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本质的毛概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9 09:16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是关于社会主义的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论社会主义本质的毛概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论社会主义本质的毛概论文篇一

《社会主义本质论》

内容提要: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的经济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国家的政治本质。国家的经济本质决定政治本质。国家的本质最终取决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这是衡量国家性质的惟一标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政治本质取决于劳动人民的共同意志,经济本质取决于国家对劳动谋求经济利益这种生产方式主导地位的肯定,两者具有内在统一性。社会主义作为一个运动过程,是逐步消灭剥削现象、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键字:政治本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以私人财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式,如果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就不能相容,既然我们已经实行了市场经济,就需要阐明公有制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衡量事物的性质一般只能采用一种尺度,因为采用双重标准就不能得出确定性的结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统一性,也需要加以证明。由于传统的,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置于无法相容的境地,才使两者的关系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和疑难问题。破解这个难题的关键是阐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说明社会主义的本质,首先必须说明国家的特殊本质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这就决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按照国家的一般本质、国家的特殊本质、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依次展开。

一、国家

对阐述国家本质的各种理论,日本经济学家井手文雄曾经作了简要的归纳,他谈到“关于公共欲望,有种种说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第一,公共欲望也就是国家欲望。它完全区别于构成国民经济主体的私经济的欲望。这种说法是置于国家有机体学说基础之上,把国家看作像一个巨大的自然人。国家自身同自然人一样,有感觉和欲求。第二,在无数相对立的私经济的私欲望中,找出共性,把这个说成是国家欲望。可以说是共性学说。第三,把公共欲望看作是特定的私经济主体的私欲望(或者那些私欲望的集团)。这种说法,是以阶级国家观作为基础。但并不一定局限于阶级国家观。第四,私经济自身办不到的私人欲望由国家给办到,这种私欲望不外是国家欲望,也就是公共欲望。这种想法是所谓国家通过一定手段满足的私欲望,就是公共欲望。因此,常常说成是手段说。”(参见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列宁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他指出“马克思一贯坚持阶级斗争的学说,并把它贯彻到政权学说、国家学说之中。”(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1页)。

这说明,在解释国家本质的理论中,有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一种是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方面来解释国家的性质的,这是西方经济学家普遍采用的分析方法,他们强调国家的公共职能,把国家的公共职能作为研究的重点,形成了关于国家公共职能的系统理论。一种是从阶级对立关系中来解释国家的性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者普遍使用的分析方法,他们虽然承认国家的公共职能,但强调国家的阶级职能,并且把国家的阶级职能作为研究的重点。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经济学说,对国家特殊的政治本质和经济本质的揭示更为深刻、更加有力,对我们研究国家的特殊本质,更具有指导意义。国家作为在一定的国度里代表国民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机关,是由一部分社会成员按一定组织结构体系和特定程序组成的、维护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秩序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家的性质也应当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主观与客观三方面关系中进行分析和解释。

1.国家与普通的社会主体具有同一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决定了国家只能以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具体形式存在着,从而使国家与普通的社会主体具有同一性。作为公共品和服务的投资者、生产者、供给者,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具有共性;作为产品和服务的需要者、购买者,与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具有共性;国家公务人员作为通过劳动取得个人收入的劳动者,与其他职业劳动者一样,也有市场主体的身份。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决定了国家要履行自己的职能,就必须掌握一定的资源。这些资源的基本用途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费用,包括国防、外交、行政管理、经济建设、科技文教、社会保障、社会救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等方面的费用。二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薪金。为了保证必要的公共经费支出,国家就要通过税收、各种规费收入获得相应的经济资源,并且从国家垄断的行业取得收入,通过国有土地、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取得收入。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无偿动用全国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应付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正是因为国家与市场主体存在着同一性,西方经济学家才能运用“经济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国家的具体经济行为。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同一性,表明国家是从普通的社会主体中派生出来的。普通的社会主体的身份,是国家能够存在并对其他社会主体发生作用的基础,国家如果不具有普通的社会主体的身份和职能,就不能对其他社会主体施加影响,就不能履行国家的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身份的同一性,决定国家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转化。但是,国家的普通社会主体身份,正因为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性质上完全等同,所以,并不是国家的特殊本质属性,不决定国家的特殊本质。国家作为普通的社会主体,其行为只有体现国家的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才能真正成为具有国家特殊性质的社会组织,否则,仍然是普通的社会主体。

2.统治阶级决定国家具有阶级职能和公共职能

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看,国家是人与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发展为阶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表现。阶级关系的对立决定国家具有阶级职能,阶级关系的同一决定国家具有公共职能。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对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国家的阶级职能表明国家具有特殊的阶级性,不同的国家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正因为国家是阶级对立的直接产物或结果,所以,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直接决定着国家的产生及其特殊的政治本质。

国家虽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但统治阶级并不是要消灭被统治阶级,而是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由此使国家产生了一般的职能即公共职能,包括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等。因为国家的公共职能不涉及阶级的直接对立问题,所以在理论上也不存在原则上的分歧,就像井手文雄所说的,“国家欲望无论被说成什么东西,至少在表面上,是与整个国民利益有力结合的”。国家的公共职能是各类不同性质的国家的共性特征,是一个国家内互相对立的阶级具有相对的同一性的表现,在行使公共职能这一点上,也不存在国家性质上的差别。

3.国家意志体现在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意志和行为之中

经济行为主观性方面的利己与利他的对立统一关系,当然也体现在国家的行为中。国家不仅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且作为一定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代表者,也代表着单位的特殊利益和本单位成员的个人利益。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出来,社会秩序从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秩序只能限定在统治阶级可以接受或认可的范围内。国家的阶级意志又通过具体组织或单位的意志体现出来,最终还是要落实到这些单位的个人意志和具体行动中。作为国家的公务人员,其行为目标存在着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首要目标;如果从局部利益出发,就可能把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目标放在首位;如果不顾国家的利益或局部的利益,就会把个人利益目标放在第一位。国家意志能否得到体现和贯彻,最终取决于国家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国家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时,他个人的行为与国家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代表着国家的行为。当个别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去谋取私利时,他的行为既不代表所在的机关,也不代表国家,完全属于个人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与国家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不决定国家的性质。贪官污吏以权谋私的寻租行为在不同的国家都存在,与国家的特殊本质没有必然联系。

二、国家的特殊本质

1.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

国家只是由于阶级性的差异才具有质的差别。国家的政治本质是由国家的经济本质决定的,国家的经济本质又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马克思关于唯物史观的最经典的论断告诉我们:“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他依据这一原理,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作了深刻的分析。

马克思1847年在《哲学的贫困》中,曾经这样描述了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在《资本论》序言中,他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可见,他为了阐明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的差别,明确区分了这两个范畴的不同涵义。按照他在《资本论》中的论述,生产关系是指具体的经济关系,资本——利润(或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都属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特有的社会性质”,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

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什么呢?马克思将其概括为“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参见:《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页)。恩格斯的概括是,无偿劳动的占有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基本形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开始就具有两个特征:第一,非人性质,通过雇佣劳动把工人物化,使工人仅仅成为“雇佣劳动的体现者”,通过货币的资本化和资本的“人格化”,把生产的物质基础“主体化”;第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资本家为了获得剩余价值,凭借资本通过雇佣劳动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就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生产方式概念,是指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是从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角度确立的经济范畴。从微观经济活动来看,任何社会都不是只有一种谋得物质资料的方式,而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有自己谋取物质资料的特殊方式,统治阶级只承认自己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具有合理性,并通过法律使之具有合法性。事实证明,奴隶制国家肯定奴隶主占有奴隶这种物质资料谋得方式的“合理性”,封建制国家肯定地主获得地租的“合理性”,资本主义国家肯定资本家通过雇佣劳动剥削工人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国家肯定和推崇通过劳动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合理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地主,但只是利用资本占有无酬劳动这种生产方式,决定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由于各种剥削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肯定利用资本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剥削方式,也就承认了其他剥削方式的“合理性”乃至合法性。当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并不是赤裸裸地毫不掩饰地规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行为方式具有合法性,而是通过对私有财产垄断权力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保护,间接地肯定这种剥削方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亚当•斯密已经揭开了这个谜底。恩格斯的揭露就更加彻底:“当人们谈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切都讲得很冠冕堂皇,资产阶级听起来也很入耳。但是对没有任何财产的人来说,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也就自然不存在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00页)。

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能够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中占据主导地位,不仅仅是因为资产阶级的自我选择,还因为这种选择与他们那个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一致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新生的工业能够这样成长起来,只是因为它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工具,用工厂代替了作坊,从而把中等阶级中的劳动分子变成无产者,把从前的大商人变成了厂主;它排挤了小资产阶级,并把居民间的一切差别化为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对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96页)。这说明,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谋取物质资料的方式,绝不是偶然的。当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因为掌握着现代工业这种先进的生产力,可以利用大工业打败手工作坊的小生产,使雇佣劳动这种社会形式与生产力的自然组织形式——工厂结合起来,才最终作为统治阶级而登上历史的舞台。雇佣劳动这种生产方式,不仅以只有劳动可以出卖的工人的存在为必要前提,而且是靠工人的力量发展起来的,如果没有工人的劳动,资本家的机器只不过是一堆堆破铜烂铁,要想利用工厂打败手工作坊是根本不可能的。“由于封建生产方式的崩溃,……由于世界贸易和世界市场从那个时代已经开始形成,……现存的大量动产必然愈来愈多地转化为资本,而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愈来愈成为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5—246页)。

一部分社会成员共同的物质资料谋得方式才使他们成为一个阶级。这个阶级为了实现本阶级的利益,才要成为统治阶级。他们一旦占据统治地位,就要按照本阶级的意志来统治和管理这个国家,去维护其物质资料谋得方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就决定了统治阶级必然要确认一种生产方式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占据主导地位。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者,其特殊经济本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特殊本质,只有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和政治本质,这是衡量国家不同性质的根本标准。

2.衡量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只有一个标准

国家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或社会主体的存在,当然也包含着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个人意志与社会意志三个方面的关系,但国家的特殊本质只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国家这种特殊的阶级本质只能在人们的社会关系即阶级关系中去说明,不能在此之外去寻找客观依据。国家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

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存在条件,这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表现,任何社会组织都不能离开人与自然的关系而独立存在,但国家的特殊本质不能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直接得到说明。就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而言,不管税收是从哪些社会成员中直接收取的,都是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及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格构成的一部分,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所有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表面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来源好像主要依赖于资本家,实际上他们的经济来源归根结底还是劳动者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只有劳动才能创造税源。

虽然生产力的发展是国家更迭的根本原因,但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上产生什么样的国家,取决于互相对立的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阶级的对抗是国家产生的直接原因。正因为这样,同样的生产力水平,可以有不同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国家;在相对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社会主义国家。

在国家的不同性质中,阶级性是基本的属性,国家执行公共职能是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的,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并且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为限度。资本主义国家对外进行侵略扩张的行为,与他们对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成果这种剥削方式的肯定具有逻辑一致性,是这些国家特有的阶级性的突出表现和必然结果。

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的性质这一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由于统治阶级的自觉选择,决定了在一个国家只有一种生产方式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特殊本质。对这一点,恩格斯说得非常透彻:“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农奴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偿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于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被揭穿:它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44页)。由于生产方式是阶级根本利益的基本标志,因而每个阶级极力维护本阶级的生产方式,就必然成为一切阶级斗争或阶级革命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某一个阶级特殊的生产方式,不仅是这个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根本动因,而且是这个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根本目的,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以及国家职能作用的发挥,都是以这个阶级维护自己特殊的生产方式为根本基础的。所以,区别各个国家的不同性质,只能根据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来判断,这是衡量国家特殊本质的惟一的客观标准。如果采用多种标准来衡量国家的特殊本质,就很难避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出现混乱。

三、传统的

众所周知,传统的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加按劳分配的理论,并且认为按劳分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所以,传统的最终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归结为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在我国不仅已经成为一种理论范式,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意识或社会理念。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使人们对这一理论产生了怀疑,理论界的探讨和争论逐步深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所有制理论的大论战已经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争论的焦点说到底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到底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按照生产方式决定国家特殊本质的理论来衡量,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为什么我国传统的经济理论会把它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呢?在这里,简略地进行分析和阐述。

1.传统的只是一种推论

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在《哥达纲领批判》和《反杜林论》中,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都作过论述。恩格斯还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及其实现途径作了简要的概括,“我把共产主义者的宗旨规定如下:(1)维护同资产者利益相反的无产者的利益;(2)用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财产公有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点;(3)除了进行暴力的民主的革命以外,不承认有实现这些目的的其他手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9页)。列宁对他们的思想解释得十分准确:“‘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斯大林又进一步强调了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参见:《斯大林文选》下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629页)。这就使生产资料公有制最终成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特征,不仅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性质,而且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本质,至此,最终形成了传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毕竟没有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就连列宁和斯大林也没有经历过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实践,他们所阐述的,不是对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仅仅是一种推论。时至今日,人们仍然没有找到支持这一推论的有力证据。相反,我国建国以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并没有导致按劳分配的实现,而是造成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邓小平的论断可谓一语破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实践证明,所有制不决定国家的性质,私有制不等于资本主义,公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作为公有制一部分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当然也不决定国家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正如于光远所说的:“公有”就是“共有”,非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公有,它们并不都带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参见:《中国社会经济论坛文稿》1993年第1期)。

经典理论家论证所有制形式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时,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所作的推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资本家利用占有的财产来剥削雇佣工人的现象表明,历史形成的一定的财产归属关系决定和影响此后发生的财产归属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决不意味着这种现象符合客观规律并且具有合理性,相反,这种现象一开始就作为物支配人的一种经济关系,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是应当予以否定的一种极不合理的经济关系,不能作为推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客观依据。随着时代的变迁,现在就连资本主义国家也不认为历史形成的财产关系就是绝对合理的,所以他们才要征收遗产税。况且生产要素的分配决定生活资料的分配,其论证方法的内在逻辑是分配决定分配。

从规律本身来说,消费决定生产的规律客观上要求所有制与之相适应,不光是生活资料应当归个人所有,生产资料作为取得生活资料的手段和必要条件,同样应当归个人所有。生产方式本身也包括两种不同的涵义。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来看,生产方式是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当生产方式从小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之后,个人已经不能独立完成产品的生产,一种产品的生产,以及生产资料尤其是机器设备的使用,必须通过许多人的协作才能实现,生产要素这种物质技术配置方式的改变,属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改变,丝毫不影响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作为社会关系而存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社会化大生产必然的逻辑结果。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在社会再生产中发挥作用,也可以通过委托他人经营的社会形式来实现,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关系本身就说明,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不是由占有者自己直接使用来进行商品生产的。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来看,生产方式是一定的阶级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以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不等于私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在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建立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如果把私有制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区别开来,把生产方式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区分开来,就不会作出社会主义必须用公有制来代替私有制的判断。

如果把所有制理解为一项社会制度,那么,产品的占有制度和产品的分配制度都属于国家的法律规范,都是国家建立的经济制度,不存在谁决定谁的关系,所有制不决定分配制度。如果把所有制理解为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所有权就属于生产关系的一项内容,也就是产品的归属关系,也不决定产品的分配关系,因为产品的分配关系同样是产品的归属关系,不能说产品的归属关系决定产品的归属关系,这是同义反复,毫无意义。也就是说,在生产关系层面上,所有权作为财产的归属关系,不是一定社会的全部生产关系的本质属性,不决定整个生产关系的性质,更不能决定生产方式和国家的性质。如果说所有制形式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就等于说法律制度“决定”生产关系,根本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应该承认,法律制度对生产关系确实存在着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反作用的力量还相当大,但决不能把法律制度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当成根本的决定作用。

另外,传统的,设想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而生活资料实行私有制,这种二元的所有制理论是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界限分明、不能互相转化为假定前提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且可以互相转化。个人收入积累起来的货币,既可以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又可以用于投资,购买股票,成为货币形态的资本,很难说个人拥有的货币资产,必然就是生活资料或者是生产资料。所谓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时代背景的,随着经济市场化和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个概念的历史局限性越来越明显。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国家性质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财产所有制与国家性质的关系问题。所有制理论之所以存在这种二元论,是因为人们早就发现生活资料只能用于个人的消费,是没有办法实行公有的,这就决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是以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差别为立论基础的。产品使用价值的差别,产品用于生产的消费还是用于生活的消费,只与产品本身的自然属性相联系,与作为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所有制没有直接的联系,不能作为任何一种所有制理论的客观依据。

2.公有产权实质是一种虚拟产权

所有制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在生产力层面上,就是社会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或占有,是物对人的归属关系,表明社会主体拥有的资源状况,反映着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能力;在生产关系层面上,就是社会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表明社会主体特有的支配资源的权力,反映着社会主体特殊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制度层面上,就是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通过法律对人们的财产所有权的确认。所谓产权,实际上也是财产的归属关系,因而产权与财产所有权可以视为内涵相同的范畴。严格说来,产权与产权制度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可以视为生产关系层次上的概念,后者可以视为社会制度层次上的概念。即便如此,仍会存在不同的理解。由于经济关系都包含着三重本质属性,所以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制度这三个层面上就可以对所有权或产权的含义作出不同的解释,不同观点的争论是无法避免的。在这里,我们把财产所有权与产权视为等同的概念,包括财产的独立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出让权等财产权利。财产归属关系即产权不外乎私有和公有两种。因为公有的本意就是公共所有或共同占有,所以公有就是共有。私有和公有是相对而言的,纯粹的私有就是独立的个人所有,两个人所有就是公有。通常人们所说的私有实际上包括个人所有和家庭所有。与社会相对而言,家庭财产当然属于私有,因为家庭首先是人类得以存在和繁衍的自然形式,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履行社会职能并成为社会的细胞。在家庭中也有共同使用和个人使用的财产之别,同样存在着私有与公有财产两种产权形式,夫妻婚前财产登记的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家庭财产分割的法律制度也是以实际发生的财产归属关系为根据建立起来的。

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两种形式,具有现实性和虚拟性的本质差别。私有产权作为实在的产权,是虚拟的公有产权的现实基础,决定和影响着公有产权,公有产权体现在私有产权之中,并且只有通过私有产权的形式体现出来才能发挥作用,离开私有产权的公有产权是不能存在的,所以两者才能互相转化。产权只有在当事人对他的财产进行支配、转让、交换、使用或者进行生产的消费、生活的消费的过程中,才表明这种产权是现实存在着的产权,才具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意义。倘若一个人有很多粮食堆在仓库里,十年不用这些粮食,恐怕他的产权就“回归自然”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谈到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分开的究竟是什么呢?实质上分开的不过是观念的所有权与现实的所有权,现实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体现在国有资产的运营之中,是根本无法分开的。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已经资不抵债,难道这些企业国家资产的所有权还现实地存在着吗?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在这里已经被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权取而代之了,剩下的只是国有资产观念上的所有权,国有资产作为实在的资产已经流失掉了。公有财产不能自己运营,它进入运营状态总是与一定的个人经济行为相联系的,没有特定的个人经济行为,不光是国有资产,包括私营企业资产的委托经营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委托经营的资产,都不能表现为现实的产权。在产权问题上,决不能把观念与现实、主观与客观混为一谈。公有产权是理念的存在,而私有产权才是现实的运动中的存在。从整个社会来看,公有产权主要以法人的形式存在着,而私有产权则以自然人和家庭的形式存在着,这正是两者本质差别的集中表现。正因为公有产权具有虚拟的性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才能够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工管辖,区分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终极所有者。

从产权形式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当生产力发展到手工作坊的自然形式容纳不下的时候,代之而来的大工业必然要冲破小生产的私有产权形式,从而使小私有者的小规模的产权形式发展成为联合起来的大规模的公共产权的形式,否则,产权关系作为一种生产力存在的社会形式,就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联合起来的大规模的公有产权形式中,还是要通过个人来实现公共财产的经营职能。正是由于私有产权发展为公有产权,实在的产权通过契约而虚拟化,与产权相联系的股票之类的市场形式才能随之产生,专门从事资产经营的经理人或企业家才能发展成为一种社会职业。伴随分工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水平的提高而出现的公有产权,其典型的成熟的社会形式是股份制,股份制企业的公有产权无论以股票的形式虚拟到何种程度,最终都要体现在股东的股权之中,都不能离开私有产权而独立存在。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都不能决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面临着公营部门资产运营效率不高乃至资产流失、资产委托经营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先决条件是理顺产权关系,即使是带有自然垄断性的企业,也可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或产权股份化。当然,不管怎样理顺产权关系,在提供纯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某些领域内仍然会有公有产权。市场经济越发达,产权虚拟化程度越高,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越普遍,因而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无论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凡是大企业都必须解决资产经营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在委托代理结构不完善的条件下,法人治理结构是不可能完善的,完善委托代理结构是最为重要的”(参见魏杰:《当前探讨国有产权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专家新思想年集》(2001版),谢伏瞻主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当然,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以及各种具体的产权形式的交易费用、适用范围和约束条件,仍然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消费的个性化决定了个人利益的排他性,从而使私有产权成为一切社会产权关系的根本基础,决定了公有产权最终只能通过私有产权体现出来。即使是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部门,政府也不能不委托一定的社会组织中的个人来经营。私有产权与个人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至少在目前的生产力水平下,产权主体的觉悟程度与私有产权的形式相适应。公有产权毕竟不是直接与个人的利益紧密相连,而且本质上属于虚拟的产权形式,市场主体一般不能像对待私有产权那样对待公有产权。这就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私人资产闲置率低、运营效率高的根本原因。在资产委托代理经营这一点上,国有企业与大的私营企业具有共同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可以委托个人作为厂长或经理履行企业经营者的职能。但是,私营企业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由个人承担,而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个人无力承担,所谓自负盈亏只能是负盈不负亏。私营企业因为个人承担风险,投资者对职业经理人的经营行为能够严格监督,委托经营的监督成本相对较低,而国有企业个人承担不了风险,国家为了加强对厂长、经理经营行为的监督,就必须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发生寻租行为,还要增加管理和监督的层次,这样,不仅委托经营的层次过多、成本很高,而且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增多、概率增大。可见,国有企业的产权形式如果实现企业资本运营的高效率,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然而这种代价太高,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所以,公有产权形式至少是不应该广泛推行的产权形式。

应当指出,在实际运营中的产权从来都是明晰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存在于作为法人的国有企业中,法人资产又存在于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的厂长、经理的经营行为之中,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没有企业资产的实际支配权。正是这样一种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属于公有、而体现在运营层面上由个人支配的产权形式,才使得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没有与厂长、经理议价的能力,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监督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经济条件,没有真正确立他们的主人翁地位。所谓产权关系不明晰,是对公有产权虚拟性质所作的理论概括或描述不清晰,是对公有产权从来都体现在私有产权之中缺乏深刻的理性认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已经不是要不要私有化的问题,而是要解决国有资产被少数人占有或支配的问题,要想办法让国有企业的职工享有同样的占有或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通过承包这种形式,使劳动者都能够享有直接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权力。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户以后,至少在承包期内,农户拥有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组织只是在名义上、在合同中保留着土地的所有权。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没有取得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那样的使生产力潜能迅速释放出来的效果,核心问题就是广大劳动者的没有实实在在的国有资产的支配权,有些国有企业名义上实行了股份制,实际上仍然没有改变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传统运作模式,始终未能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出来,甚至使一部分职工变成了一无所有的自由人,陷入了生存危机,出现了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与厂长、经理之间的贫富两极分化。

当然,国有企业不是经营得都不好,不论是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都可以找到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很好的实际例子。但是,这样的企业毕竟是少数,而且是建立在厂长、经理一心为公的共产主义觉悟的基础之上的,靠一个企业家的良知维系着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旦这个企业家退休了,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就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实践已经证明,把希望仅仅寄托在这种“欧文式”的理想主义的企业模式上(对罗伯特•欧文按照自己的理想来管理的为工人提供优厚福利待遇的工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行了描述,并给予了高度赞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2页),不能解决整个社会微观经济的动力和活力问题,不能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方面的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实际问题。我们不能再“睁眼不看现实”、死死抱住这种模式不放了。(厉以宁曾经尖锐地指出,以为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就能够为人民利益而服务的观点,是睁眼不看现实的。参见《生产力研究》1994年第4期)。正如宫希魁所说的那样,私有化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能一分为二地正确看待私有化,更可怕的是只在少数人当中不规范地实行私有化(参见《发展导报》1995年2月15日)。公有还是私有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不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样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3.不能用衡量国家性质的标准来判断企业的性质

所有制既不是衡量国家性质的标准,也不是衡量企业性质的标准。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组织,与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政治组织不同,其行为方式只有是否合法的差别,不存在阶级差别,更不存在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差别。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说到底是全体劳动者创造的财富,只不过这种财富主要是通过企业税收的形式上缴到国家的,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与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没有必然的联系。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基础是劳动人民,只要国家代表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有坚实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民建立起来的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国家,其阶级职能与公共职能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国家行为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广大劳动者利益的最大化,这个目的实现了,就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企业行为与国家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企业行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国家行为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本就不能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若让企业直接履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责任,放弃企业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本职能,最终必然导致企业破产,甚至造成整个社会都不再有承担发展生产力职能的经济组织,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巨大的灾难,葬送的绝不仅仅是企业,最终将使社会主义国家失去存在的经济条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如果把企业性质与国家性质的衡量标准等同起来,套用阶级标准来衡量企业,就会把降低公有经济的比重当成削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把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当成出卖社会主义,把引进外资当成引进资本主义,把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当成发展资本主义,这不仅在逻辑上根本讲不通,而且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十分有害的。

企业是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的执行生产、经营职能的经济组织,是家庭这种自然的组织形式不能容纳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生产要素配置的自然形式与社会形式的统一体,其产权关系是在家庭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公有产权依赖于私有产权而存在,企业的产权关系都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无论企业的资产是私有还是公有,都要使企业的可支配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尤其是在竞争的环境中,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决定了它必须千方百计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企业与社会的慈善机构不同,其行为的根本目标是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只有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才能为社会作出贡献,一方面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一方面增加企业的盈利和积累,并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税收。

企业不是阶级关系的产物,企业利益体现着投资者、经理人、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了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协调好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即使是私人企业,在同其他企业竞争的过程中,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与经理人以及其他劳动者也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也要充分调动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内部的分配、工资制度的安排越合理,越可以使企业在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当然应该承认,劳动工资形成过程中的不平等竞争,也会产生剥削的现象,这正是需要通过国家职能的履行来解决的问题,以便使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即使企业主成了剥削者,那也是个人的剥削行为才使他变成了剥削者,是以划分阶级的标准即经济行为方式的差别来衡量的,况且此类现象并不是私营企业中特有的现象。事实已经证明,有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利用他们掌握的国有资产的实际支配权,利用这种特殊垄断的寻租条件,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无偿地占有和挥霍工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已经由职业劳动者蜕变为不劳而获的剥削者。要把企业行为同个人行为区分开,个人行为可以用阶级标准来衡量,而阶级标准不适用于衡量企业行为。这同国家与国家公务人员的关系一样,贪官污吏以权谋私的行为,不能代表国家行为,只能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能把国家的阶级性应用到企业性质的分析和判断上,衡量企业的性质,要看企业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

四、社会主义的两种涵义

既然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那么,根据生产方式决定国家性质的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经济本质显然只能通过劳动这种谋取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得到说明。社会主义这个概念有两种不同的涵义:静态观察,社会主义是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是对一切建立在阶级剥削基础上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劳动人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制度,这种社会制度充分肯定劳动谋取经济利益的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劳动发家致富,维护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动态观察,社会主义是一种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逐步消灭剥削现象、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劳动作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是一切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经济条件。劳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或方式,尤其是作为一定的阶级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对社会的本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否定,无非就是否定占有无酬劳动的剥削方式,根本改变劳动人民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的地位,这就是社会主义产生的直接动因。劳动人民为了使劳动这种谋生的手段或方式得到社会的认可,使劳动者不再成为“物的化身”,与剥削阶级进行斗争,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使自己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劳动这种生产方式的主导地位,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确认劳动这种生产方式的合理性,就使社会主义国家直接以劳动人民自己创造的财富为经济基础,使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得以实现,从而使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在本质上得到了统一。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基本特征是毫无疑义的。当然,在这里不能把按劳分配仅仅理解为分配制度方面的一个量的概念。按劳分配首先是一个质的概念,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所在,表明了“‘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的原则”(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肯定了社会成员都享有通过劳动获得经济利益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即“劳动至上”原则,这是区分经济行为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都是以此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并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国家除了肯定劳动的垄断即劳动存在的差别之外,对其他垄断条件的存在绝不是一概肯定,尤其对包括以权谋私在内的利用垄断条件、以非劳动手段进行剥削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都是以此为根据的。按劳分配肯定了劳动这种行为方式在本质上的合理性,肯定了劳动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就为劳动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劳动发家致富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按劳分配又在量上肯定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合理性,为劳动者聪明才智的充分发挥,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是现阶段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劳动人民的意志,劳动人民的利益至高无上,按劳分配、共同富裕,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本质。资本主义国家代表剥削阶级的意志,剥削阶级的利益至高无上,承认和保护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实现利益最大化,体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特殊性质。这正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差别所在。

应当指出,人类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没有矛盾,人类社会就不能前进,因此,对社会主义社会不能过于理想化,社会主义对经济关系只能在矛盾中作出两难选择,这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资本主义把雇佣劳动的剥削方式发展到极点相比,社会主义肯定了劳动这种谋求个人经济利益的行为方式的主导地位,确立了“劳动至上”的社会权力准则,使劳动者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体,使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产力的劳动者得到了解放,这无疑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殊本质集中表现在按劳分配上,决不能因为按劳分配仍然存在着产生剥削现象的可能性,就把它看成资产阶级的法权。确认劳动这种经济行为方式的主导地位,是劳动者群体作为一个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在。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与按资分配(当然名义上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资本主义分配原则具有本质的差别,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取得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维护劳动者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尊严,是劳动者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权力,理所当然地属于劳动人民作为统治阶级的权力,根本就不是也不该当成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资产阶级法权。

我们经历了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对社会主义的特殊本质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不能归咎于经典理论家没给我们提供现成的正确答案,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经典理论家的崇拜已经发展成为迷信,由于这种宗教式的虔诚限制了我们的眼界,使我们形成了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并没有真正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来对待他们的理论,甚至把他们的理论当成了不变的教条。经典理论只是因为具有科学性才成为经典。如果我们现在还不能突破已经形成的僵化的思维模式,就不能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作出科学的概括和恰当的说明。

2.社会主义是逐步消灭剥削现象的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

社会主义承认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就必须承认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不等价交换的合理性,亦即承认市场主体利用价格通过正当的垄断和竞争获得一定利润的合理性,并在法律制度上予以保护。利润作为商品的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表现,同时也体现着市场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是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不是资本主义的特有现象。如果消灭了利润,市场经济就不存在了。无须否认,肯定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不等价交换的合理性,就包含着承认劳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等价交换的合理性,从劳动市场本身就存在着买方垄断因素的事实来看,这就等于承认一定程度的剥削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因而历史地、发展地看,社会主义是限制和逐步缩小剥削范围直至最终消灭剥削现象的长期发展过程。按照现行的法律规范来衡量,社会所允许的劳动市场以及其他市场的不等价交换现象,在性质上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就不属于剥削现象,只有超出法律限定范围和程度的不正当经济行为,才属于不合理的经济行为,才属于剥削现象。由于剥削是包含着道德标准的经济范畴,只有根据不同的社会状况或历史阶段才能作出准确的解释,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不能把利润完全看成是剥削的结果,而是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赋予不同时代的剥削概念以不同的涵义。

传统意义上的剥削是指买卖劳动的不等价交换关系,只要是以劳动市场的买方垄断为基础的不等价交换,就是对卖方劳动成果的剥削或侵占,只要劳动作为商品来被动地出卖,本身就意味着剥削。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劳动不该成为商品的问题,彻底消灭剥削现象,是社会主义社会长期的历史任务。剥削作为对我国现实的一种经济现象的理论概括,是以承认劳动买卖关系存在着不等价交换为前提的,是指买卖劳动超过一定限度的不等价交换关系,劳动的买方垄断不直接构成剥削,只有利用垄断条件超过了规定的界限才构成剥削,这是现阶段判断剥削行为的客观标准。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消灭一切剥削现象,包括利用劳动市场的垄断条件进行剥削的现象,使劳动不再具有商品的属性,劳动者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体。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目标,是把传统意义上的剥削现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劳动市场一定程度的垄断具有合理性,把超过规定界限的劳动市场的垄断视为剥削现象,并依法予以取缔。这就决定了我们所说的消灭剥削现象,不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而是把理想与现实辩证统一起来的实际运动和发展过程。在这一点上,我们不仅把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去实行,将其看作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而且更重要的是,把社会主义当作一个从初级阶段逐步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可能短期内就能达到理想的目标,最终消灭剥削现象必然要经过相当漫长的历史阶段和艰难困苦的奋斗历程。

社会主义也是逐步消灭阶级差别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是与时俱进的理论。恩格斯在1845年完成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序言中,专门解释了他所说的阶级概念,资产阶级就是有产阶级,并把工人、无产者、工人阶级、没有财产的阶级和无产阶级当做同义语来使用。1888年他在《共产党宣言》英文版出版时特意注明:“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产阶级。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的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产业革命一方面使生产力快速发展,一方面扩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使为数众多的工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之中。这种现实使他们提出的阶级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以贫富论阶级的理论,把占有财产的多寡作为划分阶级的客观标准,把穷人群体看成是无产阶级,把富人群体看成有产阶级或资产阶级。

贫富表明私人财产占有量的差别,并不表明经济行为是否合理,不能直接作为划分阶级的客观标准。贫富差别的形成并非只有剥削这一个原因,劳动本身也可以产生贫富差别,贫富差别不等于阶级差别,消灭阶级差别不等于消灭贫富差别。经济行为的本质是由经济行为的特殊方式决定的,依靠劳动获得的财富再多也不能说是不合理的。可见,是否通过劳动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才是划分阶级的根本尺度。以此为标准来衡量,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敌对的阶级阵营,一方是以劳动为生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组成的阶级,另一方是靠劳动人民养活的少数剥削者组成的阶级。假如以贫富论阶级,就必然得出“越穷越革命”的结论,就会认为最贫穷的工人阶级是最革命的阶级,其他劳动者仅仅是工人阶级可以依靠的革命力量或同盟军,而不是革命的主力军。然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事实已经证明,历次社会主义革命都是由广大劳动群众中最先觉悟的优秀的知识分子领导的。这是因为,认识世界是改造世界的前提,劳动人民为了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而进行的社会革命,只有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才能取得成功,由此决定了劳动者群体中的优秀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革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先导作用。

获得财富的方式是完全依靠劳动、主要依靠劳动还是少部分依靠劳动,又是划分阶级乃至划分阶级中的阶层的具体标准。1933年,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中,就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划分阶级的。他指出:“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的方式。……工人(雇农在内)一般全无土地和工具,有些工人有极小部分的土地和工具。工人完全地或主要地以出卖劳动力为生。”他分析阶级的方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贫富阶级论。依据这样的标准划分阶级,阶级差别只与人们的经济行为方式相联系,而与人们的社会职业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不论是工人、农民还是知识分子,不论是产业工人还是社会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只要是名副其实的以劳动为生的人,就自然而然地属于同一个阶级;在从事同样职业的社会成员当中,也会因为是否以劳动为生或者是否主要以劳动为生,而存在着阶级或阶层的差别。

由于现阶段人们的经济行为方式与过去又有很大的差别,劳动者也可以是股票持有者或投资者,只有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工资收入多还是股票收益多,社会成员并非只有一种固定的经济行为方式,单纯以个人的经济行为方式论阶级的“微观阶级论”,已经不能准确区分社会成员的阶级属性或政治状况了。针对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客观现实,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也就是说,不再以单纯的个人经济行为方式论阶级,而是把个人的经济行为方式与它的社会效果联系起来,以个人的行为方式对社会所起的作用为客观依据来判断人们政治上是否先进,从而使以往偏重于考察具体经济行为方式的“微观阶级论”,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社会阶级论”。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超出规定范围和程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还存在着利用特殊的垄断条件、以非劳动手段、非法谋取经济利益的具有剥削性质的经济行为。其中,当前社会各界反映最突出的就是以权谋私的行为,包括利用行政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国有资产经营权、行业垄断权、执法权、审判权、监督权等各种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具有剥削性质的行为。解决此类利用特殊的垄断权力非法敛财暴富的问题,防止产生新的剥削阶级,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能否巩固、关系到社会能否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首要问题,是有效缓解当前社会矛盾的关键。我国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消灭暗地里利用特殊的垄断权力非法牟取暴利的剥削现象,清除这些毁坏社会主义根基的蛀虫,这种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的斗争,同砸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政权的武装革命相比,斗争更复杂、更艰巨,需要坚持不懈地进行长期的努力。

3.社会主义是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172页)。按照他的社会主义观,社会主义是既承认贫富差别又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所谓承认贫富差别,是指劳动产生的贫富差别和法律允许的获利行为而产生的贫富差别,当然不包括以各种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贫富差别。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对劳动致富的人应该鼓励,要把贫富差别与造成贫富差别的行为方式区别开来,富人不等于剥削者,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排斥富人。追求富裕幸福是人的天性,但致富的手段或方式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的制度规范,不能为了致富而不择手段。邓小平所说的共同富裕也好,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也好,都是为了鼓励劳动致富,鼓励合法致富,决不是鼓励非法致富。即使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社会的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也是需要逐步缩小的。承认按劳分配产生的贫富差别,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缩小贫富差别,消除两极分化,同样也是这个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先富起来的劳动者积累起来的资产就会转化为投资,用于商品的生产,他们扩大商品的销售又以广大消费者购买能力的提高为必要条件,贫富差距越大越不利于扩大商品的社会需求,越不利于解决商品的供求矛盾,因而缩小贫富差别对于富裕群体和贫困群体都有利,既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

缩小贫富差别有三条基本途径,一条是让富人接济穷人,从已经产生的贫富差别的结果方面做文章,通过国家行为调整分配关系,使富裕地区和富裕群体的一部分财富转移到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手中。再一条是让穷人发展成为富人,从产生贫富差别的原因方面做文章,通过股份化等办法使普通劳动者掌握一定量的资产,参与利润的分配,增加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实现收入渠道多元化。还有一条就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对那些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敛财暴富的行为不断加大惩治力度,铲除这些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缩小贫富差别不是消灭贫富差别,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不是搞平均主义,因而首先是承认贫富差别,然后才是逐步缩小贫富差别。缩小贫富差别是有条件的,只有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在社会财富的增长达到较高水平的基础上,在社会已经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现象的时候,才需要缩小贫富差别,否则,就不是缩小贫富差别,而是缩小贫穷程度的差别。缩小什么样的贫富差别,怎样缩小贫富差别,什么时候缩小贫富差别,必须采取科学的十分审慎的态度。针对国内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问题,邓小平指出:“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4页)。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还不能实现按需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本身就意味着不能消灭贫富差别,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更不能消灭贫富差别,只能在一定条件下逐步缩小贫富差别,如果操之过急,就会影响甚至压抑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影响甚至延缓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这个结论已经被我国5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所证实。

4.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需要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两种社会制度的阶级本质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为都是从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行为都是从资本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资本主义制度是资本家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按劳分配制度解决了竞争起点上的公平,劳动成果的积累最终也会造成财产所有权介入分配,因此,为了保持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地位,就要调节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公共福利,缩小贫富差别,最后走向共同富裕。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家追求无酬劳动占有规模最大化,必须以工人扩大消费为条件,为了维护资本家的利益,也要提高社会福利,调节分配关系,缩小贫富差距,弥补制度初始安排上的不平等。因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具有共性,所以才能互相借鉴。事实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劳资矛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同样是调节利益分配关系,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劳动创造的价值为客观尺度的,而资本主义国家是以资本家的道德观念为尺度的,这是两者的差别。所以,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强调公共职能来掩饰阶级职能,而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职能与公共职能具有一致性,国家本身就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根本用不着加以掩饰。

除了与国家的阶级本质相联系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之外,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可以广泛地吸收和借鉴。资源配置物质技术方面的经验,企业管理的经验,政府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缩小贫富差距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都值得社会主义国家研究和借鉴。社会主义国家如果能够借鉴发达国家几百年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就完全可以驾驭市场经济,利用市场经济的优点,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道路,为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论社会主义本质的毛概论文篇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概论》

[摘要]和谐是一个永恒而常新的话题,伴随着社会变迁,人与人之间失去诚信,人与自然产生对抗,生态系统出现失衡,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东西方文化冲突,以及南北矛盾激化。这些都使人们更加珍惜和谐,同时也是我们研究和谐的重要意义之所在。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适时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关键词]社会和谐;本质特征;理论贡献

[中图分类号]C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3-0063-03

和谐社会,作为人类一个美好的社会理想,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在21世纪,当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对和谐社会的希冀便成了中国人的现实要求。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时代最强音,也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与发展的主题,是我们党与时俱进,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宝库重要体现。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提升到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不只是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和谐理论认识的一次飞跃。

一、和谐的生动内涵

和谐,在现代汉语中具有协调、融洽、合作等意义。“和谐”,就是在“中和”的前提下,事物的状态或关系达到相生相宜、相辅相成、和衷共济的美妙境界。[1]和谐,作为一种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其内容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许多汉语成语,如“和衷共济”、“厚德载物”及俗语“和气生财”、“和为贵”都是对这种和谐精神的注解和说明。中华文化的和谐精神可以归纳为八个字:“和而不同、求同存异”。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各因素共处共存,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而形成有机、协和与均衡的良性发展态势。

和谐作为哲学术语,它既指事物的状态,又是指此物和彼物的内在联系,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普遍现象。

什么是“和谐社会”?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它的特征之一是具有结构性。而社会结构是指社会系统的各组成部分或社会体系中诸要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相互联系模式。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和部分都紧密联系,互相协调,整个社会才能始终保持有序和谐的状态。所以,“和谐社会”就是说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

科学发展观与社会和谐理论坚持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必须科学发展、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必须构建和谐文化,以和谐文化促进先进文化建设;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在和谐的发展中才能实现。在2005年2月21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通过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深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规律性认识,使我们关于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更加完备,使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更加富有成效。[2]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和谐社会”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但是主要是指人与社会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包括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构想,又包括相应的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社会治理方略和社会运行机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一般意义的和谐社会具有不同的本质内容: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发展的社会。胡锦涛同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是对江泽民同志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理论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思路,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社会的发展不是简单的经济发展,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进政治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并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构建,使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人的全面进步,而且要求社会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不是一部分人受教育,而另外一部分人失去教育机会;不是一部分人就业,另外一部分人下岗;不是一部分人富裕,而另一部分人贫穷。和谐社会追求社会各系统优化发展、最佳发展,而不是一部分的最佳发展,某一要素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另一要素的发展为代价,更不应该妨碍其他系统的发展。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结构合理的社会。现代社会既有现代化的经济结构,也有现代化的社会结构。它们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础。所以和谐社会一定是结构合理的社会,反之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也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们开始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现代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今天,利益结构在理论上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并且是决定该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因素。所谓“结构合理”,是说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就是各子系统之间有一个比较匀称、比较均衡、比较稳定的关系。这些子系统通常指的是人口结构、阶层结构、民族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家庭结构。社会转型引起社会心理结构层面的最大变化就是,改革在普遍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诱发了社会成员越来越高的社会期望。由于社会结构不合理,必然会把社会差距和社会矛盾拉大,与此相应地是社会张力也必然要大。社会张力一大,社会冲突一触即发;反之,社会结构合理,社会差距适当,社会矛盾也会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社会管理、社会整合、社会控制的难度比较小,成本比较低,和谐社会也就易于建构。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大大丰富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中国有句话,叫做“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社会的规矩是社会行为的准则。人生在世,无不需要制衡。“有条”则“不紊”;有轨才会减少越轨。天上的飞机,海里的船,都有航道。大家都按规矩办事,社会就会井然有序。规范的内容很广泛,风俗、道德、法律、纪律、宗教都属于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分成文与不成文两大类:法令、条例、规章、纪律以及一部分道德,为成文的;风俗习惯以及一部分道德为不成文的。法具有强制性,虽有弹性,总体上是刚性。道德水准虽然也分层次,但是总体上是高层次的,比法律水准高。成文的、强制性的规范固然有效,不成文的、非强制性的,靠褒贬来规范的,能内化到心灵深处,更具有长效的功能。即使是超自然,超人间的宗教,也具有约束作用,有助于增强人的自控性。社会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防火墙,是社会发展的支撑点。社会在前进,社会规范会更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规范依然是推动社会整体前进的推进器。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和谐本身是一种有序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运行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运行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

目前,我们必须通过加快民主法治建设、强化秩序规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必需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协调机制的发育、健全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等途径,来保证社会安定和运行有序。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是衡量是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3]

5.“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利益协调的社会。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利益结构。由此说明,利益是执政的杠杆,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动力和源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和平台,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协调和处理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我国社会转型带来社会利益的再调整,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从而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经济制度的调整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并且由这种变化导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换中的社会和谐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准确把握社会利益结构状况,加快社会利益结构调整步伐,已经成为造就现代社会和谐环境的重要条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协调的社会。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维护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如今的社会冲突集中表现为“利益的冲突”,大都是由于我们不能协调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引起的。所以,作为执政者,就要能很好地处理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

6.“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互信的社会。“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社会和谐的基石是诚信。在现代社会中,党和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与关键,它引导、影响着公众的诚信精神,推动、决定着社会的诚信程度。不管任何地方,一个诚实守信的政府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依法治国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也是保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信用建设,强力打造诚信政府,树立和维护良好的政府形象。

可信赖是中国基本准则的最基础道德之一。有人说,现代的信誉系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柱子,是市场经济系统大厦的脊梁。但在当前,社会信用制度缺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不仅个人信用制度,而且企业信用制度和政府信用制度都亟待建立。强调可信赖,是整个社会守信的保证。做到这一点,就须以道德作支撑,以法律作保障,以和谐的人际关系作基础。

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胡锦涛总书记在阐明科学发展观时指出,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关系,是人类文明与自然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人类的生存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也影响着自然的结构、功能与演化过程。二者的发展关系是和谐统一的。人类发展的历史是人类社会同大自然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协同进化的历史,又是对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历史。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集中体现在资源短缺、生态脆弱、环境污染三个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质体现。

8.“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良好人际关系的社会。通俗地说,人要生存,就必须参加生产与社会活动,而在参与各项活动的过程中,个体的人与人就交织为各种特定的群体关系。这种关系是其他各项关系的基础,构建内涵丰富的和谐社会,关键是人,关键在人,人际关系的和谐是最基本的和谐。也只有以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为基点,才能圆润各种社会关系,化解各种现实矛盾。

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基本利益一致,双方心理距离接近,心理相容性强,彼此感情认同,我们称之为和谐的人际关系。人们常说,“人心齐,泰山移”,“团结就是力量”,这都是和谐人际关系的写照。和谐的人际关系,是指我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所要求和表现出来的协调得当的关系或融洽和睦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在形式或基本要求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友爱、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团结共进的关系,而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这一矛盾的解决,同时也是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

9.“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活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又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区别于传统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和谐必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没有活力的和谐,是一种死寂的、毫无价值的和谐。社会活力来自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和社会机制的有效作用,表现为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人的发展的活力等等。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的办法,关键还在于改变那些影响和束缚活力的制度供给和政策设定。摆在第一位的是要大力营造有利于创业和创新的机制和环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推动各个领域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4]

作为一个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任务就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我们党为完成这一根本任务,就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目标。

参考文献:

[1]易超.论和谐[J].探索,2004,(2).

[2]胡锦涛.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究[N].羊城晚报.2005,02.23.

[3]蒋宏宾等.构建和谐社会是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新突破[N].光明日报.2005,05.18.

[4]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中国环境报.200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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