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6-12-06 15:44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或者传统拍卖企业将标的放在第三方的拍卖公共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你对网络司法拍卖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以及各地法院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随机选择机构结果和成交结果等信息,公开司法拍卖信息。

四、严格依法办事,方便人民群众和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对不宜在网上拍卖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

五、完善、规范委托拍卖和法院自主拍卖行为。

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物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选择拍卖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方式。有条件的法院或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法院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规定,降低司法拍卖佣金和拍卖成本。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司法拍卖成本由买受人以拍卖佣金方式承担。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诉讼资产的,成本由法院承担。

六、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司法廉洁。

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司及司法解释,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网络平台流程环节的监管,强化对法院工作人员、拍卖机构的监管,严防串标等违规行为,确保网络拍卖资产、资金、信息的安全。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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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的特点

实施的强制性

所谓实施的强制性,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在强制拍卖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丧失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

委托的专有性

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

强制拍卖

执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处罚决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

拍卖的法定性

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拍卖须由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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