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22 15:11

导语: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那么,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如何规定,你是否都清楚了解呢?欢迎大家前来借鉴查看相关的内容范文,文章仅供大家的参考!什么是证券印花税?简单点来说,就是卖出股票的时候才征收印花税,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如何规定

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如何规定

2017年1月1日起,印花税有新的规定啦

一、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应该如实的提供和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相关的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与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的、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里、领受的情况。

其中《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以及应纳税凭证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的时候,就是发生纳税义务,应该依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的税额,购买并一次性帖足印花税票。

四、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就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

五、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以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之内不得改变。

六、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那么您一定想知道:年底了!纳税人必需牢记的八大税务常识)

七、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八、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登记簿》复印件;(3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多贴印花税票的,不能申请退税或者是抵用。

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规定:

计算方法

如果买入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要缴纳印花税:(1000*10)*0.003=30元

如果你卖出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要缴纳印花税:(1000*10)*0.003=30元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世今生

2015年的最后一天,国务院下发通知称,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下面就和大家聊聊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前世今生。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种,起源于荷兰。

1624年,荷兰政府面临经济危机,统治者摩里斯打算增税扶危解困,但又怕招致民怨沸腾。有人想出高招:生活中人们常使用契约等单据,如果对此征税,税源广大。而且,人们有这样的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有政府盖的印,才是合法凭证。荷兰政府在试探了民意后,确立了这项税收。由于缴税时是在凭证上用滚筒推出“印花”戳记以示完税,因此被称“印花税”。

此税一出,欧美各国竞相效法,印花税被欧美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税。

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是1990年设立的。1990年上半年,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尚未创设成立,缺乏控制和监管的场外证券交易活动却日益活跃。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但当时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个税目的最初出发点却绝非仅仅为了财政收入,而更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了调控初创伊始的证券市场上所出现的“过热的投机行为”。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同时,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财政收入职能也很明显。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证券印花税分成比例的安排,因为深圳开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时,我国税法中有关印花税的法规只有1988年国务院(而非立法机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而其中并无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一税目。

而对于印花税来说,根据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一开始印花税是中央和地方分享税,按对半分成。不过仅仅过了两个月,在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中重新规定,“‘印花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此项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由此可见,印花税在1988年10月1日实施起到年底,短暂执行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半分成外,从1989年至今一直属于地方税种。

1993年12月15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式将“证券交易税”定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并明确“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尽管因为种种原因,证券交易税的设置最终没有实现,有关工商税制的改革也一直延宕搁置,但(证券交易)印花税却从此开始按照《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从1994年起变更执行地方和中央各50%的分配比例,一直到1996年底。并从此以后一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当作证券交易税在使用,并使它实际成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

1996年12月16日颁布、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各50%,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1月28日相应地对上海和深圳下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国税发(1997)14号”文。

4个月后,国务院在1997年5月9日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将印花税税率从3‰调整到5‰,并要求将“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于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这个精神,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调整税率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分享比例,中央88%,地方为12%。”

1998年6月11日,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中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4‰。并要求“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之后在2000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现行的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其中,2000年的分享比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沪深交易所最新数据,2015年沪市累计股票成交金额达到132.56万亿,深市成交122.5万亿。按照现行印花税1‰单边征收的规定,沪深两市去年印花税总额超过2500亿。

专家认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改为中央税,意味着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划分工作正式启幕。而财税改革重头戏——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也或将于2016年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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