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_柳州2017养老保险政策
2017年的柳州,有不少人在关注着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柳州补缴养老保险是有哪些政策内容呢?柳州补缴养老保险应该怎么做?柳州补交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2017柳州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据了解,柳州市符合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的补缴人员有三类。
第一类人员:已按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办理了超龄参保手续且已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往后继续补缴养老保险费,截止至其2008年办理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重新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新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参与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重新核算待遇之前发生的退休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不结算,不补发。
第二类人员:已按桂劳社发〔2007〕248号文件办理了超龄参保手续,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往前从柳州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柳州市1987年1月起建立)之月或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一次性补缴至其已开始缴费年月,续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止。同时到本人居住地所属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
第三类人员:符合桂劳社发〔2007〕248号和桂劳社发[2009]13号文件,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柳州市户籍人员,无论有无视同缴费年限(指原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并办有正式招工手续的,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按广西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最早可以从1987年1月或从其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止。同时到本人居住地所属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
为了避免参保人员“扎堆现象,市社保所建议,目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尽快来办理参保补缴手续,早补缴,早享受;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不必急于办理,可等到几个月后或2010年12月31日前,待大部分人员补缴手续办完后再办理,以免排队拥挤;为了确保安全,参保缴费请避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建议持银行卡刷卡缴费(所有银行的银联卡都可以)。
2017年柳州市养老金改革政策细则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国务院部署,今年养老金调整政策是先由各省、自治区制定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通过后各地市再按调整实施方案统一进行调整。养老金的发放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全区各地市政府部门是没有权利制定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必须按自治区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据了解,从2005年开始到2017年,企业退休养老金已经连续11年进行了调整,通过这11年连续调整,计算机系统里的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相对比较准确和完善。目前,社保局已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只要自治区人社厅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一出台,调整的养老金将很快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所以请广大离企业离退休人员理解。
另外,需提醒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文件精神,今年养老金的调整总体平均水平是上调6.5%,而不是说企业离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6.5%的比例调整,更不是简单地对每个企业离退休人员都按6.5%增加养老金。
2017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最近,《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柳政办〔2016〕105号)正式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这个时候也是在标志着柳州市正式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根据工作安排,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分步推进的方式进行,首先是在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其次是在各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最后是在城区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中金网9月6日
本次下发的“方案”中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离休人员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原规定发给离休费,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相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与企业一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工作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缴费,并全部记为每个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在本次下发的“方案”中,为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后不同阶段的人群,柳州市社保局将参保人员分为三种类型:“老人”: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中人”: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新人”: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老人”纳入参保范围后其待遇标准不变,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包括:退休时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及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项目。“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是基本养老金与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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