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电动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6 13:07

电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在南宁市的普及率日渐增高,因此南宁市政府制定了电动车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南宁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宁电动车管理条例

一、 电动车的分类

1.电动自行车

按照旧国标《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第五则:

5.1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就不大于20km/h。

5.1.2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5.1.3脚踏行驶能力公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少于7 km。

5.1.4续行里程

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 km。

5.1.5最大骑行噪声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 km/h--18 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

5.1.6百公里电耗

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 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5.1.7电动机效率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5.2整车安全要求

5.2.1制动性能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的以20 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 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 m。

凡符合以上规范的电动车统一定义为电动自行车。

2.电动摩托车

凡有一项或多项技术指标大于《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所规定技术指标的两轮电动车统一定义为电动摩托车。

3.其他电动车辆

凡不符合上述两点定义的电动车辆,包括单轮、三轮、四轮及以上的靠电力驱动车辆,统一归为此类。

上述三类电动车中,电动自行车视为非机动车,其他两类视为机动车。

二、 电动车的管理

所有在南宁市区内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持驾驶证并挂牌上路;

1. 驾驶证办理

⑴ 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必须年满16周岁,凭身份证到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办理条件:必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通过法规考试;

⑵ 驾驶电动摩托车的市民,参照原摩托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办理;

⑶ 驾驶其他电动车辆的市民,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不含摩托车驾驶证)办理;

2. 驾驶证等级划分

⑴ 电动自行车驾驶证为最低级,持有者只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⑵ 电动摩托车驾驶证等同于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持有者可驾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⑶ 其他电动车类驾驶证参照相应类型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可驾驶相应电动车辆,并可驾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① 单轮电动车目前尚未面市,故暂不设该类型车辆驾驶证;

② 三轮电动车辆参照三轮机动车管理办法,即残疾人用电动车,按残疾人用机动车管理;非残疾人用电动车,参照非残疾人用机动车管理;

③ 四轮及四轮以上电动车,参照相应级别机动车管理;

⑷ 机动车驾驶证持有者可驾驶相应级别其他类型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

3. 驾驶证管理

⑴ 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驾驶证年审制度和摩托车驾驶证等同;

⑵ 其他类电动车驾驶证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审制度管理;

4. 养路费的缴纳

⑴ 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不缴纳养路费;

⑵ 除电动自行车外的电动车,按相应类型机动车缴纳养路费;

5.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购买

⑴ 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不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⑵ 除电动自行车外的电动车,按相应类型机动车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鉴于目前电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繁多,技术参数不统一,为最大限度保护已购车市民利益,特制订如下归类管理办法:

1. 所有电动车凭购买发票,办理牌照;

2. 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归类为电动自行车,挂电动自行车牌照。

3. 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归类为电动摩托车,挂电动摩托车牌照。或者进行改装,使之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

4. 其他类电动车,挂相应级别机动车牌照。

5. 取消原电动车行驶区域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除电动自行车外的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

本法规于2007年5月32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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