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发布时间:2016-12-02 11:51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一)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

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知识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一)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

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注意】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三

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附配。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四

保辜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五

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由10到50,每等加10;

(2)杖刑:由60到100,每等加10;

(3)徒刑:由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4)流刑:由2000里到3000里,每等加500;另外有加役流。

(5)死刑:分绞、斩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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