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制宣传日手抄报

发布时间:2017-02-27 14:08

法制教育尤其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作。法制手抄报要怎么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法制宣传日手抄报,希望大家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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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名言

1)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2)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3)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4)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5)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6)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7)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8) 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9)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0)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二、义务教育法

1、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9、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0、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三、法律案例点评

2002年,XX乡一所中学的一个文弱的女学生,无情地将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杀死。手段竟是那样的残忍,杀人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女学生孙平是个自尊心很强的姑娘,因从小不慎落下了残疾后,除了自卑以外,她特别忌讳别人拿她的残疾取乐。初中二年级,同班的男生杨立还偏爱开玩笑,不是逗这个同学几句,就是给那个同学起个外号。他不仅经常拿孙平的残疾取乐,还给孙平起了一个外号,孙平非常气恼。一天中午放学后,孙平背着书包准备回家,刚出校门,突然被一群小学生团团围住。他们拍着手,跳着脚,有节奏的喊着杨立给孙平起的外号。受到侮辱的孙平气得直掉眼泪。她知道又是杨立搞的鬼。从此,孙平对杨立怀恨在心,开始伺机寻找报复杨立的机会。

这天中午,孙平约杨立到村里的小树林里玩,杨立爽快地答应了。他们一起来到小树林的深处,刚才还有说有笑的孙平,脸突然往下一沉指着杨说:“你知道我为什么叫你到这里来吗?”杨立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被早有准备的孙平抱住。随后,孙平突然又从腰间抽出一把水果刀,朝杨立腹部狠狠刺去。杨立在惨叫中跪倒在地,鲜血不断从伤口涌出,杨立用颤抖的声音指着孙平问:“你为什么要杀我,……你竟敢杀人,你要杀死我……”孙平咬牙切齿的说:“我今天就是要来教训你的,让你再给我起外号……”。说着更用力的朝杨立的身上刺下去。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杨立流尽了最后一滴血。结束了他短短的一生。孙平拿一把铁锹,挖了一个坑,一边挖还一边说:“让你给我起外号,让你给我起外号!……”坑挖好了,孙平抬脚狠狠将杨立踢进坑里。将杨立掩埋后,孙平拍拍身上的土,骑着自行车子回家了。

16岁的少女孙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点评:

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然而它却真实地发生了。

身体的残疾本已不幸,更不幸的是心灵的残疾。人生路上难免有挫折和不幸,在不幸目前,更要做一个心灵坚强的人。只有用自尊、自强、自爱的信念来支撑自己的人生,才能真正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经不起人他人的嘲笑就做出傻事,只能说明自己内心的软弱。在面对自己的残疾和他人的嘲笑时,孙平更应该有一颗坚强的心。

而杨立更不应拿他人的身体残疾开玩笑,这是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幽默风趣本是个性的魅力,但必须建立在善意的基础上,否则只是流于粗俗和不文明。

青少年应当学法、守法,在法律的规则内处理相互的关系,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时时处处遵守文明规则,做一个有道德、讲文明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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