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方法

发布时间:2017-06-22 09:48

导语: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有体制方面、文化教育方面、社会价值取向方面等多种原因,预防惩处难度很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打击是手段、教育是根本、预防是目的,只有各级各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方能形成国家公职人员“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防控体系,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预防职务犯罪方法

预防职务犯罪方法

(一)加强教育,培养“不愿为”的廉政理念。

一方面是加强思想教育,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价值观念的错位是诱发职务犯罪主观原因,加强教育是消除职务犯罪思想和心理形成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要多途经、多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改变传统教育理念,摒弃“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消除腐败的动机,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另一方面是提升公民素质,构筑“不愿为”自律底线。公民素质的提高,关键是加强对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改变的不仅仅是某个人的命运,更是我们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命运。教育除了学习必要的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培植一种文明精神,一种公民意识,一种守法意识,一种社会良知和责任。公民教育是促进国家进步,民族振兴,构建和谐社会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我们要加大公民教育的投入,提高全民素质。公职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一条件下,有的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往往能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还能唤起全民参政议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公民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公德,自觉履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义务,要公职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滥为。因此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做到人人心里有法,人人心里装着道德,人人心里装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夯实心中自律底线,共同筑起公职人员“不愿为”的自律防线。

(二)健全机制,构建“不能为”的防控体制。

制度是最好的防火墙。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一些制度跟不上时代的需要,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健全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选拔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是要确保公职单位刚性支出,让公职人员无后顾之忧。尤其要保证办案机关正常的办案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四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关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五是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着力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及政治民生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将公职人员不能为的防控体制得到落实。

(三)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面对当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群发的严峻形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拳出击,让职务犯罪分子政治上彻底垮台,经济上损失巨大,通过查办的案件震慑和警示那些跃跃欲试“想为”的公职人员,让他们触“贪”条件反射,望“贪”生畏,形成公职人员“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1.严格立案标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自由上付出代价。过来我们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上自由裁量权过大。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五千元即构成犯罪。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案源多,加上“警力不足”,办案机关有选择性地办案,有的几万元都不立案,法院判决弹性也很大,量刑尺度不统一,有的案件几十万元判缓刑。2012年12月31日“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20万元以下的行贿案件很少立案,20万元以上的行贿案也追究的不多,即使追究了,多半判决也是缓刑。尤其是单位行贿犯罪都是地方政府鼓励所为,怕影响地方的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这些案件时,把它当作“红线”不敢越“雷池”。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的职务人员觉的利益很大,风险不高,产生值得一试的心理,导致职务犯罪呈群发、多发、高发态势,犯罪数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要坚持立案标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谁,职务有多高,均依法惩处。在量刑上要严格适用法律,杜绝自由裁量,严格控制不诉、免刑和缓刑标准,要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仕途上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和警示他人“不敢为”。

2.依法追缴赃款,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代价。近来办案机关为办案而办案,忽略赃款、赃物追缴,尤其是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需法院判决方能上缴国库,由于利益的关系,双方还存在扯皮现象,法院不支持赃款赃物的判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了便宜。为了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涉案赃款、赃物必须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追缴赃款、赃物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法院对涉案赃款、赃物要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没收赃款赃物时,《刑法》有规定“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的,还要同时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使其“贪”不偿失。

3.严肃纪律处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付出代价。对职务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从严的同时,加大行政纪律处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监察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杜绝“法外施恩”,坚决从严惩处。同时完善机关法律法规,禁止职务犯罪人员从事一切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使职务犯罪人员在政治生活上付出沉重代价,从此再无行政管理权力,再无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力。

4.坚持常态化反腐,让职务犯罪分子失去生存空间。中国的腐败现象几起几落,长期以来我们的反腐也是运动式地反腐。建国初期新中国接连发生严重的腐败案件,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三反”、“五反”、“四清”等运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1989年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呈高发态势,“官倒”盛行,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发布后,群众举报云集,犯罪分子慑于法律威力纷纷投案自首。据统计在8月15日至10月30日的期限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线索有133765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36171人。近十年来,职务犯罪又呈多发、高发态势,十八大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精神开展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万多件,其中省部级以上高官就有50余名。综观历史,为什么腐败多发、高发具有反复性,因为腐败是人性自私贪婪的一种表现,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和顽固性,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都几乎无法彻底根除,因此反腐不应采取“疾风聚雨”、“来去匆匆”的运动形式,先是“雷霆之怒”,后是“虎头蛇尾”,这种方法只在一定时间段起到震慑作用,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科学的反腐是反腐的制度化、长期化、常态化。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不论职务高还是低,有何背景,只要违法违纪,就要依法依规惩处,以此保持反腐工作的严肃性和常态化,让职务犯罪分子无喘息之机,让职务犯罪分子无生存空间,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生态文明有序。

预防职务犯罪方法

一、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要真正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逐步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各种土壤,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机会。

首先,我们公职人员自己应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第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第二要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影响,拒绝拜金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毒害。第三要培养健康向上的爱好,拒绝腐蚀,让行贿者无机可乘。

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

完善的立法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实施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钻改革的空子,很多情况下是钻政策规定的空子,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严格执法,防止职务犯罪的人逍遥法外。还要排除干扰,坚决打击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往往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对确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是要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

建立和完善对职务主体的监督制度,对其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觉得目前各方面的监督中需要加强的有两个,一个是新闻监督。新闻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舆论工具,把有关人员违法犯罪的“丑闻”,向社会曝光,这无疑是对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种有力遏制。这也可以使那些潜在的犯罪人,加强戒心,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另一个是社会监督。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我国目前一些公务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这种严重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

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近几年,职务犯罪大案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象胡长青、成克杰等罪犯贪污的数目之大令人震惊。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其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二)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

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

三、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

总的看来,我认为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

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

特权思想

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的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但是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人民做贡献,而是想着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这种人只要有适当机会,便会滥有职权,谋取私利。

拜金主义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一些人视金钱为一切,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论调,成为金钱的奴隶。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利用职权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堕落为社会的蛀虫。

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资金等,同时难免会使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中消极腐朽的东西涌入国门。一些人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方式。并由此而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满足自己贪欲,实现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最终蜕变为社会渣滓。

(四)个人因素

如果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除此以外,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时候也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比如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其进行诱惑,让其一失足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也是一个不良诱因。有的人原来不敢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怕受到法律制裁毁了自己的一生,并累及家人。但后来发现很多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虽然案发了,但判得很轻等。经过盘算便不再害怕触犯刑律,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实际上也是对实施犯罪的一种宽容。

【案例分析】:

科长捞“油水” 受贿进牢门

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原科长陈寿华受贿案

陈xx,男,1956年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原科长。

犯受贿罪的主要事实:

陈xx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经营地质灾害治理规划、评审的职务之便,大肆捞取“油水”,收受好处费,2003年4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四川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万州办事处主任莫某,为在万州区枇杷坪危岩治理的勘察业务中获得更大利益,与陈寿华协商申报补充勘察费用,陈寿华示意他人出具了确认补充勘察的评审意见,2004年1月,该公司得到补充勘察费20万元,莫某分三次送给陈寿华13万元。此外,自2002年以来在万州区治理滑坡过程中,万州区兴建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万州区江泰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重庆南江地质队、107队、208地质队勘察院为能承揽施工业务,以感谢费的名义先后送给陈寿华18万元。

陈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3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寿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退清全部赃款,对其从轻处罚,2004年11月3日,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3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违法犯罪原因

(一)主观原因

1、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产生动摇。

一个人如果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就会产生动摇,就会导致政治褪色,价值观扭曲,不廉洁和腐败行为的产生就不可避免。获刑人员在自己的交待材料中几乎都谈到,平时忽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是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不可否认,这些人在过去的工作中曾经为党的事业做出过贡献。但是,当他们走上领导岗位,特别是手中有了一定权力之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却开始发生变化。他们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党性修养,忽视思想品德锤炼,贪念抬头;有的对机关规定的学习应付了事,没有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仔细思考,没有联系思想实际学习,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有的甚至厌恶政治理论学习,认为业务工作都忙不过来,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影响工作;有的对警示教育,只是当新闻听,认为那都是别人的事,与己无关,没有联系实际深刻反思;学习整改查找问题时往往找一些不痛不痒的问题,轻描淡写敷衍塞责,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剖析自己,失去了一次次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越陷越深。

2、公仆意识淡薄,法纪观念不强。

上述违法犯罪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多数是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心里装着百姓,时时考虑人民的利益,积极主动为社会经济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但是,他们忘记了党的宗旨,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不是用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为老百姓谋利益,而是利用手中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认为自己为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感谢费”是理所应当的事,逢年过节别人给“红包”、“拜年”是礼尚往来,不是贿赂。然而送红包的人,都是有求于他的管理相对人,是拿钱买他的职权为其谋取更多的利益,实质上是权钱交易。这些人漠视党纪国法,受到惩处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3、放松自我约束,存在侥幸心理。

关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党和国家早就作了明确规定,但总有这么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缺乏法纪意识,放松对自己的约束,降低对自己的要求,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出问题,心存侥幸。哪曾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客观原因

1、教育缺乏针对性。

一是有的单位领导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抓好干部职队伍的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缺乏清晰的认识,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学习教育任务,不重视不认真,做表面文章,应付了事。二是领导只注重管事、不注重管人、片面强调业务工作忙,忽视经常性的、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了解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三是联系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教育不够,尤其是对个别思想“抛锚”出现问题苗头的人员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教育挽救,制止他们继续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四是个别单位领导自身廉洁自律不好、表率作用差,教育缺乏说服力。

2、管理制度不完善。

有的单位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缺失和漏洞,使一些心情不轨的人有空可钻。办事程序不严谨,流程不透明,该上墙的制度没上墙,该公开的制度不公开,该告知的事项不按规定告知,搞暗箱操作,使群众对办事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管理权限、办事程序以及投诉举报等事项不明白,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

3、内部管理不到位。

有的单位“制度一大堆、制度纸一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认真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如巫山县国土局杜江伙同国土所工作人员和6个农民,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征地补偿费的贪污行为之所以能得逞,就充分暴露了巫山县国土局对征地制度不落实。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分局原资产科副科长丁长凯诈骗案,也反映出在权证、公章、票据管理等方面存在有章不循的漏洞,致使丁长凯有机可乘,为其违法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监督不到位。

一是缺乏有效监督,成为反腐败监督机制上的软助。二是个别单位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三是个别单位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只重视抓业务,不注重管队伍,对容易诱发权钱交易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监督不到位。

5、处理不及时。

对发生的问题处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没有起到振耳发馈的教育作用,如一名犯罪人员在狱中交待:早在一年前所在单位领导发现了他的违纪行为,也曾找他谈过话,进行过一般的批评教育,当他在口头保证不再重犯以后,未作调整处理,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使其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6、家庭教育的偏差。

从犯罪人员的家庭教育或多或少存在偏差,当丈夫、妻子、子女将大笔的钱拿回家或是出现不正常的高额消费时,家庭成员不问来路是否正当,甚至认为“有本事”、“会搞钱”。案例中有的人受贿时妻子就在身边帮着收钱,有的家庭对亲人不正常消费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未能对其进行及时的帮助和挽救,导致滑入犯罪的深渊。

三、几点启示

(一)蚁穴可溃千里之堤,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有一些人往往因为别人送的礼很薄,感觉收下也没什么了不起,就放松了警惕。其实,那些行贿者也懂得一些辨证法,行贿时讲究循序渐进,多数是薄礼先行,打开局面;重礼随后,扩大战果,一步步把人拖下水。行贿者通常以较小的代价,取得交易机会,然后获取较大的利益。从上述案件可看出,行贿受贿手段隐蔽,受贿者心存侥幸,为了各自目的,铤而走险。其实,多数行贿者都不会白白给你个人送礼,是拿钱买你的权为他所用,当不需要你的时候,一旦东窗事发,就将给你送钱时留下的证据抛出,交代得最快的就是他们。所以要牢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古训,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二)改造世界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是一句空话。

上述违法犯罪人员在被“双规”、判刑后,无不悔恨不已。他们忽视政治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降低自身要求,以致自律观念淡化,守不住底线,抗不住金钱的诱惑,行为失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仅损害了党的政府的形象,给单位造成损失,也毁掉了自己的前程和幸福的家庭。可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并结合思想实际自觉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何等的重要。从上述案例反复证明,改造世界观,坚定理想信念不是一句空话,需要一生一世的学习和锤炼。每一个人只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才能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不为物累,不为名惑,不为利迷,不为欲诱。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从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上述案例中反映出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个人主观因素外,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在管理机制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权力的运行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等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仅要靠思想教育,而且还要靠健全制度和机制,监督制约权力的运行。各单位要从这些案例中举一反三,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查找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要严格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健全岗位责任追究制和内部自律控制机制,对土地征收出让、矿产资源管理、地灾防治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等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强日常监督,定期轮岗,适时交流,要将监督的关口前移,由惩处性的事后监督,扩展到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监督,确保监督的有效,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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