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河南正高职称论文
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和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的河南正高职称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关于律师的河南正高职称论文篇一
浅析刑事辩护律师保密义务
[摘 要]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获取对其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在这个时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而作为一个律师,却需要同时遵守律师的保密义务。在这个时候,律师不提供相关的证据有可能导致一些事实上有罪的人因此逃避掉法律的制裁。这就使得律师陷入尴尬境遇。文章对此项研究,希望能帮助律师走出困境。
[关键词]律师;保密;义务
当前,在具体实践中,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时,辩护人应该怎么办?是刻意隐瞒还是向法院告发?这是摆在法律实务界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现状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由此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其中“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所谓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当然就包括了律师掌握的对其不利的信息了。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刑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设立了隐瞒毒品、毒脏罪以及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一方面律师作为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而另一方面,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员,又负有举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义务,使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经常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违反后一种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屡见不鲜。
二、世界各国保密义务相关情况
目前,世界各国律师制度大都将保密义务作为律师一项重要义务或道德规范明确加以确认。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大陆国家,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是绝对的、普遍的,没有任何折扣。比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律师绝对不得泄露任何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对于违反者,无论实际后果如何,都按“既遂”处理。在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也采取相似的立场:掌握职业秘密的人如果泄露了有关情况即构成犯罪。其他国家如日本、意大利、美国等世界绝大部分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日本《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或曾担任律师的人,对保守由其职务上所得知的秘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美国律师执业行为标准准则规定:“除非委托人同律师磋商后表示认可,律师不得公开与代理有关的案情。”我国《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我国保密义务的发展趋势
1997年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不得从事一些行为,其中的第五款规定:“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对此种行为的严厉的处罚措施。而修订后的《律师法》则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按照之前的规定,律师有积极配合检控机关的义务,知道委托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就必须予以提供,直接导致了与律师角色定位的冲突,而修改后的律师法废除了“隐瞒事实、隐瞒证据”的规定,从一个侧面赋予律师不披露证据和信息的权利。
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正向国际大趋势靠拢。
四、完善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的思路
目前,针对律师如何履行保密义务问题,学术界大体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在诉讼阶段保密,待案件审结后再揭发罪行;二是认为,辩护律师应当动员被告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被告人拒绝辩护,但不得揭发;三是认为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已经发生的一般罪行情况,辩护律师应当保密;对重大的犯罪或犯罪预谋,应当及时揭发,以避免国家和社会遭受重大损失。
本文认为,应当结合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律师首先应当动员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刑,争取宽大处理。而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发生的一般罪行情况,辩护律师应当保密;对于犯罪预谋以及正在实施的犯罪,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重大犯罪,应当及时揭发,以避免国家和社会遭受重大损失。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律师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9-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1-2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70-71.
[5]何泽宏,余辉胜.应当赋予律师绝对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2,(2):2-3.
[6]王丽.律师刑事责任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42-243.
[7]张耕.中国律师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8-59.
[8]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85-186.
[作者简介]周彬,
关于律师的河南正高职称论文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