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条件要求

发布时间:2017-06-21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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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标准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不应标注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标志内容不应与包装物分离。同时,标准还强制性要求,必须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

烟花爆竹零售条件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地点要求

(一)经营场所280米内无以下地点: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城市木屋毗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二)、经营网点不得存在上宅下店、前店后宅的现象;

(三)、零售网点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有居民居住。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需前往公务大楼安监局领取表格,然后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请,具体可联系电话号码。

烟花爆竹零售必须专柜经营

门槛提高手续变简

原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又未能按时换发证照的单位,完善安全条件后,可持相关资料,自行至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即可“一站式”办好手续。

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实施,根据办法,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县(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

“配合办法,我们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浏阳市烟花爆竹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办法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现状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营零售许可门槛大大提高。

“但是,为了推动证照办理,我们进一步简化了办证流程。”该负责人说,为了方便群众换发证照,安监局简化流程,全面告知,原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又未能按时换发证照的单位,完善安全条件后,可持相关资料,自行至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即可“一站式”办好手续,在规定工作日内,重新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有2年。”该负责人介绍,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正在换发中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速至窗口办理

鞭炮烟花必须有证售卖,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精神,浏阳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日常安全监管。目前,浏阳正在组织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持相关资料,速至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

鞭炮烟花必须有证售卖,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精神,浏阳将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日常安全监管。目前,浏阳正在组织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持相关资料,速至市政务中心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办理零售经营许可证。

专柜经营不得“混居”

专柜经营时,必须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他物品混存混放。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据介绍,浏阳原有100多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但是,新的办法实施之后,多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现状条件已经不符合换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必须专柜或专店经营,而且不能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浏阳大部分零售点都是店宅不分,尤其是在集镇上,烟花爆竹零售点往往是混杂销售,没有独立经营。

而办法则要求,烟花爆竹必须专店或专柜经营。专柜经营时,必须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他物品混存混放。

同时,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尤其不能将零售店设置在居民楼内。”该负责人透露,今年,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监管,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已经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排查,重点排查零售点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流向登记两年备查

零售经营者还要建立流向登记台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再过三个月,又将迎来烟花爆竹零售高峰。各零售点要开始采购、储存货物。那么在零售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方面是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另一方面是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等级制度。”该负责人提出,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以及假冒伪劣产品,仅限定销售 C、 D级烟花及C级爆竹;同时,零售经营者还要建立流向登记台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更要注意的是,零售门店内不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该负责人强调,今年,国家安监总局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根据库存,限产、限购。同时办法也明确,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经营行为,明确零售点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经营,自愿签订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和有关烟花爆竹的各项政策法规,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二、严格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六统一”的经营要求,不哄抬物价,不售假制假,不跨地区销售、不非法贩运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

三、严格按照《安全经营手册》进行规范经营,严禁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若有违背后果自负。

四、严格遵守供销社关于零售点设置的各项要求,做到专人、专柜(专店)、一证一点销售。不离点经营,不沿街摆卖,自觉接受安监、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营业场所禁止吸烟,产品必须存放顾客伸手触摸不到的柜内,并规范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向消费者宣传安全燃放常识。

六、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市场监督和打假举报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安监、公安、供销、工商及专营公司的安全检查和打假查处工作。

七、严格遵守和落实危爆品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消防设置齐备,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持证上岗。

八、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涂改、出借、转让。

九、经营期内发生一切安全事故 ,由安全责任承诺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安全经营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安全责任承诺人、镇安监办、镇派出所各执一份。

经营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内容延伸】:

关于在城区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通告

为了做好长寿城区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工作,方便群众,确保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城区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设零售点的区域

(一)加油(气)站100米范围内。

(二)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原长化公司)大营门至东新村方向300米、至关口方向50米范围内;三灵公司、海因斯公司大门口50米范围内。

(三)农贸市场、车站、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50米范围内。

(四)凤岭路林庄游园至向阳路商务局(原粮食局)路口。

二、零售点设置应具备的条件

(一)零售点应当在禁设区域以外设置。

(二)零售点应有临街1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门面,有销售烟花爆竹的专门货柜、货架。

(三)经营、储存场所无火源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无电器线路安全隐患。

(四)销售人员应当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生理缺陷。

三、零售点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零售点必须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年经营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原则上不予许可,连续3年守法经营的可优先。

(二)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须经区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零售点须配备4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1-2具。

(四)零售点须在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安全警示标志。

(五)零售点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风险抵押金由区安监局负责收取,风险抵押金不计息,用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在经营中未发生安全事故者,经营期满如数退还。

(六)零售点须与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瑞庆有限公司签订烟花爆竹供销合同。

(七)烟花爆竹实行专营管理,严格执行“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规定。

(八)零售点在许可销售期满后,尚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原则上由经营户交由区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包装完好的整件烟花爆竹,可由瑞庆公司代为保管或按批发价的70%回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存放烟花爆竹。

四、零售点的申报程序、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1、销售门面、储存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2、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在重庆市长寿区供销合作社领取申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二)申报时间:2011年12月13-14日。

(三)申报地点:重庆市长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黄桷湾)。联系电话:40408054。

五、烟花爆竹配送、销售、燃放要求

(一)配送时间:2012年1月7日至2012年2月6日。

(二)销售时间:2012年1月18日至2012年2月6日。

(三)燃放时间:2012年1月22日(农历除夕)至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的每天上午7:00时至次日凌晨1:00时。

特此通告!

重庆市长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长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一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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