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3-02 13:34

失业后在创业也是很不错的就业方向,失业人员做创业能够享受的创业优惠政策是指什么呢?小编为你带来了“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可享受政策之创业补贴

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个体,注册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后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 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3、 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标准和期限: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市南区户籍的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两年,从补贴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提供: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

5、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之失业人员创业篇

一、鼓励企业安置失业人员

1.政策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自2015年5月1日起,调整为“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 证》并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2. 适用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将失业登记一年时限调整为半年。请同步调整政策内容及政策依据。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二、鼓励企业安置退役士兵

1.政策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2.适用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里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3.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9号)

三、鼓励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1.政策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适用对象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执行期限

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四、鼓励企业安置随军家属

1.政策内容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适用对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3.执行期限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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