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保护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文本"中。当时,外国商标所有人因故未在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其商标,该商标只能被视为未注册商标,很难在该国获得商标权保护。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适用对象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为保护未注册商标而生的,其可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已成为较有影响力的观点,许多学者从国际条约、国内法律等角度论证了其合法性,并且有司法判例支持。接下来的问题是,可纳入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未注册商标的范围有多大?
从种类上说,根据是否注册,可以将未注册商标分为4类: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已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曾经注册但是已经丧失商标权效力的商标,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以外的未注册部分。第二、三种与本文论点关系不大,在此不赘述。至于第一类,一个在外国已注册的商标,在产品进入本国销售时,尚未申请商标注册,在本国就属于第一类情形中的未注册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就是为解决此类情况而设计的。理解第4类则应以注册商标为参照物。《商标法》第51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为限。那么,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应属于注册商标的未注册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在未注册部分的商标,应视为未注册商标。由于此类意义上的未注册商标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为避免同一主体的同一商标同时被称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而产生混淆和矛盾,本文采用"注册商标的未注册部分"来表达这一概念。
从外延上说,在我国,只要不违反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任何能够将商品、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不享有商标权的时候,这些标志属于未注册商标。
美国司法界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作为商标,而在我国仅限于可视性标志。可见,所有未注册商标被不正当复制、模仿、翻译时,都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适格对象。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涉及的是具有多大公众知晓度的商标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获得保护,即驰名商标的具体含义。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在中国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84年8月《关于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请示报告》所附的中文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其译自well-known mark。《巴黎公约》采用well-known mark而不是famous mark,意在表达具有不同知晓度的商标。well-known有3层含义:多数人熟知、熟知、著名,分别表达不同的知名度,以覆盖各种知晓程度的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继承了这一观点。《联合建议》第2条(1)(b)规定,主管机关在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并在《解释性说明》第2.3条指出,对于某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没有为拟使用的方法或将获得的定量结果确定任何基准。《联合建议》采用degree这个表示范围的词,表明商标知晓度是范围,不可以固定其标准。
《联合建议》第2条(2)(b)、第4条(1)(c)将degree划分为be well known by the public at large、well known、known以及特殊情况下的not well known or known,认为某商标至少为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或者只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如仅要求在给予保护的国家以外驰名的情况下,某商标即使不为国内任何相关公众所知,都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当某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淡化其区别性特征或被不正当地对其区别性特征加以利用时,该商标将获得包括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全面禁止权,但其理由是该驰名商标必须为全体公众所熟知。
可见,驰名商标是覆盖不同知晓程度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
美国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区分为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美国对一般商标按照混淆原则进行保护,实际履行着《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义务。对于驰名商标,美国通过《反商标淡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不区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一律按照淡化原则进行保护。在美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门槛很高,《商标淡化修正法案》(简称TDRA)新增加的43(C)(2)(a)明确规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看其是否被广大美国的消费公众所广泛认可,以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TDRA的起草者解释,广泛认可、广大消费公众等法律用语直接否定了利基声誉(Niche Market Fame),即否定一定的相关公众知晓度在寻求反淡化保护中的运用。
日本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区分为知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有关防止混淆的规定采用"广为人知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第2款有关淡化理论的规定采用"著名的商业标志"的措辞。知名商标只限于在相关的消费者中知晓,而著名商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周知,即在不特定的众多交易者、需求者之间周知。可见著名商标是知名度高于知名商标的商标。
法国、德国、西班牙、挪威、丹麦、韩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在其相应的法律中对声誉更高的商标进行扩大保护。
(三)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的区别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第100号决议的最大价值在于将《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意义上的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与高信誉商标(a mark with a high reputation)进行了区别。决议将驰名商标定义为"被有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当部分所知晓的商标",同时提出高信誉商标的概念。决议认为,高信誉商标已不仅仅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都具有的区别力,更重要的是具有一般商标包括驰名商标所不具有的吸引力,其声誉已具有一种超出区别商品或服务传统功能的价值,对它的保护应及于任何商品或服务。
由此可以十分明确国际公约对《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意义上的驰名商标的态度,包括但不限于高信誉商标。之所以不能将驰名商标片面理解为享有高声誉的商标,是因为它的范围十分广泛。董葆霖先生认为,驰名商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个具有一定驰名的商标的称谓。驰名商标的概念应该像是一个"松紧带",它对具备初级的驰名度、中级的驰名度和高级甚至最高的驰名度商标,都可以提供保护。商标具有多大公众知晓度,就应享有多大范围的保护。
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作出了可具操作性的严格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八、九、十条规定中。如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大量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第九条则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或能引起公众误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此外,第十二条又特别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系欺骗公众之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又明确表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其他人不得登记与驰名商标相同与企业名称,即使企业名称是驰名商标认定之前登记的也同 样属于侵权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消。上述规定表明,即使从国际标准衡量,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也是非常突出的,反映出中国在加入WTO进程中对于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然而,由于当前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管理当局似乎更注重也更强调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国外驰名商标在国内的屡被仿冒,已演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国际问题。事实上,国外驰名商标依上述规定获得的保护可能与保护力度,不仅要大大高于国内普通商标,甚至也远高于国内驰名商标,管理当局心态的倾向性由此可见一斑。管理规定的异常严格不过是这种时代酿就的复杂心态的具体体现,并从另外一个角度产生出新的问题,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如此力度的保护客观上为某些国外知名企业的非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应提供了相当程度的制度便利,将其称为对驰名商标保护效应的搭便车现象。
驰名商标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
一般而言,“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一些产品,如鄂尔多斯牌羊绒衫等既是中国名牌产品,又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这两种荣誉在彼此认定过程中也具有互相的参考价值。
但是,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在很多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2、二者的内涵不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内涵是商标,而名牌产品的内涵是具体产品。
3、二者的对象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我国企业的产品,不受理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的申请。
4、二者的评价机制不同。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新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变成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驰名商标批量评定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凡不在当年评价目录内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
5、二者的认定条件不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为: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使用范围的相关材料;关于该商标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该商标在中国或其他国家或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既往记录材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范围等有关材料。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重点为:实物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产品所执行标准水平;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和顾客满意程度等指标必须在全行业中位居前列。
6、二者的认定的后果不同。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商标局进行仲裁。按《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的规定,离开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该企业没有任何意义。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定则主要是为授予企业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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