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单位可强制员工加班?
发布时间:2017-03-14 18:00
《劳动法》规定了可以强制加班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人保局指出四种法定情形。
上述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
(二)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三)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加班需与劳动者协商才可,并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劳动者也可依法拒绝。
上海市人保局还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经与员工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拒绝加班的,不能作为违纪处理,更不能以此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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