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编制管理规定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大学制定了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大学编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如下
、定编的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科学定编,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以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定编的基本原则
(一)法制化原则。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确定编制,使学校编制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统筹规划,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确定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教育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定编,促进发展。
(三)精简高效,按需定编的原则。要求定编程序规范化、方法定量化,对工作任务科学论证,周密分析,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定编,充分体现精简、高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四)总量控制,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紧缩非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充分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的需要,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人才支持。对有特殊作用的关键技术岗位或学科建设与发展中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学年确定一次编制,保证各单位能及时有效地适应工作任务变化的需要,优化配置教师结构。
三、定编的依据
(一)《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
(二)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
(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第四稿,2006年)。
(四)《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号文件)。
(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党〔2000〕2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四、编制核定
(一)编制的分类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的要求,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专任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专职科研编制四类。
1.专任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含学校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从事实验技术、学生实习指导、情报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编制。
3.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人员编制。
4.专职科研编制:指学校承担重要科学研究任务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以及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所配置的人员编制。
5.其他人员:主要指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以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为主的工勤人员。
(二)核定编制的标准
1.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计算学校标准生数。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第四稿,2006年)要求,我院生师比控制在18:1左右。
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专任教师总数(其中聘请校外教师数按1/2折算成专任教师数)
3.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要求:教学、科研人员与教学辅助人员占学校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其他人员不得超过学校人员总数的20%。为加强和充实教学和科研一线,适应我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需要,各类人员编制按如下标准控制:
(1)教学科研编制:控制在学校人员编制的60%以上。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人员编制的20%以内。
(3)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人员编制的20%以内。
(三)编制的核定程序与核定部门
人员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核定,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
1.相应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定编原则、编制标准、学年度标准学生数和学校在学年内需完成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提出学校下一学年各类人员定编方案。具体如下:
(1)教学科研编制:教学科研编制由教务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设立科研处后,专职科研编制由科研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编制:由学生工作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
(3)管理人员编制:由综合办公室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
(4)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由条件装备处制定编制核定办法,并提出学年度定编方案。
2.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学校各单位学年度编制,并提出全校人员编制增减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3.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学校学年度编制方案,并统一下达实施。
五、编制的管理
(一)编制核定工作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各类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并进行宏观管理。在下一学年度教育规模确定后,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学年用人计划,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编制方案。用人计划根据年度招生数、机构增减、专业设置变化、教学科研任务情况等进行调整。学校编制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具体负责学校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校控制编制总量,各单位必须把学校核定的各类编制,根据学科发展和工作需要进行分解,并以此作为人员聘任和调配的重要依据。各类编制原则上不能混用。
(三)学校各单位在聘用人员时应综合考虑教职工职称、学历、年龄、性别和学缘等结构,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形成人才梯队,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四)建立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对各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逐步实行预算制度,由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育教学等各工作需要,自觉控制聘用人员数量,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
(五)学校后勤产业的实体及人员,与学校教育教学编制分离,不占用学校教育教学编制,由企业按《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用人员和负责工资福利支出。
六、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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