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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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公告

公司减资公告

xx市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xx万元减至xx万元,债权债务人在本公告45天内向本公司申报,本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和程序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需明确一定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流程

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大致有:

1) 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 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 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 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实践中,一些公司通过合法的减资决议,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实质减资,公司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减弱,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

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资本总额确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险额。”这一设计的逻辑在于,经由充分的披露公示,使债权人知悉其权利可能存在被威胁的可能,债权人可及时采取措施预先获得清偿或担保,从而回避减资尤其是实质减资带来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通知和通告义务,也未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减资效力如何认定?民事法律规范从性质上可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应当”二字,按学理解释,应为强行性规范。根据相关公司法理论,强行性规范可类型化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管理型规范多因社会事务管理的必要而设立,违反管理性强行性规范的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减资程序并不仅仅具有程序的意义,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与股东实体权利的配置和行使。在这意义上,减资程序也就具有了实体价值。因此,在商谈机会不对等、股东自治存在障碍的情况下,法律将涉及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设置为强制性规范,可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增强公司法领域中法律行为的效率和可预见性,以确保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正义的结果。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法律后果,但该规范关系交易安全及社会稳定,具有浓厚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强制性规范行为效力应受其违法性的影响,该影响是否只能表现为绝对或完全无效?笔者认为,法院主动审查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行为无效可能事与愿违,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由被保护者债权人来决定违反减资程序的减资行为效力可能更符合法律目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停止减资之诉和公司减资无效之诉。公司减资尚未完成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行使停止减资的请求权,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在向公司请求未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减资活动,依法履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公司减资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从而使公司的资本恢复到进行减资之前的状况。

外资减资的程序

公司减资的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增资或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增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增减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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