理财方式进行比较,针对金融理财机构、金融理财产品特点分别作出阐述,并对保险理财方式相较于其他理财方式的独特优势做出细致分析,以供同行交流参考。

关键词 金融理财 保险产品 监管机制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个人理财的重要性,这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机遇。为此,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推出了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用来满足人们对于个人理财的需要。用户可对各种理财形式进行综合对比,最终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理财需要的产品形式。

二、对金融理财机构监管主体的比较

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承担着规范行业标准、监督机构合法运营的责任。我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着规范银行业、信托业的监管职责。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最低资金标准做了明确限定;对商业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资金规模、产品管理收费以及资金托管运营模式未作明确限定;赋予商业银行自主宣传个人理财产品的权力。银监会协同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信托业管理的条例,规定了信托公司实行集合性理财计划的合同上限与单份合同的资金下限;禁止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对信托公司财产状况实行每周予以审查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上一级管理机构,承担着宏观调控证券交易市场及基金运行手段的责任。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法规,对于集合理财、限定性与非限定性理财计划的资金规模有一定的限制标准;对于资金托管设立季度性审查机制;并对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作出最低收益保证等行为明令禁止。证监会协同全国人大,针对基金业的行业管理颁布系列法律条文,规定了募集资金总数、基金的客户容量、单客户投资基金的下限指标;赋予了银行对于基金的托管权,实行每周进行资产净值评估管理;并赋予基金公司公开宣传理财产品的权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公司理财的监管主体,对于规范保险业发展负主要监管职责。保监会对于保险理财资金规模、管理费用、最低担保价格等均未设定明确界限,要求保险公司对投资用户所属单位价值实行月行性评估。

三、对金融理财产品特性的比较分析

(一)各产品投资特点比较

商业银行的传统理财产品主要为储蓄理财,具有收益固定、风险小的特点。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也逐渐增多,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外币理财与人民币理财两类。外币理财产品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具有风险相对较大、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限定型和非限定型两种,前者的理财产品可根据经营形式分为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型;后者则可分为FOF型、股票型和混合型产品。证券公司限定性理财产品具有范围广、收益低、风险小的特点,而非限定性产品则风险性相对高、投资回报率较大;信托公司的运营手段是将筹集资金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上市企业债券等信用度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因此具有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等特点;基金公司理财产品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以及货币型基金,由于基金行情与股市走势密切相关,因此其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极大;保险理财产品可分为投资连接保险、万能险以及分红险等形式,投连险无最低收益保证、万能险承诺最低收益率、分红险承诺客户固定收益率,因此这三种形式的风险性依次降低,产品收益也随之降低。

(二)各产品流动性比较

传统银行理财产品有固定期限,流动性较差,而经过改良的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明显增强,甚至可与活期存款相比较;集资性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又由于其不得公开宣传,其流动性更是大大降低;证券公司集资性产品流动性强于传统人民币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自由购买或赎回;而基金产品由于具有可随时在市场上交易的特点,其产品流动性优于其他类型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则受其保障性限制,保险合同上往往会约定好投资期限,投资者虽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却也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因此产品流动性不强。

四、保险理财产品的竞争优势分析

(一)政策优势分析

为了保证和发展保险理财行业,我国有关机关和部门出台了相应的系列法规。《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理财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完善政府保障机制、保证保险投保人及受益人切身利益具有监督与管理的作用。例如,《保险法》的第六十七条至第九十四条就对保险公司成立基础及司法保证作出详细解释,严苛的成立审核条件及人寿保险在公司破产后的强制转让要求切实保证了理财客户的财产安全。

(二)产品优势分析

1.保险理财产品具有意外保障优势。保险理财是指投保人投入固定本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保证在出现意外情况后,能够获得由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将意外损失降至最低。保险理财方式带给投保客户的不仅是一种资本保值渠道,同时还会给客户带来安全感与对于未知风险的可控性。同时,保险公司理财产品日趋多元化,除了传统的人寿险,保险公司推出了投连险、分红险等理财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具备传统寿险的保障性能,还可以让投资客户直接参与到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之中,将客户的资产利益最大化。

2.保险理财产品采取复利的收益计算方式。虽然就投资角度而言,保险理财产品相较于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受到了一定限制,目前保险产品可以投资的范围被限定为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只有一小部分可以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并且投资范围也有严格限制。因此,总体水平上,保险产品的最终收益可能不及其他金融理财方式,但是不同于商业银行等理财机构,保险理财产品基本采取复利计算方式,以来确定投资账户收益情况。这就会使投保账户中的资金成本在保险期内以年为单位实现“利滚利”式增长,长期投保增量相当可观。

3.保险理财产品具有合理避税功能。根据《税法》的相关条例,保险金不纳入应征税额,因此保险理财可以作为一种合理避税的有利工具。首先,企业主可以拿出职员工资的一小部分用于投保商业保险,职员在领取保险金时也是完全免税的。因此无论对企业还是员工个人,投资商业保险都可以保证所有财产不受损害;其次,根据我国遗产税暂行条例,遗产税税率随着遗产总数的增多而提高,最高税率可达50%。为了保证家族总资产不受损害,合理投保人寿保险,在财产移接时能够切实保护被继承者与继承人的个人利益。从而有效避免了由于投资者的不幸离世,而导致的个人财富严重缩水现象。

五、结束语

保险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方式相比,具有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等特点,同时它作为合理避税的重要渠道,可以为投资者省去许多不必要的烦恼。保险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手段及其稳健的利益增长在新经济形势下是其他理财产品无法媲美的,值得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关注与重视。

(作者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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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与理财论文范文二:金融理财方式比较与保险理财优势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下文中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对金融理财与保险理财的有关内容进行分析,论述金融理财的相对优势,文中笔者将从对理财机构的监管比较、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比较、保险理财产品的独特优势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诸多不足,还望批评指正。

【关键词】金融;保险;理财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的提高,个人存款也逐渐增加,这种情况下,做好个人理财就显得非常重要。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各种理财服务也逐渐完善。而保险理财作为一种基于社会保障形式的理财形式同金融理财具有较为相似的服务价值和意义,这种情况下,用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以及二者的理财特点进行时,就应该综合全面的进行对比。

一、对理财机构的监管比较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的监管主体是专门的银行监管组织,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二,证券公司理财的监管主体是专门的上一级管理单位,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组织对证券公司的发展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并对其各项业务情况实行监管。其三,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主体同商业银行的理财监管单位是一致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体同证券公司的理财监管主体是一致的,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的管理方案的实行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五,保险公司理财的监管主体不同于以上的管理主体,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保障保险理财的顺利发展,保监会颁布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法案,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金融理财产品的特点比较

(1)金融理财产品投资特点比较。从理财的产品上来看,商业银行的主要理财产品有外币理财产品和人民币理财产品两种类型。从风险上看,外币理财产品要大于人民币理财产品,因为其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比较大,但是相对应的,外币理财产品的收益也比较大。最初的银行理财产品形势是储蓄理财产品,这种方式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收益固定、风险较小。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也逐渐的增加,收益也相对增加。证券公司理财产品的类型主要有限定型和非限定型两种,而限定性的理财产品又可以根据经营形式的不同,分为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型两种非限定型的理财产品可以分为FOF型、股票型和混合型几种。这些产品的类型虽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从基本的经营特点上看,都具有投资范围广、收益低、风险小的特点,但是随着我国的证券业的发展,理财产品的收益有所上涨。信托公司的主要理财产品主要集中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方面,信托公司的产品特点是信用度高且收益相对固定。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以及混合型基金,这些基金的共同的特点就是收益随着不同层级的基金形式会发生变化。保险理财的产品主要有投资连接保险、分红险、万能险等形式,不同的险种的收益和风险都是不同的,但是风险和收益都是成正相关的。但是从总体的收益和风险的比值来看,保险相对于以上的金融投资的收益效果要差。(2)金融理财产品期限、费用比较。从理财产品的期限和费用上看,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十二个月,费用的收取主要是提前解除的违约手续费用。而证券公司的理财产品的基本期限是三至二十四个月,费用同银行相比要低。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的基本期限是一至三年,费用的收取仅为管理费用。基金公司的产品期限根据类型的不同有所差异,但是费用的收取形式基本一致,主要有托管费、管理费、认购费以及申购费等形式。保险公司产品的期限较长,一般可以分为十年以上或者终身,最短的也在五年以上,其费用同上述金融理财产品相比也较高。(3)金融理财产品流动性比较。从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上看,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一般来说没有到指定的理财期限时,是不能随意的终止计划的。但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工商银行目前也致力于推出一种更加灵活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同银行理财产品具有相似性,即流动性相对较低,但是转让平台的搭建使得其有所提高。证券公司的产品流动性要高于银行产品和信托产品,但是其具有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的资金的流动是相对不灵活的。基金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好,基本可以实现随时的交易。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由于其比较复杂,而且投资时间较长,所以灵活性就比较差,一般来说终止合同的受损方都是投保人。

三、保险理财产品的独特优势

(1)政策优势。我国的有关机构和部门为了保障和推动保险理财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保险法》就是我国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财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保险以及其职能的一种限定。(2)产品优势。一是保险理财产品有保险保障功能。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商品,对于投保人具有一定意义的经济保障功能,也就是说购买保险产品的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感的购买。通过对保险合同的签订,使得投保人能够对自己的经济理财活动具有一定的信息,同时也是一种预防意外发生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压力的有效措施。二是保险理财产品收益计算方式对投资者有利。单单从保险理财的产品的计算形式上看,投保人所获取的利益要远远的超出其支付的保险费用,当然这是建立在保单发挥作用的前提上的。也就是说其他的理财产品无法根据合同的要求来达到和满足对客户那么高的收益承诺,但是保险理财恰恰的弥补了这一不足。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即计算的方式倾斜于投保人。三是保险理财产品具有规避司法特权。用户的理财产品在特殊的司法权利执行的过程中,有可能被限制,但是保险却可以规避该问题,所以在用户的其他财产和理财产品被依法冻结的时候,保险的保单就可以免于该项规定。这也是其具有保障功能的又一个重要的体现。四是保险理财产品具有融资功能。人寿保险的保单可以作为贷款的一种依据,从而实现更加灵活的资金信用使用。目前,我国对人寿保险的贷款的现金额度的规定为保单的70%~80%左右。五是保险及其理财产品具有避税功能。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地为员工投保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拿出职工工资总额的4%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是完全免税的,如若补缴金额较大的还可获得“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费用的权限;同时由于员工将来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金按税法规定也同样是免税的,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获得资产保全。保险在未来还是规避遗产税的有效工具。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对金融理财与保险理财进行了对比,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保险理财产品除了流动性差之外,有着独有的优势,不论在税收、债权债务方面,还是在抵御风险、收益稳健等方面,都呈现出自身独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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