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医保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7-02-23 14:02

医保,关乎每个人,对于医保政策,我们也要了解一点,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天津医保政策,希望对你们有用。

2016年天津医保新政策

天津医保新政策:

日前,天津推出“34项医保新政”引起广泛关注。今年10月起,拥有个人账户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70%,将按月注资到个人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按月自主提取,前提是需确认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此外,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可申请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据了解,最早10月底最迟11月,相关参保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自主提取该部分资金,用于补偿个人就医时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参保人员可依照社会保障卡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在该行网点办理开通业务。

1,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帐使用。

2,医保卡余额查询:参保职工可通过拨打电话进行余额查询,也可在中行储蓄所或市区定点医院、药店查询。也可以上网在社保查询系统登录查询。

3,医保卡交易查询:参保职工可以到中行的储蓄所凭身份证和医保证要求打印医保卡交易记录,包括个人帐户金的拨付记录和消费记录。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可以到中行零售业务部进行查询。

4,医保卡密码:参保职工若修改密码,可拨打电话进行修改,也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进行修改。参保职工若忘记密码,可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原密码并更改密码。

5,医保卡的保管:参保职工要妥善保管好医保卡,若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单位开具证明信并到医保处盖章确认,然后持身份证到中行储蓄所挂失,并办理补卡手续,7天后可领取新卡。

6,注意事项:当医保卡交易次数达到60次时,参保职工必须到中行储蓄所打印交易记录,否则,会停止该卡的使用。交易记录打印完后,该卡即可继续使用。

在药店100%自己承担,住院才能享受到报销比例(还得在医保范围内的)。

住院在医保范围内的,根据实际花销的额度,如:花10000元报销范围在55%-65%之间。

医保新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围绕当前医保工作中还存在的政策不够完善、审批不够规范、政策与经办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规范参保缴费及待遇管理,简化办事流程,依法行政,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通知》主要明确了单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及变更、中断缴费与补缴费、补缴费加收利息与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处理等方面内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其中,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用人单位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明确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下列程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

1.申请。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

2.核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变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的《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会计报表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模式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明确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主要是为了规范参保管理,避免有实际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随意选择或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侵害职工利益。

五、用人单位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规定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申请变更为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个人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因当年度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个人不再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七、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补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补缴。

1.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单位2014年8月份-10月份中断缴费(未超过三个月),如果在2014年11月份-2015年3月份某月办理了补缴,该单位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某月补缴,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果该单位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例如2014年8月份-11月份中断缴费),其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7月份(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8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2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或2015年3月份办理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月份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6月份(未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4年12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及时办理了补缴,其2014年2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视为连续缴费,其2014年8月份至12月份(自2014年2月份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该参保人员未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月及时办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个人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自恢复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超过六个月),如果在2015年2月份恢复并连续缴费,其应自2015年8月份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八、参保人员能否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通知》明确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01年11月份,个人

参保人员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中,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按相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需求,也是为了满足其在办理退休时能够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需求。

九、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单位10%、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单位9%、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单位11%、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予以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8%的缴费比例办理。

十、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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