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例分享
导语:现如今,家庭暴力已成为涉及妇女权利、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问题,并亟需社会做出积极的回应,加大干预与制止的力度。我国反家庭暴力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但是,家庭之外的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专业干预和介入模式还十分欠缺,由此使得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效果并不显着。
案例一
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
——诉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分手暴力”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钟某芳与被申请人陈某于2010年2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由钟某芳抚养。判决生效后,陈某拒不搬出钟某芳房屋,还要求与钟某芳同吃、同睡,限制钟某芳的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钟某芳稍有不从,就遭其辱骂和殴打,并多次写字条威胁钟某芳。法院强制其搬离后,他仍然借探视子女为由,多次进入钟某芳家中对其实施威胁,还经常尾随、监视钟某芳的行踪,不仅使钟某芳的身体受到伤害,还使其处于极度恐惧之中。钟某芳于2010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妇联的来访记录、被申请人威胁申请人的字条、被撕烂的衣物、照片等证明材料。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钟某芳在离婚后仍然被前夫陈某无理纠缠,经常遭其辱骂、殴打和威胁,人身自由和社会交往仍受前夫的限制,是典型的控制型暴力行为受害者。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分手暴力”事件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钟某芳,或与申请人钟某芳以及未成年子女陈某某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在距离申请人钟某芳的住所或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陈某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该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此后再没有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或骚扰。
案例二
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
——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转、被告张某强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强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此后,张某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强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其重洗。陈某转不肯,张某强即殴打陈某转。女儿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转起诉离婚。被告张某强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转。庭审中,张某强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转,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实说明,张某强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强对陈某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转,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遂判决准许陈某转与张某强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转及女儿张某某。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某强未违反。
案例三
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子女虐待老人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郝某某与其妻王某某(已故)育有五个子女。现郝某某已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的低保金320元外,无其他经济来源,其日常生活需要子女照顾。申请人郝某某轮流在除被告郝某华之外的其他子女处居住生活。因其他子女经济情况一般,住房较为紧张,申请人郝某某遂要求被告郝某华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其居住问题。被申请人郝某华对原告郝某某提出的要求不满,经常用激烈言辞对郝某某进行言语威胁、谩骂,致使郝某某产生精神恐惧,情绪紧张。郝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郝某华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其居住问题。经法院多次通知,被告郝某华仍不到庭应诉,反而对原告恫吓威胁,致使原告终日处在恐惧之中。原告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法院采取措施,制止被告郝某华对郝某某威胁、谩骂侮辱行为。
(二)裁判结果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经常进行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导致申请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之中,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郝某华对申请人郝某某采取言语威胁、谩骂、侮辱以及可能导致申请人产生心理恐惧、担心、害怕的其他行为。同时,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训诫,告知其在有效期内,若发生上述行为,则视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经跟踪回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无威胁行为。对原告请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郝某华每月向原告郝某某支付赡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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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案例分析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
(一) 家庭暴力概念界定
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中,目前学术界有多种观点。而女性主义大多认同一种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将一切伤害妇女的或是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比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与不能平等的享有健康服务,没有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了财产或是继承权,讥讽、谩骂、诽谤女性的精神虐待,等等[1]。此外,国内学者还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将生女孩妇女的歧视,比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统称为“隐形暴力”[2]。
上述宽泛定义的好处在于,将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置入更加广泛的社会脉络中来考察,有助于引起各方对诸多侵犯妇女权利的关注,以此提高公众性别意识的觉醒。但是,其负面作用在于,会带来概念界定的相当大的风险。比如,在“一个词的外延越大,内涵就小”的逻辑演绎上,因引申的含义过多,有时反而难以说明家庭暴力问题。如此,在本文中,笔者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婚姻当事人对配偶实施身体的伤害行为,其中主要是指男性凭借体力和社会资源殴打、折磨妻子,也包括恐吓杀害、强行剥夺自由等对妻子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暴力行为。
(二) 国内家庭暴力的现状描述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家庭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如2003年中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2. 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倾向。同时,在中国每年40多万个家庭解体之中,约1/4的家庭解体源于家庭暴力。尽管在此类家庭的暴力事件中也有女性对男性的暴力,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占家庭暴力事件的95%以上[3]。另据《中国妇女报》1996 年“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的数据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的数据大体一致;不过,也有44.9%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窥见“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性观念支配的”。不仅如此,据相关调查表明,许多家庭暴力仅仅依靠夫妻调试是难以解决的,如此,众多研究报告建议,家庭外部的社会力量应予以及时的干预和介入。
(三) 国内社会各界反家庭暴力的成果
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于1994 年10月开通了我国第一条“家庭暴力投诉热线”;1995年,武汉市诞生了全国首家“婚姻避难站——武汉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于1995 年12 月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研究与援助工作的公益性民间法律援助机构[4]。1996 年1月,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正式运营,它为长期遭受欺凌的女性提供了一个“避难所”;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于2003年推出了“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工程;辽宁省鞍山市则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协会[5]。2005年3月,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正式挂牌,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和全国妇联玫琳凯反家暴热线16838198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及大连市妇联统一开通,并建立了中国妇女维权与法律帮助网[6]。同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也设立了中国妇女维权和法律帮助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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