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设立条件

发布时间:2017-04-09 11:41

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主义,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呢,下面小编来告诉你。

保险代理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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