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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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1
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研究
一、律师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三、律师社会责任实现的若干措施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思之.我们律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017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篇2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与提升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指导思想,他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要实现中国梦,必然对依法治国、强化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并在《决定》中提出六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任务之一。可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已是至关重要。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它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新形势下,面对诸多复杂环境和变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都不断的涌现出来,这就使人们普遍把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于司法机关,这既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一大进步,同时又是司法魅力的体现。然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司法公信力不高,这给我国的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
涉诉信访是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息诉服判,认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继而向党委、人大、纪检、政府、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等部门上诉的行为。近年来,涉诉信访总量较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治不健全、社会文化传统、公民思维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涉诉信访导致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丧失,造成了司法公信力不高。
2、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
当前,司法机关内部依然存在一些“四风”问题,一些案件存在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拖延,办案效率低下。这极易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不信任,对法律失去耐心和信心。一些法官忽视职业道德,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在整个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些案例,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很容易引发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质疑,对司法公信力也就造成极大的破坏。
3、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满意度不高
法院的判决是法院对诉讼事件的权威性判断。然而,一些败诉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执行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说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满意度不高,也说明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不尊重、不认可。这种心理一旦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存在,社会上就会形成一股不信任法律、不信任司法机关的风气,司法公信力就会受到影响。
三、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是重中之重。而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对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很大影响,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但由于封建思想的长期影响,“权大于法”的理念已经根深蒂固。时至今日,社会上存在着“遇事找官”这样的坏风气。这往往就会造成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将胜诉的希望寄托于领导人而不是正常的法律程序上,忽视司法裁判的权威,而靠个别的领导人来解决问题,那就无异于古代的“人治”社会了。而在古代,也不乏因残暴的“人治”走向亡国末路的君主。历史证明,人治和专制是不合理的,我们要做到“遇事找法”,如此,法治国家建设才能步入正轨。
2、社会氛围的影响
(1)冤假错案的影响。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冤假错案加速纠正,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内蒙古呼格吉勒图的沉冤昭雪将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推向高潮。同样,念斌、聂树斌、张氏叔侄等都是冤案的受害人,这些冤案的造成都是由于司法的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和错误判决。冤假错案在很大程度上使公众对司法公正、法律权威产生了质疑,那么司法公信力必然也就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法治中国建设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提升将是一大进步。
(2)法制宣传不到位。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传统强调以“和”为贵,这在潜意识上使人们对“司法”产生排斥心理。再加上一些古装电视剧、讽刺小说的影响,使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把古代衙门的官官相护、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不良现象与现实的司法进程联系起来,在潜意识上很难相信司法公正、法律权威。一些败诉方的群众由于拿不出有利证据,加上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便认为是司法不公。在这种情况下,普法工作就显得异常重要了。可以说,普法工作的力度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度。
(3)整个社会诚信缺失的影响。诚信是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行为规范和伦理基础,它有助于人们身心的和谐,进而促进家庭的和谐,乃至社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矛盾加剧,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出现了许多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
例如网络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等,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造成了人们对社会的不信任乃至司法的不信任。法治社会,法律首先要被人民群众信仰。司法公信力就来源于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只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政府因素的影响
习总书记讲,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表率。要建成法治政府,最根本的就是政府不能违法,同时还要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政府官员,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然而,一些案件存在着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这破坏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规定。同时,一些基层法院受政府干涉较多,也对司法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4、个人因素的影响
(1)公民法治理念的缺乏。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社会上之所以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人法治理念的缺乏。因此,每一个公民都要对法律心生敬畏,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治理念,培养自身的法治习惯。
这对实施依法治国的方针具有重大意义。
(2)司法过程中存在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的缺失。司法良知,就是在司法领域对善与恶、对与错的判断,它主要体现的是法官的职业良知。意大利法学家克拉玛德雷指出,“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的法律”.一个法官的专业水平固然重要,但有没有司法良知却直接决定了司法的公正。然而,一些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纪观念,违背法官职业道德,甚至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陷入了司法腐败、违法犯罪的深渊。同样,在司法过程中一些律师也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例如,某些律师自身素质不高,存在能力不足、知识不足、道德意识薄弱的现象,或者为了满足当事人的不正当要求,利用社会关系干扰司法活动等,这就会间接导致司法不公。
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针对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要解决这一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1、人人要有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令人耳熟能详,他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如虚设,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了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法律信仰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公众只有具备了法律信仰,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2、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牵扯到国家、社会、个人方方面面,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所在。首先,要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改善人与人之间的诚信。诚信问题首先是道德问题,要不断形成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这样每个人都会有安全感,社会就能和谐。其次,要做好行业的自律,规范商业诚信。要积极建立对市场的服务监督,提高市场诚信。再次,要建立法治政府,加强政府诚信。政府诚信对整个社会的诚信有导向作用,这就要求每个党政干部自身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自身的诚信道德水平。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同时,政府在实施一些措施时,也要以诚信为标准,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加强廉政建设、建立问责制度,消除司法腐败
从各种社会报道来看,冤假错案的形成多数与司法腐败有关,这不仅让错判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身心受到重创,而且让整个社会对法院判决产生质疑。而司法腐败归根结底是司法机关的廉政教育不到位导致的。因此,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切实解决在审判过程中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确保裁判公正公平。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对已经出现的司法不廉、司法不公的法院工作人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4、注重法官良知教育,培养律师职业道德
每一个司法审判都是庄严神圣的,它牵扯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名誉权甚至生命权,在此过程中,法官和律师的良知就显得格外重要。律师作为法律的服务者,体现着法律的精神,代表着当事人的权益,承担着社会法治化的重要使命。律师职业道德是影响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的作用已经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每一个律师都要注重培养自身的诚信道德,保持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总之,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需要亟待解决并长期坚持的工作,每一个公民都要积极参与,让整个社会大众都能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法治中国”建设奉献出一点力量。
【参考文献】
[1]宋聚荣,张敬艳.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J].中国司法,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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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建国.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机制初探.江苏社会科学,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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