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范围和使用

发布时间:2016-12-08 13:04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你对经济赔偿金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赔偿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范围和使用

1、赔偿金的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A、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B、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C、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D、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关于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条款中,有三类相关的规定: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范围和使用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范围和使用

第一类,法律对赔偿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有五种情况:

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B、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D、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类,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相关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有十种情况:

A、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B、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C、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F、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G、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H、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I、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J、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第三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有三种情况:

A、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赔偿金的使用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金,必须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劳动者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即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另一方面是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进行这样的约定:“如果员工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金。”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关于上述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约定公平、合理,既然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可以用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那么相应地,劳动者没有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义务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替代通知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是无效的。持后一种观点的理由,《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定的,而非约定的,虽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应当支付赔偿金四种情况之一,但是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则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该约定名为“赔偿金”,其实质是违约金的性质,而违约金的设定,《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限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可以设定违约金的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以工资作为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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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配赔偿金的个税计算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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