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护士津贴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6 16:47

各种名义的津贴补贴其实占据了工资的很大一部分。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护士津贴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护士津贴新规定

(一)条件

各级卫生所下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

(二)政策规定

1.护士护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从事护理工作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从事护理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2.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合并计算。

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原在集体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计算护龄。

(三)文件根据:劳人薪[1985]41号

(四)执行时间:1985年8月

(五)说明: 1.计发护士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2.正式调离护理岗位,从第一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3.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符合条件所列范围的护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护龄津贴。

2017年教师津贴新规定

(一)条件

中专、教师进修学校、技校、普通中学、职中、农中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校、幼儿园的公办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从教满20年经批准调离教师岗位,仍从事教育工作的,以及任教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兼课人员;教研室、电教馆(站)、教仪中心(站)中原属于教师并聘任教师系列职务,现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或电化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学指导、电教教材编导与试验推广并到中小学上电教课或示范课、培训电教教师与电化教育人员、实验室实验员或指导教学仪器的配备和使用的人员。

(二)政策规定

1.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教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教龄满十五元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教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2.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凡是专职从教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教龄。

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已平反纠正后继续从教的教师,间断的时间,可计算教龄。

历次政治运动中,在职带薪下放间断的时间,可计算教龄。

(三)文件根据:劳人薪[1985]40号、粤人薪[1994]18号

(四)执行时间:1985年8月、 1993年10月

(五)说明

1.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2.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3.调离上述学校后的教师,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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