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通告
通告所告知的事项常作为各有关方面行为的准则或对某些具体活动的约束限制,具有行政约束力甚至法律效力,要求被告知者遵守执行。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福建省公安厅通告,供大家参考!
福建省公安厅通告范文一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福建省测绘局、福建省盐务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一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七月四日
福建省公安厅通告范文二
在防抗台风期间(指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至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期间,下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海上所有活动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决定和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在防抗台风期间,有下列违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现通告如下:
一、加强渔船和人员管理
㈠渔船未开启使用安全应急终端的,或终端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向所属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减渔船当年度50%油价补助,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㈡渔船不服从防抗台风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船东船长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未按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船东船长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渔船进港后,防台风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船东船长处10日拘留、船员处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人员上岸后,防台风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处罚款2万元;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处罚款2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船东船长处10日拘留、船员处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养殖渔排人员管理
㈠拒不执行防抗台风撤离命令,继续滞留渔排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未按规定时间撤离上岸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200元罚款;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人员上岸后,防台风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返回渔排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7日拘留;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渔排业主和渔排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海上交通运输船舶管理
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按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中输入准确信息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其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㈡长期停航船舶不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9000元罚款,对船长处9000元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在防抗台风期间不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不停泊在指定海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客渡船未按防抗台风命令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9000元罚款,对船长处9000元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㈣船舶、设施在禁止锚泊水域区内锚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9000元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9000元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船舶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防抗台风交通管制命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9000元罚款,对船长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船舶、设施未遵守防抗台风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9000元罚款,对船长处9000元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无动力船舶拒不执行防抗台风人员撤离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撤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处200元的罚款;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员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公安厅通告范文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115号)有关规定,现就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截止7月31日,在我所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中共有1120辆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见清单),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车辆档案同时注销。
上述机动车所有人见本通告后,应及时将车辆交由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大型客车和中型以上货车解体时,应联系我所(电话:0591-87099023,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120号)派人或委托当地车辆管理所派人监督解体后,携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等,到我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凡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的,我所将通知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查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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