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7-03-1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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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直接发聘书显然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因为聘书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不能以聘书来代替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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