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17-05-15 12:37

高校要深化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有效植入人才培养方案,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改革方案,欢迎参考!

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改革方案篇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精神,为加速提升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20XX年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和讨论,结合我校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定位,经20XX年第14次学校党委常委暨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启动新一轮研究生教育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思路是:围绕我校建设世界一流的农业大学,成为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明确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强化实践能力的训练;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调整学制、修订培养方案、改革招生制度和导师任职制度、强化培养过程管理、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奖助制度等措施,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一、明确培养定位,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按照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的目标定位,调整研究生学制。

1.规定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硕士研究生2年、博士研究生4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5年。

2.实行弹性修业年限,研究生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为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6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7年;特别优秀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提前毕业。

3.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在校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实行备案管理;达到最长在校学习年限时,研究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再保留学籍。

二、修订培养方案,强化培养过程管理

以一级学科的知识体系为基础,以二级学科的专业方向为特点,突出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重新修订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突出应用实践能力训练,博士研究生突出学术能力培养,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由各学院负责,按照硕士和博士不同的培养定位要求,结合学科特点,组织实施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1.各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招生类别中的“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培养方案的内容及环节设置应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宽口径和实践性特征。在相应学科领域内,原则上一年级应执行同样的课程计划,进入二年级以后,经导师和学生双向选择,部分学生可转入硕博连读生培养,进入博士阶段学习;其他学生继续执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达到要求者按招生类别获得相应的硕士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2.面向产业体系、职业特征明显或与任职资格联系密切的学位类型或领域,应单独制定培养方案。

3.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一级学科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对课程教学和研究生培养环节进行督导,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和培养过程的管理。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三、改革招考制度,提高生源质量

以体现学科需求和导师自主权为基本出发点,对研究生招生制度进行改革。从严掌握选拔标准与程序,吸引更多真正有学术研究潜力和志向的学生攻读博士学位。

1.硕士研究生招生。(1)逐步加大校内外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额。(2)继续执行硕士研究生入学国家统一考试选拔办法,但提高统考生参加复试(面试)的比例。(3)学校按照各学科门类录取规模划定复试分数线,在此基础上学院可以自行确定复试比例,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博士研究生招生。(1)继续实行直博生选拔制度。(2)加大硕博连读生比例,使其成为博士生来源的主体。(3)在博士公开招考中试行申请考核制度。即:学校统一规定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报考资格和选拔程序等,由报考人员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经招生学院组织考核专家组进行书面评审后,提出面试名单并进行面试,学院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材料评审及面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4)本校在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参照考核申请制进行选拔,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以硕博连读方式进入博士研究生学习。实施细则另行制定。(5)严格控制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数量,最高不超过学院招生计划总数的5%,人文社科领域不超过10%。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招收非脱产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四、改革导师管理,突出任职能力

改革研究生导师聘任管理,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突出导师对研究生进行专业培养、学术道德建设和项目资助的岗位责任,根据导师的研究水平和培养能力确定每年的招生指标分配。

1.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任讲师职称3年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2)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和较充足的项目经费。

2.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2)在相关领域中研究水平较高(科研产出成果情况和已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等);(3)具有培养条件(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等);(4)本办法实施后首次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

招生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学校和学院另行规定。

3.根据学校和学院制定的招生资格及审核办法,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招生教师进行年度审核,确定当年招收研究生的教师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列入当年招生计划,其中首次招生的导师需提交登记信息,纳入研究生导师数据库。

4.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总数一般不超过15名。

5.建立学位论文评价(包括盲审、抽查、复查)结果的追溯问责制度,对所指导研究生出现论文质量问题、学术道德失范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视情况减少招生名额乃至停止招生资格。

五、强化博士论文质量管理,改进毕业审核程序

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实行研究生分流管理。

1.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管理,试行预答辩制度与双盲审制度的计算机系统管理,由学院(学科)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是否具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完成实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2.继续实行毕业答辩、学位答辩可以分别申请的规定,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后3年内可以申请一次学位答辩,硕士研究生毕业后1年内可申请一次学位答辩,超过此时限后不再受理。

3.学校制定申请毕业答辩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学院(学科)制定毕业论文的标准,对研究生毕业论文标准提出具体要求,切实保证毕业生质量。

4.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提前毕业的最低标准,严格控制研究生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允许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最多可以申请提前一个学年毕业,需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5.经申请考核制选拔初审通过的本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按照相应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硕士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核,通过毕业审核并取得硕士学位者可进入博士学习阶段。

六、完善研究生奖助办法,体现科研项目资助制

完善研究生奖助办法,进一步体现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导师科研项目资助制。

1.学校确定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和保险硕士等)助研津贴最低标准,由学校和导师共同负担。具体标准和数额另行规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2.学校确定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低助研津贴标准,现阶段主要由导师在研究项目中列支,学校给予部分补贴。今后发展方向是由导师在研究项目中全额列支。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前两年按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以后年份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具体标准和数额另行规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3.对于部分基础学科和人文社科学科,导师承担研究生助研津贴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学校支持,由学校全额或部分负担。由学校全额负担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导师,每年最多只能招收1名硕士和1名博士研究生,且所指导的在校博士生总数不得超过2人。

4.在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享受与基本修业年限内相同的医疗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学校关于学生医疗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5.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提供助研津贴,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由导师或研究生协商承担。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博士研究生,由导师承担所有的助研津贴。

6.适时提高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标准,每年评选比例不变。

七、附则

1.根据本方案的实施需求,将不断加强学院研究生管理的人员队伍建设,并给予经费支持。

2.本方案各项内容自颁布之日起分步实施,各项改革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间将另行颁布。

3.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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