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导语:民事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正、教育、高效”的原则,把握住“六宜六不宜”,即宜缓不易急、宜分不易聚、易宽不易严、易疏不宜堵、易和不易激、易解不宜结。
解决民事冲突的五种方式
一、在我国,解决民事冲突的方式有下列五种:
1、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
2、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
3、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当事人是民事冲突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4、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冲突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作出严格的规定。
5、仲裁委员会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冲突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冲突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以上五种调整民事冲突的机制,在现实生活中均具有重要的作用。到底选择何种机制解决民事冲突,其主动权在当事人手中。
二、民事冲突的特点:
1、民事冲突内容的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冲突,从质上说尚未激化为刑事犯罪,从度上说并非是无益之争而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这种权利义务之争可以高度概括为财产权利义务之争和人身权利义务之争。
2、民事冲突的可处分性。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主体对内容的可处分性。基于不同的理由,主体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让度权利。
3、民事冲突的可处理性。既然是民事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义务之争,主体又享有处分的权能,因此,任何民事冲突都可以采用和平的方法处置,实践证明它们是可以平息和解决的。
4、民事冲突主体的平等性。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是法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也无论是中、外公民或是中、外法人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主体始终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相互之间不存在命令服从上下隶属关系,在法律法规面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
公安民事纠纷调解“七妙招”
第一招,暂时分离法。民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大都在气头上,火气较大,语言、行为常常过激,如果处理方法不当,就会产生不良后果。暂时分离法,就是将纠纷的双方暂时分开,由“面对面”变“背对背”,分别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实践证明,暂时分离可起到“降温、熄火”的作用,可以起到稳定情绪的作用,可使当事人双方逐渐趋于理智,为矛盾纠纷的调处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招,耐心倾听法。作为调解者,决不可靠经验、凭想象来处理纠纷案件,决不可对纠纷当事人讽刺、挖苦、训斥、侮辱。称呼当事人时,尽量避免一些使人反感、忌讳、粗俗的话语。比如,“老头”、“老太婆”、“小姐”、“醉鬼”、“胖子”、“黄毛”等等。不知道当事人姓名时,要多使用一些人们愿听的,一些自然、通俗、亲切的称呼。比如,“老哥”、“小伙子”、“伙计”、“大姐”、“小妹妹”、“师傅”、“先生”等等。作为纠纷的调解者,能说会道固然重要,但善于聆听当事人双方的倾诉更为重要。我觉得,作为调解者不要妄下结论,不要过多插话,一定要给当事人倾诉的机会,要静下心来耐心倾听,让当事人把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诉求、意见等全部说出来。往往当他们把肚子里的话说完后,才有卸掉了“包袱”的感觉,才会感到轻松和心情顺畅。此时,调解者才能全面客观地掌握情况,找准调解点,并顺利开展调解工作,因此“听”比“说”更重要,耐心倾听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招,自我找错法。民事纠纷的双方往往在叙说事件原因时,大都指责对方过错的地方多,从自身找问题的少,有的甚至歪曲事实、无中生有。由于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取证又十分困难,经常出现是非曲直不明、责任难于分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解人要想公平地解决纠纷确实非常困难,而且如果调解不好,势必会引起当事人上访告状,甚至造成案件升级,或使案件出现民转刑的情况,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这种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不妨试一下“自我找错法”,就是引导当事人自我反省、自我剖析,从自身找过错,可能会很快打破僵局。在当事人自我找错的过程中,头脑会慢慢地冷静下来,明白“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道理,这时调解人再趁热打铁进行调解,往往会出现“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第四招,夸奖鼓励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者要以夸奖鼓励为主,以批评教育为辅。严格执法不等于简单粗暴,热情服务不等于没有原则。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愿意听顺耳的言语,不愿听逆耳的话语;愿意听表扬,不愿意挨批评;愿意受夸奖,不愿遭指责。调解人就是要扬长避短,注意发现纠纷当事人的优点和长处,将其“闪光点”充分褒奖渲染,使他自己都不好意思再跟对方较劲了。这样,也就达到了调解的目的。比如,可以这样夸对方,“一看就知道你是一个胸怀宽广的人”、“一看你就是一个有气质的人”、“你在单位应该是一个领导”、“我看你是一个大度的人” “一看你就是一个心地善良的人”等等。调解人再适时使用一些诙谐幽默的言语,将尴尬、紧张的气氛连说带笑地消解掉,把调解工作带入轻松的环境里,许多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在调解中我们还要懂得,过分的严厉会造成恐惧、过分的温和会有失威严,我们不能严酷得让人反感,也不能温和得使人胆大妄为,宽严相济才能赢得人心。
第五招,制造台阶法。调解民事纠纷时,常常会遇到当事人互不让步,争得面红耳赤,双方谁也不服软,有时甚至连当事人自己都无退路了。制造台阶法,就是调解人要不断地制造“台阶”给纠纷当事人双方,保留他们的“脸面”,给他们尊严,满足其自尊心和虚荣心,缓和局面,营造对话场景。越是在看着调解无望的时候,往往一个“台阶”就会出现转机,形势就会往好的方向发展,只要一方让步纠纷就会顺利解决。比如,调解人可以这样说,“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方法不妥”,“你做的没大错,就是太急了”,“本来你是有理的,可你采用了违法的手段也就没理了”,“大家都退一步就会海阔天空”,“你到法院起诉要交起诉费,判决的结果不见得比我们调解的效果好”,“看在某人(说情人、单位领导、好友)的面上,让一步吧”等等。一定要讲明道理,让他们明白退一步是为了更好地和解。
第六招,相互补台法。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的其他成员要适时跟进,不能空台。有唱白脸的、有唱红脸的,才能充分发挥每个调解人的作用,相互补台、互相搭台,“戏”唱得才有韵味、才会出彩。调解成员要以己之长补他人之短,在他人词穷之时及时“出手”,在纠纷当事人犹豫彷徨之时因势利导、循序善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润物细无声中使矛盾化解。
第七招,温暖送别法。当民事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有效化解时,调解人不要忘记说一声:“感谢你们对我工作的支持,谢谢!”。当事人听过后,心里一定舒服,反而会说:“我们给你添麻烦了,应该感谢的是你。”即便纠纷调解不成,也要说“你们再考虑考虑,随时可以找我,我尽力帮你们”、“通过这件事,我们认识了,以后就是朋友了,有什么事需要帮忙的,尽管来找我”、“你走好”等等。即使纠纷没能解决仍在生气的当事人,此时也会因调解人一声温暖送别的话语而舒心。一句暖心的语言、一个友善的举动,往往能弥补调解人能力的不足,减少纠纷当事人不必要的上访行为,赢得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关案例】:
社区居委会怎样搞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社区民事纠纷是社区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事,而且涉及到整个社区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做好社区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应当从居委会全体人员,自身工作方法等方面加以把握。具体说:
建立一个能吃苦,乐于奉献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
这个调解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应由居委会正、副主任亲自担任。小组成员由居委会干部、各楼栋长、居民代表组成。小组成员要有“铜头”、“铁嘴”、“飞毛腿”的硬功夫。“铜头”就是受得气,挨得骂、吃得亏;“铁嘴”就是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飞毛腿”就是多跑路、多爬楼,常常走街串户,对自己分管楼栋里住户家庭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矛盾及时解决。
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自身素质。
要做一名称职的调解员,自身的道德修养是关键,不能正己焉能正人。但是光有道德修养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只有这样,遇到民事纠纷才能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
用“五心”来保证调解工作的成功率。
“五心”是指爱心、诚心、恒心、耐心、细心。在调解纠纷时,对矛盾双方要用爱心去理解他们,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诚心诚意地帮助他们解决纠纷。任何纠纷都不可能三言两语就解决问题,我们要有解决问题的恒心和耐心,不厌其烦的反复进行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辅之以法。细心就是调解员对自己所管的楼栋住户的了解要仔细,最好把纠纷消灭在萌芽阶段。
四、依靠民政、公安等部门,搞好调解工作。
要搞好调解工作,光靠调解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必须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干警、司法、民政等部门,实行“联合作业”。
五、调解要讲求方法和艺术。
调解方法一般有:会议调解、走访沟通式调解、感化式调解。具体采取哪种方法进行调解,这就要掌握调解的艺术,因情况而定。在调解艺术上,一要掌握好火候,只要双方大致合适就行了,剩下的让其自己磨合。二要正确对待小节。许多矛盾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节”而引起,只要不影响大局,不要事事插手,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时“视而不见”也是一种处事艺术,但自己心里一定要有一杆秤,不是不管,而是管的恰当。三是事杂时要抓典型、抓重点,解决一个教育一片。四是事急不盲动,要摸清情况,分清性质,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五是事难不怕,讲职责,义无反顾;讲品质,身先士卒;讲精神,敢碰硬。
三不出:小事纠纷不出社区,大事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不出县。
三防止:防民事转刑事,防重大群众性,防赴京上访。
三下降:民转刑,越级上访,涉法、涉诉案件。
四落实:领导、人员、经费、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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