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新政沪九条

发布时间:2017-06-18 18:16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相关监管完善措施,上海市推出了最新的沪九条细则相关消息,仅供参考!

上海房产新政“沪九条”内容全文

一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加快住房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

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70%,郊区不低于60%。

三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如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

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产登记环节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规范房产中介行为,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管理。

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加强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涉案房产中介机构,可依法取消相关门店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区域网上签约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六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和运营管理工作,健全分配供应租后管理到期退出等各项机制。

为扩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体受益面,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通过代理经租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支持区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市场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供应。

七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科技企业引进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公寓。

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不少于5%保障性住房政策。

其中,外环以内配建房源一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不得上市转让,只租不售产业类工业用地配套建设租赁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7%提高到不超过15%利用轨道交通场站上盖,配建人才公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向职工出租。

八搞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供应和供后管理确保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2016年继续开展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按照国家和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

为方便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生活,加快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

九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以下旧里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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