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6-08 19:35

治安主要指社会秩序的安宁。亦指维护社会秩序安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治安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治安的通告范文一

为切实维护市行政中心及周边治安管理和信访秩序,引导上访人员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公民合法信访受法律保护。公民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国家机关设立的信访机构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参与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不得强制和煽动他人到市行政中心及办公场所集聚、集访、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信访人需要通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形式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四、市行政中心广场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任何在行政中心广场等非信访机构接待场所进行的信访行为均视为非正常上访。严禁在市行政中心广场及周边等非信访机构接待场所集聚、围堵、滋事闹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批评教育、劝阻制止或者强制带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封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集聚、静坐、呼喊口号、打横幅等方法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

(三)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四)多人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五)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在信访机构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携带危险品、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法物品、器械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九)其他危害治安管理、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信访局

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治安的通告范文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租赁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现就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三、租赁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房屋出租应当办理房屋出租许可,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四、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未按时办理暂住证的,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房屋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赌博、卖淫嫖娼、制假造假、“法轮功”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对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出租人的连带责任。房屋承租人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和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和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治安的通告范文三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建速掀起一场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高潮。全市各级公安、检察、法院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公然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经营地下赌场、色情场所等非法行业,组织进行赌博、非法放贷、卖淫、偷渡等到违法犯罪活动的; 受人雇佣,充当打手、杀手,替人“看场”、插手纠纷、强索债务,实施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拉帮结伙采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对娱乐和餐饮等场所收取“保护费”的;以经济实体为掩护,长期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

二、凡是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法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当地公、检、法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三、凡是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行为的黑恶势力人员,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严禁政法机关工作人员通风报信、徇私枉法。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对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同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对积极举报揭发或主动扭送犯罪嫌疑人的群众,公、检、法部门将予以奖励,并对其信息严格保密,依法进行保护。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我市已开通多种渠道,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具体举报方式附后)。

六、本通告自公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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