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警察叔叔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5-13 12:32

警察默默地来得到自己的岗位上,全神贯注的为人民服务。警察在岗位上绽放出最绚丽的一面,值得我们尊敬。下面小编整理了给警察叔叔的一封信,欢迎大家阅读。

给警察叔叔的一封信篇一

尊敬的警察叔叔:

您们好!

我是南靖县高新园区中心小学的一名学生,今年我们搬进了新学校,学校环境整洁、美丽。我们每天在这儿快活地学习,快乐地生活,非常庆幸。可是却有一件事每天困扰着我和同学们——那就是最令家人牵挂的上下学路上的交通安全。

我们每天上、下学都必须经过319国道。每当这个时候,路上车辆特别多,大小汽车、摩托车川流不息,也正是工人上班、下班时间,工人叔叔、阿姨有驾驶摩托车的,骑自行车的,走路的,他们也很多要横穿公路。整条公路拥挤不堪,简直成了热闹的市场。虽然来往汽车到路口都放慢速度,而且不停地鸣喇叭,但是穿过公路的人们眼睛只盯着前边的车辆,左顾右盼,只要有空隙就穿插过去,可恨的是有一些年轻人故意开着摩托车飞快行驶,有时也见到汽车根本没减速,横冲直撞,真是险象环生。爷爷每次载着我过公路都特别小心,经常要在路边停留几分钟,一直等到车辆的间隔长一点才匆匆赶过,有时会被突然驶过的车吓一跳,唉,每一次过公路都既焦急又提心吊胆的。

记得上学期,就有一辆马戏团的车在这个路口发生了车祸,原因是为了躲避一辆摩托车而紧急刹车,结果车翻了,当场摔死了一人,重伤好几人,好可怕哦!我妈妈的一个工友也是在下班路上被车撞死了。听说每年在319国道的靖城路段都会发生几起交通事故。

警察叔叔,我真心希望在我们上学的路口有您来保驾护航,有红、绿灯,好让车辆、行人有秩序通过,也可以像我们学校外边那样设置那种缓冲带啊。要是在这里建一座天桥就更好了,我们过公路既不用担惊受怕,也节省了时间。

最后我代表高新园区中心小学的同学们祝您们身体健康!合家欢乐!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高新园区中心小学 四年1班 王怡宁

4月25日

给警察叔叔的一封信篇二

亲爱的交警叔叔:

您好,您辛苦了,尤其在盯着烈日或者寒风暴雨下工作,不容易啊,我致以您崇高的敬意。

敬意归敬意,当你看到这封信的时候,很不幸,我被您在高速路上拦下了,然后你巴拉巴拉和我说了一大堆摩托车不可以上高速的规定,我认真的听了一回,接受了一回法制教育,在你没下罚单前,我请求给予我申辩的权利,申辩权利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的规定:除了上述规定的车辆以外,只要设计时速超过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都可以进入高速,摩托车是机动车,部分摩托车设计时速超过70公里(按照正常理解,超过125CC排量的摩托车设计时速都超过70公里),是可以进入高速公路。该条也没有明确摩托车不给上高速,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原则,此条规定,即允许摩托车上高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的规定,可以简单归纳为:摩托车是可以上高速的,单人单骑靠右走,且时速不超过80公里。

好了,说到这警察叔叔您一定再说,我们地方上有规定,摩托车是不可以上高速的,我们执行的是地方上的规定,好吧,敬爱的警察叔叔,我理解您作为地方上的警察首先得执行地方上的规定,但是我们也知道,地方上的规定也属于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个我不用普法了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您们地方上的关于摩托车不给上高速的规定已经违反了或者抵触了上位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关于摩托车不给上高速的规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了,您们需要改变或者撤销。

尊敬的警察叔叔,话说了这么多,您也累了吧,其实我也不想上高速,假设您们能把坑坑洼洼的国道、省道修好,把断掉的路再接回,我肯定不上高速,在国道和省道能体验风土人情,能看风景,能拍照,能随时停车休息,能泡美眉,何乐而不为,我们犯不着跟大车抢道,希望您理解我们的难处,谢谢。

最后,本着和谐维护稳定的局面和您执勤的难处,我们也不为难您了,我懂的,在下个路口我会下高速的,感谢您辛勤的工作和并没有处罚我。

XXX

XXXX.X.X

给警察叔叔的一封信篇三

尊敬的警察叔叔:

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和我的小伙伴一行三人在南片区阳光大草坪旁的拱形桥被抢,当时的情况是我们走到有拱形桥处个人跑过来搂着我小伙伴的脖子,我们以为是熟人没想到转过头来发现我小伙伴脖子上有一把刀,而且我们的身后也有两个从犯;

当时我们很顺从的把身上的零钱都交了,抢劫的显然也不想伤人拿了钱转身三个人就跑了,我和我的小伙伴受到惊吓想着也就一些零钱也就准备离开南片区,去大草坪骑车时赫然发现那三个人还在附近逗留害怕他们再盯上其他人于是我们打电话报了警,由于没啥经验报了警之后我们就离开了,也没有做什么笔录而后我们由于读书也就离开了罗平。

后来罗平的警察叔叔通过电话找到了报案的我,向我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并且在接下来的这一个半月中给我发了好几次他们办案抓到的有嫌疑的人给我指认。

就在今天10月19号我接到了罗平警察叔叔的电话,他告诉我当初犯案的三个人已经抓到了并且也指认了现场,只是由于我们当初报案没做笔录,所以如果我方便他们会来昆明找我补一下笔录。

案件到此就结束了,我和我的小伙伴非常感谢警察叔叔对这个案件的劳心劳力,当初我们本以为抢劫金额小也就报个案,但是警察叔叔的努力让南片区的阳光下不再有犯罪,保护着我们这些公民,无以回报,遂写一封感谢信。

特此感谢!

被你感动的人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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