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大学军事理论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01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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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学军事理论论文篇一

《坚持加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本制度》

摘 要:我军是党独立缔造的人民武装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护卫者,是为实现党的路线、纲领服务的人民军队。党不仅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对军队实行绝对领导,并把这种基本制度用法律加以确认。目前,已形成以宪法、国防法为基础,军事条令、条例为主的相对完善的军事法制体系,从法制层面肯定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本制度。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的根本制度,是我军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发展的政治基础。通过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法治基础、法制安排分析,指出制度完善方向,旨在从法制层面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关键词: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法治基础;法制安排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049-03

一、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法治基础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原则,是我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党是无产阶级的组织形式的学说与中国革命相结合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确立的;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相结合并在军事斗争实践中不断完善、成熟的马克思主义的建军原则。

(一)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历史基础

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所绝对领导的部队。党委统一、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实现党对我军领导最好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发展健全起来的。大革命的失败是由于当时党没有建立起自己独立的武装力量。之后,我党提出党要进行革命必须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1927年8月1日我党在南昌打响了武装反抗反动派统治的第一枪,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独立领导的武装力量的诞生。为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地位,党在军队中建立了统率起义的前敌委员会,并在军队初步设立党组织。秋收起义后部队进行战略转移时,毛泽东对部队进行了建军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三湾改编”:把起义留下的部队进行改编;在军队各级中设立党组织和代表制度;党支部建在连上,班、排设立小组,连以上设党代表,营、团建立党委;在连以上建立各级士兵委员会,实行民主制度,在政治上官兵平等[1]。三湾改编从组织上确立了党对军队的领导,是无产阶级领导新型人民军队的重要实践。

1929年12月为解决建党、建军的一系列问题,党在福建古田召开了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古田会议),通过了指导红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古田会议决议》。《决议》明确规定了红军的性质、宗旨和任务,阐明了军队与党的关系;指出军队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必须全心全意地为着党的纲领、路线和政策而奋斗。古田决议作为红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回答了如何建设一支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型人民军队的问题,从理论上阐明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原则,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确定了党领导军队的一些基本制度和措施。这些原则不但在红四军中得到贯彻,而且在其他各部分红军中也逐步得到实行。至此,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确立,并建立了新型的军事领导制度。

(二)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逻辑基础

近年来,西方大肆宣传“军队国家化”,并企图以此为借口阻碍我国独立自由发展的道路。“军队国家化”从根本上否定军队从属于政党的属性,大肆宣传军队应该超党超政治,只能由国家掌握与指挥。这是政治蛊惑,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现在政治文明已经发展到政党政治阶段,执政党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在政党政治的基础上,军队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与政党发生密切关系,军队必然受执政党的掌控,也必须为其服务。

军队自产生以来,就紧紧与国家政权联系在一起,是国家政权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国家化”的论者,以混淆“军队是国家的”和“军队国家化”的概念来蛊惑人心,扰乱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秩序,妄图分裂党与军队的关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军队表面上由政府掌握,其实质是由资产阶级不同财团利益的政党轮流掌控。江泽民在《接见广西军区和四十一集团军领导同志时的讲话》中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与西方军队的根本区别,就是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之下,真正是人民的子弟兵,是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不论过去推翻三座大山,还是搞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我们这支部队,都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1990年11月24日)胡锦涛同志在2004年9月20日军委扩大会议上指出:“要继续强化全军部队的军魂意识,切实打牢全军官兵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思想基础,坚决抵制‘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的影响。”军队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从属于执政者的政治属性。政党政治的条件下,执政党成为国家政权与军队的掌控者。从历史经验上看,执政党能否有效地掌控军队,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家、民族的兴衰。“军队国家化”主张军队脱离政党领导而成为纯粹的国家军队这一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是利用政党政治制度的诡辩论。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作为我军的根本原则,是党的革命家根据我国现实国情,经过实践考验的真理。革命年代需要坚持,和平年代更要坚持。新中国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把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作为我军的根本原则是我军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立于不败之地的保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

二、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法制安排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最根本的表现是军队的领导权与指挥权由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掌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序言部分写道:“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的确认与肯定。同时,《国防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进行活动。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国防法等基本法为基础,军队部门法、军队党内法规等单行法规的军事法制体系,从法律制度上肯定和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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