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生创业政策支持

发布时间:2017-06-13 09:20

深圳将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大学生创业,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深圳大学生创业有什么政策支持。

深圳大学生创业政策支持

深圳大学生创业政策支持

支持高校创办创业学院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我市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自贸区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重视利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现代服务业的就业容量。重视新兴产业对就业的吸纳作用,扶持就业弹性高的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挖掘新的就业增长点。未来5年,我市每年将实现新增就业8万人,到2020年将共新增就业40万人。此外,在促进异地务工人员就业方面,实施“异地务工人员技能提升计划”,拓展异地务工人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内容。

我市将加大对最具创新创业活力的青年大学生的创业扶持力度,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5年扶持1万名大学生创业。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纳入教学大纲。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创办创业学院。在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一批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拟推动人才立法

我市将利用特区立法权,推进出台经济特区人才条例,重点解决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保障和服务等环节的突出问题;我市将探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向交流机制,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探索实行特设岗位、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宽体制外人员流向事业单位参与科技创新的途径;实施技能菁英资助计划,每年遴选一批技能菁英,重点扶持其开展技术改造和技艺革新、技能传承和技艺交流等,造就一批鹏城工匠和技能大师;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试点外国人及外国专家在深就业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的管理和服务。开展外籍、台港澳籍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深就业试点工作。

通过多项政策、举措大力培育本土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确立人才竞争新优势。目标是到2020年,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2000名,带动引进留学人员2万名,新增认定国内高层次人才1500名;新增技能人才60万人,新增高技能人才49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34%;新引进在职人才50万人。

探索社保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

去年我市探索社保机构同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和循环,建立参保人受益机制。据了解,接下来我市还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社保服务渠道。深化与社会机构合作,实现参保人在全市多网点办理社保业务,并可通过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等办理社保资金结算。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代办我市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的报销业务。委托商业银行代办少儿医保参保和个人缴费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医保现金报销、异地就医审核等业务。

深圳自主创业人员房租补贴申请

一、核定要求: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2、登记失业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随军家属5、残疾人

符合以上任一要求的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证明材料:除身份证外,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条件:1、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且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2、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3、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4、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满6个月);5、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6、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注:所有补贴须满足以下要求: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4、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五)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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